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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荒中贪污案例分析:揭示关键结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救荒中,官员贪污是极其严重的罪行,由于其掌握所有救灾钱粮的发放开支,如有侵蚀贪污,必然对救荒造成极大之损害。故朝廷对此类案件一律严惩。以下笔者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该案发生于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二年间,至乾隆四十六年案发被查处,共牵涉官员二百一十余人。全案贪污钱粮数额在一千两以上官员共119人。此外各员著交吏部查明。

救荒中贪污案例分析:揭示关键结果

在救荒中,官员贪污是极其严重的罪行,由于其掌握所有救灾钱粮的发放开支,如有侵蚀贪污,必然对救荒造成极大之损害。故朝廷对此类案件一律严惩。以下笔者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1.甘肃捏灾冒赈案

清代救荒中最严重的贪污案当属乾隆年间的甘肃捏灾冒赈案。该案发生于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二年间,至乾隆四十六年案发被查处,共牵涉官员二百一十余人。[92]

乾隆三十九年三月,王亶望调任甘肃布政使,据乾隆帝四月给陕甘总督勒尔谨的上谕来看,是希望王亶望整顿弊端,严格按要求办理捐监[93]事宜。[94]按户部的要求,甘肃的捐监只能征收本色,即粮食,而不能折色征收银钱。王亶望到任后,却藉此开始通同全省官员作弊,制造出这一惊天大案。

当年九月,王亶望奏报捐监成果,“现在收捐之安西州、肃州及口外各属,扣至九月底止,共捐监一万九千十七名,收各色粮八十二万七千五百余石”,[95]这已使乾隆帝生疑,何以甘肃能募集如此多捐监粮食,但却并未切实追查。

乾隆四十年及四十一年,勒尔谨、王亶望皆奏甘肃连续遭遇旱灾,乾隆帝要求其尽心办理灾赈事务,并专门要求停止灾区的捐监,并可多收未受灾地区的捐粮,运至灾区以供救灾之用。[96]从事后来看,乾隆三十九年至乾隆四十二年的所谓甘肃旱灾,恐为王亶望等捏报,至少亦为夸大灾情奏报,目的便在于借救灾之名将捐监钱粮侵蚀入己。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王亶望迁任浙江巡抚,原甘肃省宁夏道王廷赞接任甘肃布政使。[97]就在王亶望离任前,其仍奏报甘肃被旱,“盘查各属收捐监粮无缺”,这得到了乾隆帝的肯定。[98]同时,乾隆帝还要求勒尔谨核查捐监粮食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存在流弊。[99]随后,勒尔谨奏称并无“虚收亏缺情弊”,[100]由此可见勒尔谨已与王亶望等沆瀣一气,通同作弊。

乾隆四十六年五月,因为其他案件的牵连,以及王亶望在皇帝南巡接驾时铺张排场和捐建工程的大手笔行为引发了乾隆帝的疑问,“因思甘省收捐监粮,其中必有私收折色,多得平余情弊”,[101]甘肃捏灾冒赈之事终于案发。乾隆帝下谕旨要求彻查:

朕于监粮一事,本为甘省地瘠民贫,每岁不惜百十万赈济,以惠养穷黎。若以惠民之事,而转为累民之举,徒令不肖官员借端肥槖,所关甚大。况此事不发则已,今既经发觉,自应根求到底,令其水落石出。此事积弊已久,通省大小官员,无不染指有罪。但亦断不能因罚不及众,辄以人多不办为词。即从前之结报各道府,此时已经升调人员亦属无几,无难治罪。况中外人材不乏,断无少此数人,便不能办事之理,此而不严行查办,将何事不可为也。著传谕阿桂、李侍尧务将此事如何舞弊分肥,如何冒销勒买各情弊,并向来朦混出结之道府严切根究,据实指名参奏。[102]

