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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署文书撰拟现状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州县衙门的胥吏,直接接触百姓,危害更大。地方官延聘幕友,正是为了防吏之弊,察吏之奸。所以凡较为重要的文稿,均不许书吏经手,而由内署幕友拟稿。而仍应慎重的稿件,绝不敢交给书吏拟稿。这样,由书吏拟写例行文书,幕友可以专心拟办重要稿件,以提高办文效率。地方官署拟稿程序并不一致。

清代地方官署文书撰拟现状分析

第四节 清代地方官署文书撰拟情况

清代地方官署,尤其是行政主官衙门,都聘请幕友从事行政公文撰拟等工作。除此之外,六房书吏也从事着包括文书撰拟在内的具体工作。但由于书吏们舞文弄墨,大肆舞弊,勒索受贿,乾隆元年有上谕称:“司院衙门,凡州县申详事件,每先发各房书吏拟批送签,书吏从此作奸射利,迟速行驳之间,得以上下其手。”[44] 这种情况在中央六部中更为猖獗,嘉庆四年上谕说:“内外衙门书吏,积惯舞弊,最为恶习,外省各官遇有题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尤是其常伎。至运京饷、铜、颜料各项解送委员,尤其受累,自批文以至批回稍不满欲,多方勒掯,任意需索,动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费,公然敛派。”[45]

清廷有鉴于书吏之弊,规定书吏五年服役之期,期满解雇回本籍。若五年中无过犯者,允许参加考职,考试出题为申文,告示各一道(顺治十二年题准)。评其文义优劣“分别等第”(顺治十二年准题),取录之后,授予职衔。乾隆五十五年奏准,地方吏员考职分为二等,以从九品、未入流两项咨部注册填给执照。[46]五年役期制度,有防弊意图。清廷又多次强调,司道府等衙门,一切案件不准假手书吏,又规定一切题稿批详事件,俱应于内署(幕友)定稿,以防书吏借机舞弊。地方州县衙门的胥吏,直接接触百姓,危害更大。他们的数量众多,经承之外,有贴写。正役之外,又有白役。一县之吏役,有多至数百名者,扰民不可胜言。地方官延聘幕友,正是为了防吏之弊,察吏之奸。所以凡较为重要的文稿,均不许书吏经手,而由内署幕友拟稿。到后来,连这些文稿的誊写抄缮也由红墨笔幕友来做了。书吏只拟写一些例行文书,拟好后还要送内署由幕友审核后才由主官画诺判行。《筹笔偶存》卷十一中有一份“抚署文案处呈稿”,就是很好的说明:

抚署文案处呈稿

敬禀者:前奉帅谕,以著酌添书吏数名,帮同缮拟稿件。仰见曲体下情,极为感佩。惟今日已当面覆陈,遵谕挑选熟悉书吏二名。常川在内随同缮写稿件,遇有紧要及慎密事件,向由卑职自行经理,其照例转行及无甚关要之事,即交该书吏等经拟,仍由卑职酌改再行呈鉴,俾于快捷之中,仍应慎重之者,决不敢稍涉草率。惟该房书吏常川在内当差,所有本房事宜即须另行添人办理,方免贻误,兹据该书吏吴□堂,韩少村面禀,进内当差,既不在本房办事,所有本房工食即为他人所有,禀恳大帅另赏工食,俾免枵腹从公。卑职查据所禀,尚系实情。惟欲按照内□□房及先锋队(按:原文如此)章程,每人每日具领八两,未免稍侈,应改照文案处暨办河工积件及各项文卷之清书潘金斗旧章,按月每名发给工食银六两,以资办公。是否妥当,谨拟稿送呈,恭候训示。[47]

书吏只有公食银,收入很低。其外块多是借办公事勒索而得来的。这份禀文反映出,抚署文案处因事务繁忙,申请调一两名书吏入内署帮忙,任务只是缮写稿件和拟写照例转行和无甚关要的稿件。但这些稿件,仍要由这位幕友酌改后再呈送巡抚画行。而仍应慎重的稿件,绝不敢交给书吏拟稿。这样,由书吏拟写例行文书,幕友可以专心拟办重要稿件,以提高办文效率

