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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措施及城市中心河段专项保护规划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条御河流域内实施河湖库岸线管理,对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和滩涂开发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御河流域内的文化旅游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开发利用具有流域特色的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御河干流流经城市中心城区的河段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重点保护。

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措施及城市中心河段专项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御河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推广节约用水,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八条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设置排污口,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设置并安装标志牌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条 御河流域内实施河湖库岸线管理,对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和滩涂开发的规定。

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采取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征收或者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和天然草甸。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残留农药以及高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林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因地制宜开发农村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资源。(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五条 开发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 城乡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应当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开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区。无法避开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生态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御河流域内的文化旅游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开发利用具有流域特色的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御河干流流经城市中心城区的河段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重点保护。

御河干流流经城市中心城区河岸线两侧城市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规划建设生态公园,不得兴建与生态保护和休闲健身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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