阿桂等人在甘肃查案之时,常奏报该地雨水充足,乾隆帝也因而意识到此前旱灾之奏报恐属捏造,“甘省向年俱奏报雨少被旱,岁需赈恤。今阿桂屡奏称,雨势连绵霶霈,且至数日之久。是从前所云常旱之言,全系谎捏。该省地方官竟以折收监粮一事,年年假报旱灾冒赈,作弊已属显然”。[103]

两个月后,案情已基本查清:

甘省收捐监生,本欲藉监粮为备荒赈恤之用。乾隆三十九年经勒尔谨奏请开例,议准允行,原令只收本色粮米。其时王亶望为藩司,即公然私收折色银两。勒尔谨竟如木偶,毫无见闻。于是王亶望又倚任兰州府知府蒋全迪将通省各属灾赈历年捏开分数,以为侵冒监粮之地。自此上下勾通一气,甚至将被灾分数,酌定轻重,令州县分报开销。上侵国帑,下屯民膏,毫无忌惮。嗣后王廷赞接任藩司,既知折色之弊,虽禀商该督,欲请停捐,乃仍复因循观望,并不据实陈奏。且将私收折色一事,议定改归首府办理,而一切弊窦,仍未革除。[104]

至此,已可根据各人具体罪行对其进行惩处。其主要案犯贪污银两数为:王亶望100余万两;勒尔谨7万余两;王廷赞不详;兰州知府蒋全迪3500余两;皋兰知县程栋10万余两。全案贪污钱粮数额在一千两以上官员共119人。[105]

乾隆帝在上谕中亲自宣布了对王亶望等人的处罚:

王亶望由知县经朕加恩用至藩司、巡抚,乃敢负恩丧心至此,自应即正典刑,以彰国宪。王亶望著即处斩。[106]

勒尔谨失机贻误,本即应正法,彼时朕尚从宽改为监候。[107]今又于王亶望私收折色、冒赈婪赃一案全无觉察。且已亦收受属员代办物件,一任家人等从中影射侵肥。种种昏庸贻误,罪更难逭。但朕究以用人不当,自引为愧,未肯即令肆市。勒尔谨著加恩赐令自尽。[108]

王廷赞以微末之员擢至藩司,受恩甚重。乃于接任王亶望交代时,不惟不据实参奏,且效尤作弊。虽未收受属员银两,亦有派买物件,并加收心红纸张银两之事,其罪亦难末减。况从前令留京办事王大臣及刑部堂官审讯时,令其将此案冒赈私收及王亶望婪赃等款详悉供吐……乃竟始终匿饰,不吐实情,岂非自取其死。但究念兰州守城微劳,免其立决。王廷赞著加恩改为应绞监候,秋后处决,交刑部按例赶入秋审。[109]

王亶望等主犯之子也被连坐发往伊犁服役。

除几位封疆大吏外,乾隆帝又定下了查实其余各官员案情阶段再加以处分的基本原则,并未将阖省官员一并革职:

此时即将甘省大小各员一并革职审究,亦皆罪所应得。但此事总在藩司为政,其次则首道、首府、首县勾通侵蚀,为弊较多。此外各道府州县虽弊窦亦皆不免,而此时尚未查明,毋庸遽行办理。所有前任兰州府知府蒋全迪、前任皋兰县知县程栋自当革职,拿解兰州严审。此外各员著交吏部查明。其曾任兰州本道、首府及首县者,著即一体革职,拿解兰州审讯。其余各道、府、州、县并加恩免其提讯,著该部查明,再降谕旨。[110]

此时,乾隆帝应已意识到牵涉官员人数太多,虽仍声明要严惩,但实际已留下宽恕的可能性,其在上谕中进一步说:

此案积弊至于如此,自不可不彻底查办,但人数未免太多。且此事起于王亶望,继以王廷赞,其他曾任兰州本道、首府、首县者,断不能不革职审办。至此外各员,如果能将冒赈分肥各款逐一供认,据实禀明,毫无隐饰,尚可仰邀格外之恩。如再不实供,是怙终不悛,必当加倍治罪,断难复邀宽减。[111]