地方官署拟稿程序并不一致。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形成正式文稿,多用于领取钱粮等简单事务;另一类是先经过定片稿,再拟成正式文稿。这一类稿件多是较严肃和重要的稿件或情由比较复杂的稿件,须经过定片稿这一过程。在《筹笔偶存》中,这位幕友为历任巡抚代拟了多份奏折,书中奏稿,据与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正式奏折比对,文字上均有出入。说明书中所保留的一定是草稿,在正式发出前,是经过修改的[48]。书中并有几处改折稿的记载[49],如: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草的奏折稿有两个草稿,第一稿题《复奏山东省大刀会情形》文字较繁,末有“十月廿九起草,三十日呈”字样。第二稿无标题,文字较简,开有“廿八起草,十月廿九日发”字样。第二份稿应该是正式上奏稿,所以编者选用了第二稿付印,用第一稿作校注,而没有将第一稿编入书内,所以无法看到第一份草稿的情况[50]。但这两份草稿是复奏,即回复皇帝的指责。因为在第一份草稿上记录此前的一份上谕,上谕中说:“近闻山东地方有大刀会,红拳会各种名目,多系不逞之徙,借闹教为名,结党横行,欺压良善。地方文武,弹压缉捕,俱不得力。巡抚○○又固执己见,以为与教民为难者,即系良民,不免意存偏袒。似此因循日久,必至滋生事端。该抚身任封圻,遇事总须持平办理,消患示萌。岂得沽一己之名,竟置大局于不顾。著即督饬所属文武各员查明各种会匪名目,严行禁止。倘敢仍前聚众,借闹教为名,结党滋事,并著从严惩办,以靖地方。将此谕令知之。”[51] 上谕中指责山东巡抚毓贤“意存偏袒”,“弹压缉捕,俱不得力”,且为“沽一己之名,竟置大局于不顾”,并要求查明“会匪名目,严行禁止”。这是很严厉的指责。所以必须复奏,故在第二稿一开头即是“奏为遵旨复陈东省现办教案并无偏袒,并历禁民间私会各情形”。针对性是很强的。[52]

从这本书中可以看出,山东抚署的奏折至少有起草(定片)、呈送、发文三个程序,且重要奏折还会至少起两份草稿。

不但奏折,重要的咨文也要起草,该书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三月初六记:“改定总署咨文,发缮。” [53]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咨文要经过起草、改定、缮写,然后才能发文。

文稿拟就后,主官须亲笔签押,若为会衔,会衔官员均须签押,表示本文稿已经主官同意,或会衔官员已取得统一意见。签押也可以签花押,这种花押不是本人姓名,而是一种花草符号,以资识别,可以代表签押者本人。这种花押,据说在唐以来就有了。幕友在草稿上,一般也会盖上自己的闲章,以表明稿件起草人的身份,并表示对稿件负责的态度。

【注释】

[1] 陈天锡:《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见《迟庄回忆录》第六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48页。

[2] 蔡申之等:《清代州县四种》,(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4年,第10页。

[3]《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二。

[4] 原文即如此,下同。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64页。

[6]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9页。

[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禀揭宜委曲显明” 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7页。

[8] 万枫江:《幕学举要》“交盘”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47页。

[9] 万枫江:《幕学举要》“交盘”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47页。

[10] 万枫江:《幕学举要》“交盘”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47页。

[11] 万枫江:《幕学举要》“捕蝗蝻”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58~360页。

[12] 万枫江:《幕学举要》“逃人”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8~339页。

[13]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禀揭宜委曲显明”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7页。

[14] 薛福成:《庸庵笔记》“太监安德海伏法”,重庆出版社,1999年,第91页。

[15]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禀揭宜委曲显明”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7页。

[16] 蔡申之等:《清代州县四种》,(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5年,第10页。

[17]《光绪会典》。

[18] 张鉴瀛:《宦乡要则》卷一,“标朱笔式”。见蔡申之等著《清代州县四种》,(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5年,第44~47页。

[19] 汪辉祖:《佐治药言》“差禀拒捕宜察”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0页。

[20] 汪辉祖:《续佐治药言》“勿轻易佥差”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24页。

[21] 郭成伟、田涛:《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3页。

[22] 吴宏: 《纸上经纶》“序”,见郭成伟、田涛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1页。(www.xing528.com)

[23] 蔡申之等:《清代州县故事》,(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5年,第44~47页。

[24]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15页。

[25] 吴宏: 《纸上经纶》“序”,见郭成伟、田涛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4页。

[26] 吴宏:《纸上经纶》卷五;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4页。

[27] 汪辉祖:《佐治药言》“勿轻出告示”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3页。

[28]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禀揭宜委曲显明”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7页。

[29]《左宗棠全集·书信一》。

[30]《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二。

[3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04页。

[3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275页。

[33] 朱金甫、庄建平:《〈筹笔偶存〉史料价值初探》,见《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6页。

[34]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9页。

[35] 包世臣:《齐民四术》卷七(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请厘积案章程折子》。

[36] 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36页。

[37]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67~68页。

[38] 《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64页。

[39] 《光绪会典》卷三十。

[40]《光绪会典》卷三十。

[41] 上海大学文献信息管理科学系:《清代文书》 (油印本)下册,1985年,第756~760页。

[42] 上海大学文献信息管理科学系:《清代文书》 (油印本)下册,1985年,第749~753页。

[43] 王又槐:《办案要略》“论命案”条。 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44]《光绪会典》卷十二,“吏部”。

[45]《光绪会典》卷十二,“吏部”。

[46]《光绪会典》卷一四六,“吏部·书吏·役满”。

[47]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十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398~399页。

[48]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4、34页。

[49]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 《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23、262页。

[50]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43页,注①。

[51]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3页,注②。

[5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43页。

[53]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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