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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社会经济: 先秦村社共同体和血缘关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井田小农获得此类份地的唯一条件就是他作为村社共同体成员的资格。这种村社共同体的实体形态当是文献中屡屡出现的“井”、“邑”、“里”、“社”。井、邑之类的村社共同体中当然已有地缘关系的渗入,但血缘关系仍有踪迹可觅。这是村社成员集体耕作的反映。则是宗族公社成员共同消费方式在后人记忆中的反映。

两宋社会经济: 先秦村社共同体和血缘关系

一、先秦族群社会:村社共同体的普遍存在和血缘关系的明显遗存

先秦是指夏商周三代。夏、商、周从纵向看当然是前后相继的三个朝代,然而从横向看又是在不同的地域内同时并存的三个部落集团[7]。其时国家已经产生,奴隶亦有存在(主要是家内奴隶,所谓“臣、妾、僮、仆、皂、隶”),但部落、氏族、宗族仍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只要看看商末周初,作为胜利者的周部落之统治方式,仍是“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8]即可明了。当时最为普遍的社会对立,与其说是奴隶主与奴隶的对立,不如说是征服部落与被征服部落、贵族与平民的对立来得更为真实。其时血缘关系的普遍存在,应是先秦三代社会的共同特征。这种血缘关系不仅集中体现在各诸侯、方国的上层贵族和下层“国人”之中,就是在“野”中的“井”、“邑”、“里”、“社”即村社共同体中亦有反映(详后)。

在学术史上聚讼纷纭的“井田制”,与其说是“奴隶主国有制”、“封建领主制”、“贵族等级所有制”,不如说是村社共同体所有制来得更为准确,此点几乎已成学界共识。起源于黄河中下游及其支流(渭河、洛河、汾河等)两岸黄土台地上的旱地陆种农业,需要解决的不是灌溉而是排水问题,以防暴雨形成地面径流的袭击[9]。这些排水“沟洫”以及与之配套的田间“阡陌”就将农田划成各种块状,甲骨文中的田、囗╪、囲就是块状田地的形象反映。亩的原义是农田间的长条高畦,亩旁有沟曰“甽”,田间有路曰“阡陌”。徐喜辰先生指出,《周易》中“往来井井”的话头和后世“井井有条”的成语,其源头恐怕正是这种排列整齐的井田规划[10]。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你在某一个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村公社的地产[11]

然而井田制的本质特征,并不是它的形状,而是建立在“公田”和“私田”划分基础上的村社共同体所有制。井田制下的“公田”,已被王室、公室和卿大夫等各级贵族占为己有,通过“助法”征调“众人”、“庶人”即井田农民集体耕作,收获物全部归其所有,“公田”已经名不符实;所谓“私田”则是井田小农的份地,他们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每隔若干年还要在村社范围内重分一次。井田小农获得此类份地的唯一条件就是他作为村社共同体成员的资格。保存在《大戴礼记》中的古历书《夏小正》说每年正月“农率均田”;《礼记·月令》称“(正月)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即每年开春时分,在农官“田畯”的主持下,为划分份地(“私田”)而整理田界。起初当是每年重划一次,后来变为三年重划一次,这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三年一换土易居”,以达到“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的均平目的,这是古代村社共同体的基本精神。而在东方齐国,按《管子·乘马》的说法,是“三年修封,五年修界,十年更制,径正也”。即每隔十年重新分配一次土地。重要的是定期重划份地的做法得到了出土文献的印证。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中明载:“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重耕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12]村社作为共同体的重要职责就是按期重划份地,说明此时土地尚未私有,还是共同体财产,当然这已是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的次生形态了[13]。(www.xing528.com)

这种村社共同体的实体形态当是文献中屡屡出现的“井”、“邑”、“里”、“社”。如果说“井”主要是指农田,那么“邑”主要是指聚落。《国语·晋语四》说“大夫食邑”,《礼记·礼运》说“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采”即是封邑。封邑又称“家邑”、“私邑”,《周礼·地官·载师》称“家邑,大夫采地”。对“邑”到底是指人还是指田,学界意见不一[14]。我的认识是“邑”(含“室”)既指田又指人,实际情况是邑内住人,邑外有田,人和田这两个要素共同构成“邑”这个实体,缺一不可[15]。20世纪60年代初发掘的山东平阴县朱家桥晚商遗址,在230平方米的小范围内发现了21所房屋遗址[16],这种居民小聚落,可能就是当时的一个“邑”。

井、邑之类的村社共同体中当然已有地缘关系的渗入,但血缘关系仍有踪迹可觅。《诗·周颂·载芟》:“千耦其耘,徂湿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毛传》把主、伯、亚、旅释为家长、长子、仲叔、子弟,很像家族公社的成员在一起劳动。《诗·周颂·良耜》:“以开百室,百室盈止。”郑玄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这是村社成员集体耕作的反映。《仪礼·丧服》:“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则是宗族公社成员共同消费方式在后人记忆中的反映。《礼记》中“君子以睦合族”,可以理解为村社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凡此种种,均可视为血缘关系在商周时期村社共同体中的残留。至于宗法分封制,则更是从氏族组织蜕变而来的血缘宗族关系中发展起来的政治统治方式,此乃众所共知,无庸赘言。

经过以上简要勾勒,不难看出我国是在比较完整地保留了村社结构及其共同体所有制关系,并带着浓厚的血缘关系色彩进入阶级社会的,夏商周三代的城邦国家即是以此种共同体为生存基础的。在这个时期中,“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成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7]。这就是我将夏商周三代视作同质社会的基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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