办差大臣阿桂等审理后,将侵蚀银一千两以上者共66名定拟斩监候,乾隆帝认为“此等侵冒各犯,其情罪本无可贷,但一千两以上者一律问拟斩候,则各犯内侵蚀一千数十两至数万两者,无所区别,且问拟斩候人数,未免太多,朕心有所不忍。”[112]此后,乾隆帝确定了对于低级别官员的处罚标准:

甘省私收折色一案,骩法营私,弊端百出。现已将首先倡议侵冒分肥之勒尔谨、王亶望、蒋全迪等俱分别明正典刑矣。至此案大小各员,勾通侵蚀,自应按律问拟,以彰国宪而警贪婪。但人数较多,若概予骈诛,朕心有所不忍。自当核其赃私之多寡,以别情罪之重轻。著传谕阿桂等将各该犯所有侵冒银款其在二万两以上者,俱当问拟斩决;二万两以下者,问拟斩候,入于情实;一万两以下各犯,亦应问拟斩候,请旨定夺,并开缮清单进呈。所有应行定拟案犯,俱著赶本年勾到以前具奏,毋致延缓。[113]

九月秋审中,定拟为监候各犯均被情实处决,连同王亶望等主犯,共处决56人。其余各犯,免死发遣46人,革职杖流10人,革职永不叙用18人,革职留用追缴银两40余人,仅1人因检举有功而从宽留用。[114]

除上述因直接牵涉捏灾冒赈的官员受到惩处外,还有其他一些官员因为未能及时觉察、及时举报等原因也受到了处分。如乾隆帝令时任陕西巡抚的毕沅自行议罪,毕沅认为其“在陕八年,两署督篆。于王亶望等监粮舞弊一案并未参奏,获戾甚重”,故自请“缴银三万两,再于养廉内罚银二万两,以赎前愆”。[115]

整体来看,这是典型的捏报灾情,然后将违法所收折色捐监银两侵蚀入己的案件,案件不仅牵涉官员众多,且案情较为复杂。从以上的简要叙述可见,在捏灾冒赈案中,捏灾行为并不作为惩罚的重点,而是以贪污这一更严重罪行对涉案官员进行惩罚。在处罚中,基本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由于乾隆帝对量刑额度有所放宽,不少贪污数额在法定死刑线之上的官员因此得以免死。

2.山阳冒赈案

山阳冒赈案是嘉庆时期的一起大案,江苏省山阳知县王伸汉不仅冒赈贪污,更将不肯与之同流合污的勘查赈务委员李毓昌毒杀。案发之后,通过对当事人的审讯,查明了王伸汉的罪行。

据供述,当时李毓昌核查了两个乡,“极贫次贫户口共有三千余户,九千余口”,[116]而王伸汉要求其予以通融,增加至一万余口,作为办赈费用,这样“都可占润”,[117]但为李毓昌拒绝,并准备将此事禀报藩司,故王伸汉买通了李的长随将其加害。

至于本书所关注的其冒赈的情节,据王伸汉供述:

至查赈各委员内,总查赈务系林同知林永升一人,分查各乡系候补从九温南峰、州同知龚国垣、本县县丞章为栋、本县训导颜姓、本县教谕章姓、典史吕姓、候补从九黄姓、候补府知事余姓、候补州同谢姓,不记得他们的名字,同李毓昌一共十人。内林同知我送过他银三百两,家人一百两,这家人不记得他姓名了;分查各员内惟有温南峰、龚国垣、颜训导、余知事,我同他们商量,总共多报了五千余口,每一千口正赈、加赈计银六百两,我与委员三七分用的。[118]

