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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影响因素的探讨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还需重点关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下的显著性影响因素,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已经出现过的重新犯事行为或念头。但它在三个因变量下的意义却是截然不同的:朋友多的矫正对象的“快乐程度”更高,但是“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及“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也更高。

重新犯罪影响因素的探讨

(一)变量两两相关分析

我还对三个因变量进行两两相关分析,结果发现,矫正对象“快乐程度”分别同“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0.1963)和“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0.1913)之间都呈现出弱的负相关性,而“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和“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之间则呈现出较强的正相关性(0.4819),P值都等于0.000,都达到了0.001的显著水平。分析结果如下表2-4所示:

表2-4 斯皮尔曼相关系数

续表

然而,“快乐程度”同后两者之间弱的负相关关系,在上述Logistic回归分析中却并没有达到统计显著水平,说明它们之间的两两相关关系主要是由一些中间变量所引起的。换言之,矫正对象是否快乐及其程度,与是否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以及是否预期自己将来可能重新犯罪,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影响。

不同的是,“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和“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之间的较强相关性,增加了若干控制变量之后,在相互的Logistic回归分析中依然达到了0.001的显著水平,这说明社区矫正期间已经出现的重新犯事的行为或冲动,和自己对将来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预期之间,确实存在显著性的相互影响关系。

(二)易致重新犯罪因素综合分析

下表将以上三个回归模型下的若干显著性影响因素进一步归类整理为七大类。

表2-5 易致重新犯罪因素分析表

续表(www.xing528.com)

注:* p<0.05,** p<0.01,*** p<0.001。

在上表归类整理出的七大类别中,我们需要关注那些在两个或三个因变量下都呈现出显著性的因素。同时,还需重点关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下的显著性影响因素,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已经出现过的重新犯事行为或念头。

第一,基本信息方面,“健康状况”会影响“快乐程度”,但对后两个因变量没有影响。“教育水平”对后两个因变量都有显著性的负向影响,即教育水平越低,越可能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越倾向于认为自己将来可能再犯罪。此外,“是否受过劳教”对“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有显著性影响,曾经受过劳教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出更多重新犯事的行为或冲动,可见劳教制度的惩治矫正效果还是有限的。

第二,家庭情况方面,“同家人关系”影响到矫正对象的“快乐程度”,“对家人态度的转变”对“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有所影响。但我们应该更多关注的是,“夫妻关系辅导需求”对“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的显著性影响,即夫妻关系辅导需求越强烈,反映出婚姻状况存在的问题越突出,越有可能在矫正期间出现重新犯事的行为或念头。

第三,困难情况方面,“缺钱情况”影响到矫正对象的“快乐程度”。“对培训的需求”对“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有所影响。这一部分应重点注意的是,“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对“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的影响。

第四,个人环境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朋友数量”这个影响因素,因为它在三个因变量的回归中都达到了0.001的显著水平,回归系数也都不太低。但它在三个因变量下的意义却是截然不同的:朋友多的矫正对象的“快乐程度”更高,但是“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及“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也更高。其他方面,“周围人态度”和“社区治安状况”对“快乐程度”和“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都有显著性影响,但对社区矫正期间的重新犯事行为及冲动没有影响。个人环境中列出的绝大部分因素都对“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造成了显著性影响,这说明降低矫正对象的再犯罪自我预期需要从其生活环境入手。“居住位置”对“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有所影响,这说明远郊、县城和农村的再犯事可能性更高。

第五,矫正期间认知行为改变情况方面,“对判罚看法”和(矫正过程中)“对罪错的认识变化”会对矫正对象的“快乐程度”有所影响,但是对后两个因变量没有影响。“行为改变情况”对“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有较强的负向影响,即问题行为没什么变化甚至恶化的更有可能重新犯事。“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和“自我控制辅导需求”对“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有所影响,即已经形成的犯事冲动和行为,以及需要进行自我控制辅导的需求越大,则越觉得自己将来可能再犯罪。

第六,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方面,“参加社区矫正时间”和“信任工作人员情况”对矫正对象“快乐程度”有所影响,说明进入社区矫正最初阶段的负面感受比较强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同工作人员建立信任关系后,心理感受会逐步好转。“对公益劳动看法”和“最近一年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对“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具有一定影响,表现为对公益劳动的评价越差、小组工作开展得越少或没有开展,越倾向于认为自己可能再犯罪。值得重视的是“工作人员关心情况”对“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有显著性影响,表现为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越是关心,他们就越不可能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这印证了美国社区矫正领域的名言:“有效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的关键决定因素在于案主和个案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的质量。”[4]

第七,精神面貌方面,“沮丧焦虑情况”值得重点关注,它对“快乐程度”和“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都具有显著性影响。“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对当前的“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也有较强的影响。此外,“对将来看法”对“将来再犯罪可能性的自我预期”有显著性影响,即对未来越悲观越是倾向于认为自己将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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