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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方法:价值的分析实证与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善)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在诸多学说中,功利主义学说及其后继者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在对“正义”概念进行具化和量化的处理上是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后继者,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则试图在这一方面作出突破,通过理性人假设、制度和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等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将空洞的正义理念付诸具体的司法实践。从某种程度上说,功利主义方法和法经济学方法对于价值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非首创。

法律经济方法:价值的分析实证与优化

价值何以确定并能取得共识?长期以来,正义自然法学说在价值断言方面并没有在司法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抽象的理论除了提供法律精神、正义理念、政治意义等“符号性”的价值外,并未对这些价值的发现或论证提供有效的方法。相比之下,实在法尽管存在形式主义的缺陷,但在价值确定的清晰性方面远胜自然法,且契合人类在认知和行动方面准确性的需求,因而成为法院判决依据的首选。

正义(善)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均可在正义的旗帜下找到其处所。对正义的探求是千百年来思想家孜孜以求的目标。尽管在不同时期人们对何谓正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关于正义的内涵和外延的论述不仅见诸政治学经典中,也在政治与司法实践中贯彻,更散布在市井谈论中。疑难案件的处理结果所引发的关于正义的讨论因而是各个层面上的,既涉及政治体制的建构,也关乎具体司法的权威和公正,还与公众的道德价值相关。

社会正义理念是文化建构的产物。在将正义由抽象的自由、平等具体为特定的程序或方法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主张、观点、论证、学说、理论、视角和方法。一些学说奠定了正义的基本理论和范畴,一些学说开辟了新的领域和视野,另一些学说则将视角从宏观理论构建转入微观现象分析。在诸多学说中,功利主义学说及其后继者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在对“正义”概念进行具化和量化的处理上是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功利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张效益即至善(正义)的理论,主张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效益程度。其思想的雏形为享乐主义和后果主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最高的善。奥古斯汀提出幸福是人类欲望的终极。托马斯·阿奎那也曾深入探讨关于幸福与快乐的问题。人们将“正义”的概念与“幸福”“快乐”“福利”等概念等量齐观。(www.xing528.com)

功利主义法学将正义由崇高的殿堂引入具体的世间,使人们切实感受到制度正义努力的方向。然而,功利主义采取了集体福利的视角,试图以总量的、集合式的正义来替代个体的、个别的正义。功利主义法学的后继者,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则试图在这一方面作出突破,通过理性人假设、制度和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等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将空洞的正义理念付诸具体的司法实践。

从某种程度上说,功利主义方法和法经济学方法对于价值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非首创。早在十六七世纪,思想家就开始使用定量分析方法对事物和现象进行认知。伽利略主张任何事物都应被测量,任何不可测量的事物应当首先被改造为可测量。笛卡尔指出,为了证明某一事物是正确的,我们可以将一个复杂的问题尽可能地分解为多个单个的因素。他认为认知应当遵循由简入难的程序,主张哲学性反思应建立在类似数学的严谨的逻辑推论的基础上。斯宾诺莎的《用几何方法证明的伦理学》也遵循了笛卡尔相同的理性主义传统。他希望通过其伦理学证明人类生活遵循普遍的自然法则。人类必须从自身的感觉和激情中解放出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满足和幸福。斯宾诺莎认为上帝或自然法是万物发生的内在原因。上帝通过并且只通过自然法则来安排事物。这意味着物质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通过必要性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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