但这一供述并不为刑部认可,继续审问后,其又改口称:“我冒赈银共有六千余两,各委员除林同知外,其余四人送过银也有三百的,也有四百的,记其余是我入己的。”“林同知我实送过他五百两银,家人一百两。”[119]再次讯问后,王伸汉最终承认其冒赈银两共两万三千余两,入己一万三千余两。加之其毒害李毓昌,最终判决处斩,其长子发遣乌鲁木齐[120]

除王伸汉外,对其余冒赈贪污官员的处罚为:同知林永升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其余委员分别杖流;[121]从九品温南峰、州同龚国烜、训导言廷黄等人令永远不准查办,遇赦不赦。[122]

江苏的封疆大吏也因此案受到处分,两江总督铁保被革职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江苏巡抚汪日章被革职,但均与冒赈一事关系不大,而是因杀害李毓昌之事。至江宁布政使杨頀,嘉庆帝以其“查办灾务,初尚认真。惟于王伸汉冒领赈银,竟未能详细查出。又于派往查赈委员被人毒害不能访查究办。且现在该省又连有告赈之案。其咎甚重,应即照部议革职。姑念其平日办事尚为实心,著留河工效力”,[123]乃是因于灾赈事务有渎职之过而受处分。

3.宝坻知县侵蚀赈银案

嘉庆十四年,查出上年直隶赈灾中,“宝坻县已革知县单幅昌侵蚀赈银二万余两”,“该县共领赈银四万余两,而侵蚀之数至于过半”。[124]九月,判决单幅昌斩监候,并归于情实,于秋审后斩决。[125]此案与山阳冒赈案几乎同时案发,对单知县的处罚亦符合法律之规定。

4.星子知县捏报户口,侵蚀赈银案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江西星子县知县李应龙被参奏在办赈中捏报户口,侵蚀入己,乾隆帝发上谕要求严查:

据吴绍诗参奏,星子县知县李应龙于乾隆三十一、二等年办理被灾地方赈恤蠲缓案内,捏造被灾户口,浮开侵冒,私收入己,已请旨革职拿问等语。地方偶被偏灾,加恩蠲缓原以轸恤灾黎,为民牧者稍具人心,岂容丝毫侵蚀?乃李应龙竟敢捏报灾蠲,恣意私收入己,实属大干法纪。李应龙著革职拿问。同案内有名犯证并令吴绍诗速委妥员解赴苏州交与总督高晋严审定拟具奏折并发。钦此。[126]

经过审讯后查明李应龙侵蚀赈灾银两达一千七百余两,乾隆帝于九月颁布谕旨将其处斩:

奉旨:刑部定拟李应龙一案照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拟斩,请旨即行正法。定例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原应拟斩监候,入于秋审,情实不至即予正法。但李应龙身为县令,于蠲赈贫民帑项辄敢捏报灾户冒蠲侵蚀,数至一千七百余两之多,岂寻常侵盗钱粮者可比?非立正典刑,何以示儆?李应龙著即处斩。余依议。钦此。[127]

最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大清律例》中倾盗仓库钱粮的条例,但原条例处分应为斩监候,而乾隆以其行为恶劣严重,改判处了斩立决。

除李应龙外,其上级主官也因失察渎职受到了处分:

钱琦、颜希深、佛德俱着革职,从宽留任;程焘见在患病不能供职,年力已颓无上进之心,即着革任。至此案星子县知县李应龙乘灾舞弊冒销侵蚀至一千七百余两之多,非寻常渔利之劣员可比,该管道、府等俱系亲临上司,平日何以全无闻见?外省习气不堪如此,不可不严加惩治,若照常予以从宽留任,伊等且视吏议为无关重轻,毫无儆惧,吏治更何由整肃。若仅照签依议,无识之徒或以为议处未经出名之人,朕未留心详阅,虽予以应得处分,亦不足以示炯戒所有。广饶九南道福彰阿、前任南康府知府陈子恭、裴志濂、前署府事同知陈时谦、杨大观,及会勘出结之前任南康府通判陈有光、建昌府同知宋鉴,均着照部议革职。[128]

其中钱琦为原任江西布政使,颜希深为时任江西布政使,佛德为江西按察使,三人受到了革职留任的处分;已革职留任之江西布政使程焘被革职;其余主管之道、府大员亦俱被革职处分。

5.雄县县令贪污舞弊案

乾隆三十七年,直隶雄县百姓控告其县令在办理赈务时贪污舞弊,经调查后雄县县令被处决。

据《清实录》记载,乾隆三十七年四月间,雄县民人刘尽忠前往步军统领衙门控告县令“胡锡瑛扣价索钱,并盗卖仓谷”,乾隆帝批示“此案著英廉前往,会同裘曰修查办具奏”。[129]

五月,案件已经查清,胡锡瑛罪在“盗卖仓谷八百石”,“于放赈运米科敛各村民钱八百千文作为入己”,“地方办赈之时,该县辄敢出票索钱至一千余串之多”等。[130]英廉、裘曰修以“引因公科敛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之条拟以绞候”,乾隆帝不以为然,认为:

裘曰修等仅就盗卖仓谷八百石一条指为重款定罪,于放赈运米科敛各村民钱八百千文作为入己,而以暂存东路南路钱三百八十余千文作为未交,不行合并计赃科罪,实属非是。科敛之与侵盗情罪既有不同,而千两以上与千两以下,分数又自各别。况当地方办赈之时,该县辄敢出票索钱至一千余串之多,其心岂可复问,安得谓之因公,又安得以寄存未交谓非入已之物?自应将本款入已一千两以上按律定拟治罪。裘曰修等惟引因公科敛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之条拟以绞候,未免意存宽纵。所有此案罪名,著交刑部另行核拟具奏。[131]

根据乾隆帝的意见,刑部最终定拟了斩立决。但此时乾隆帝又以本案因民人告发而起,为避免此类事件多发,而改判为绞监候,秋后处决:

奉旨:胡锡瑛身为县令,于承办赈务辄敢乘灾舞弊科派多赃,非寻常贪婪可比,本应即照部议立行正法以示炯戒,但此案由该县民人刘尽忠等挟嫌告发而起,若将胡锡瑛即行办理,恐地方奸徒以讦告有司为得计,未免易长刁风,不可不防其渐。胡锡瑛著改为应绞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132]

此案的原判决依据为《大清律例》之因公科敛枉法赃条,而乾隆帝却改依监守自盗仓库钱粮条治罪。从两个罪名判刑的轻重来看,前罪“至一百二十两,绞监候”,而后罪则须一千两以上方处斩监候,显然前罪要重。但乾隆帝认为以前罪判决是宽纵,这是从其判决之立意出发,而非从判决结果出发。

还有值得关注的是,乾隆帝一如既往地不希望以“民众告状——中央查处”的模式解决问题,即使控告属实,其在最后定夺时也将处罚减轻。这反映出皇帝要求民众被动接受恩惠,当下级官吏出现问题时也不应进行控告的心理。

从以上救荒中的贪污案件来看,由于法律规定严格,皇帝又予以高度重视,官员贪污灾赈粮款的行为皆会受到严惩。这可以保证救灾钱粮得以按时按量发放到灾民手中,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官员。但重刑亦不能止刑,虽有乾隆朝对甘肃冒赈案的严惩,但嘉庆时诸如山阳、宝坻之冒赈案仍在继续发生。故而若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终难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此外,乾隆朝后期之后,灾赈时贪污案件的多发,也从另一侧面反映此时吏治已比清朝前、中期腐坏,而朝廷对地方的管控能力,也在逐步下降。在后文将论述的京控案件中,很多都属于控告地方官吏贪污赈济钱粮,虽然其中不少查无实证,但同样反映出民众对地方官吏的不信任。从救荒的运作,也可以窥见清代中期以后潜在的社会矛盾

此外,清代在对渎职、贪污官员进行惩处的同时,也会对认真办理赈务等的官员予以议叙。议叙主要针对办赈期间按照规定认真办理,救荒颇有成效者。如乾隆三年时就专门规定:“办赈各官如果有实心实力洁己爱民,使被灾黎庶不致失所者,督抚保题;抚绥得宜,办事妥协者,督抚分别题请议叙。”[133]嘉庆七年,在直隶水灾办赈结束后,嘉庆帝也在上谕中称:“地方官果能尽心民事,实属可嘉,应量加录叙,以示鼓励。”[134]这说明清代朝廷采用的是奖惩并用的手段,既鼓励官员认真办理救荒事务,又对有渎职贪腐行为者惩治不贷。

清代通过法律对救荒中的渎职、贪污官吏进行惩处。救荒中的官员渎职存在于各个环节之中。在勘报灾情时,最突出的渎职情况是报灾迟延、匿灾不报和报灾不实;在赈济阶段,官员的渎职则有不按程序办理等。此外,失察下属也是普遍存在于救荒中的渎职行为,既有州县官员对具体办赈胥吏等的失察,也有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失察。对渎职官员的处理以行政处分为主,一般不使用刑罚。而对于救荒中的贪污行为,则一律以刑罚严惩。从法律的预防作用角度来说,规定对救荒中的渎职、贪污行为进行处罚,可以督促官吏勤政廉洁,从而保障救荒能够按程序进行,也能够保障分发给灾民的赈济粮款不被侵蚀,使救荒的目的得以实现。但由于缺乏监督机制,救荒中的渎职、贪污行为仍层出不穷,尤其是乾隆朝中期之后渎职、贪污案件频发,表明清代吏治逐步腐坏,而这也直接影响了救荒的效果。

【注释】

[1]《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九,顺治十年十一月辛亥。

[2]《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十四,顺治十七年四月辛丑。

[3]《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酉。

[4]《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田粮”条例。此两项规定为第二、三条附例。薛允升认为,这两条附例都是关于“题报灾伤”的通例,惟有定例之先后之分,应“修并为一”,《户部则例》即并为一条。见薛允升:《读例存疑》,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194页。

[5]《(同治)户部则例》卷八十四,《蠲恤二》。

[6]《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一,顺治十一年二月癸酉。

[7](宋)董煟:《救荒活民书》,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一辑)》,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8]《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十九,康熙四十四年二月庚寅。

[9]《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九,雍正五年七月甲子。

[10]《清高宗实录》卷四,雍正十三年十月辛未。

[11]《清世宗实录》卷九十四,雍正八年五月壬辰。

[12]《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甲申。

[13]《清仁宗实录》卷七十一,嘉庆五年七月甲午。

[14]《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十九,康熙四十四年二月庚寅。

[15]《清高宗实录》卷四,雍正十三年十月辛未。

[16]《清高宗实录》卷十九,乾隆元年五月。

[17]《清高宗实录》卷九十,乾隆四年四月癸未。

[18]“粮数”,田涛、郑秦点校本《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作“数数”,误,今从诸本改正。

[19]《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20]《(乾隆)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蠲恤》。

[21]《(光绪)大清会典》卷十九,《户部》。

[22]《(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23]《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九,《吏部·考功清吏司·灾振》。

[2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报灾逾限》。

[25]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题为彰德府风霜伤毁麦田将玩匿未报官员革职事》,《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3-00170。

[26]《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五十四,康熙三十一年二月辛卯。

[27]《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七,康熙三十七年二月庚午。

[28]《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六,康熙四十年十月戊辰。

[29]《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一,雍正四年十二月乙丑。

[30]《清世宗实录》卷六,雍正元年四月癸亥。

[31]《清世宗实录》卷六,雍正元年四月癸酉。

[32]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清史稿》均作图尔炳阿。《清实录》中则既作图尔炳阿,又作图勒炳阿,记叙其在云南巡抚任时为图尔炳阿,其在河南巡抚、贵州巡抚任时为图勒炳阿,实为同一人。此为《清实录》不能统一之误,或因满语发音相近之故。本书中涉及《清实录》引文时,将“勒”径改为“尔”,统一为图尔炳阿。

[33]《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一,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壬戌。

[34]《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二,乾隆二十二年二月辛未。

[35]《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二,乾隆二十二年二月辛未。

[36]《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二,乾隆二十二年二月辛未。

[37]《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六,乾隆二十二年四月戊辰。

[38]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著将不据实奏灾之豫抚图尔炳阿分别交部察议本职遗缺另委》,《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732。(www.xing528.com)

[39]《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七,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庚辰。

[40]彭家屏被判斩监候,后令狱中自尽;其子被判斩监候,后免死;段昌绪被判斩立决。

[41]《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九,乾隆二十二年五月辛亥。

[42]《清高宗实录》卷五百四十,乾隆二十二年六月辛酉。

[43]《清高宗实录》卷五百四十二,乾隆二十二年七月戊戌。

[44]《清高宗实录》卷五百四十,乾隆二十二年六月戊辰。

[45]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河南夏永等县被灾归德府知府李由中等挟同隐匿著革职》,《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753。

[46]《清仁宗实录》卷二百十九,嘉庆十四年十月壬寅。

[4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报灾逾限》。

[48]《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49]《(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一,《户部五·田土二·荒政》。

[5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一,《吏部·处分例·延阁誊黃》。

[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蠲缓》。

[5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蠲缓》。

[5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蠲缓》。

[54]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著将沅陵县王元位等办赈不力各员分别议处并仍留该处办赈赎罪》,《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080。

[55]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山东定陶县被水知县倪大猷并不亲往发恤著革职》,《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543。

[5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蠲缓》。

[57]《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九,《吏部·考功清吏司·灾振》。

[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赈恤》。

[59]《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九,《吏部·考功清吏司·灾振》。

[6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赈恤》。

[61]《大清会典则例》卷十九,《吏部·考功清吏司·灾振》。

[6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蠲缓》。

[63]《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检踏灾伤钱粮”条。

[64]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奉旨著将承办赈务搀和米色短缺升合之刘霖革职严审定拟》,《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642。

[65]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奉旨议奏刘霖办赈失于督察按例治罪事》,《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647。

[66]沈世枫于乾隆三十年三月迁为湖南布政使,见《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三十二,乾隆三十年三月甲申。但此后因审理案件错误被降调,与灾赈事务无关,见《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六十四,乾隆三十一年七月癸酉。

[67]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著将沅陵县王元位等办赈不力各员分别议处并仍留该处办赈赎罪》,《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080。

[68]《清圣祖实录》卷十七,康熙四年十月己巳。

[6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赈恤》。

[70]《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四,雍正三年七月丁巳。

[71]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寄谕湖广总督湖北黄梅江堤溃决系前任不能实心督办著令赔修并参奏查验大员》,《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122。

[72]《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五,乾隆十六年七月乙丑。

[73]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著将不能先事筹办赈务之金衢严道员郑基革职》,《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532。

[74]《清高宗实录》卷五百八十九,乾隆十六年五月乙卯。

[75]《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九十五,乾隆十六年七月乙丑。

[76]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著浙江巡抚永贵办赈不妥所遗员缺雅尔哈善补授》,《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0559。

[77]《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七,乾隆十七年正月丁亥。

[78]《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六十五,乾隆三十一年七月丙申。

[79]《东华续录(乾隆朝)》卷六十四,乾隆三十一年八月癸丑、九月己卯。

[80]李典蓉:“‘私欲’与‘冤抑’共存——对清代京控的再思考”,载《法制史研究》2010年12月版,第118页。

[81]李典蓉:“‘私欲’与‘冤抑’共存——对清代京控的再思考”,载《法制史研究》2010年12月版,第118~119页。

[82]李典蓉:“‘私欲’与‘冤抑’共存——对清代京控的再思考”,载《法制史研究》2010年12月版,第119~121页。

[83]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江陵县知县办赈不力著革职发往军台效力》,《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998。

[84]李典蓉:“‘私欲’与‘冤抑’共存——对清代京控的再思考”,载《法制史研究》第十八期,2010年12月版,第121页。

[85]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江陵县知县办赈不力著革职发往军台效力》,《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998。

[86]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87]《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监守自盗仓库钱粮条”。

[88]《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监守自盗仓库钱粮条”附例。

[89](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二十五,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3页。

[9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吏部·处分例·蠲缓》。

[91]《清高宗实录》卷四十七,乾隆二年七月丙辰。

[92]卢经:《乾隆朝甘肃捐监冒赈众贪案》,载《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第86页。

[93]清代有所谓捐监制度,百姓可以向政府捐纳银钱米粮,从而获得监生资格,得以参加上一级的科举考试,或直接得以入仕。开捐需要一定的理由,并经过中央的同意。地方仓储不足,难以应付灾荒时期的赈济是开捐的原因之一。地方可以通过百姓捐纳的米粮充实仓库,或通过银钱购买粮食进行赈济。

[94]《清高宗实录》卷九百五十六,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庚子。

[95]《清高宗实录》卷九百七十一,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戊辰。

[96]《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十,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壬子。

[97]《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十三,乾隆四十二年五月丁亥。

[98]《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十六,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丙子。

[99]《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十六,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丙子。

[100]《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十六,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丙子。

[101]《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一,乾隆四十六年五月丙申。

[102]《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四,乾隆四十六年六月甲申。

[103]《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五,乾隆四十六年六月戊子。

[104]《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七,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庚午。

[105]《乾隆朝甘肃冒赈案惩处官员一览表》,《历史档案》1996年第2期,第74页。

[106]《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七,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庚午。

[107]勒尔谨因西北回民起义兵败而在此案案发前已有处罚。

[108]《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七,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庚午。

[109]《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七,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庚午。

[110]《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六,乾隆四十六年七月乙巳。

[111]《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六,乾隆四十六年七月乙巳。

[112]《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乾隆四十六年九月癸卯。

[113]《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九,乾隆四十六年八月戊子。

[114]卢经:“乾隆朝甘肃捐监冒赈众贪案”,《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第80页。

[115]《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三十七,乾隆四十六年七月丁巳。

[116]《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页。

[117]《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

[118]《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119]《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2页。

[120]《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7-458页。

[121]《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四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122]《清仁宗实录》卷三百五十一,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甲戌。

[123]《清仁宗实录》卷二百十五,嘉庆十四年七月己巳。

[124]《清仁宗实录》卷二百十五,嘉庆十四年七月甲子。

[125]《清仁宗实录》卷二百十八,嘉庆十四年九月丁卯。

[126]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谕内阁江西星子县李应龙捏报灾蠲私收入己著革职拿问并将同犯解苏州交高晋严审》,《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123。

[127]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军机大臣奉旨江西星子县李应龙捏报灾户冒蠲侵蚀著即处斩》,《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125。

[128]《东华续录(乾隆朝)》,卷七十,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丁卯。

[129]《清高宗实录》卷九百七,乾隆三十七年四月甲申。

[130]《清高宗实录》卷九百八,乾隆三十七年五月甲申。

[131]《清高宗实录》卷九百八,乾隆三十七年五月甲申。

[132]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军机处奉旨胡锡瑛办赈舞弊著绞监候秋后处决》,《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档案号06-01287。

[13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一,《户部·蠲恤·赈饥一》。

[134]《清仁宗实录》卷九十八,嘉庆七年五月庚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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