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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近现代史论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采取和平赎买的方式进行的。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因此,这种公私合营的企业可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近现代史论

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不照搬外国的现成经验和公式,而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体上分三个阶段:

早在新中国创建之初,1949~1952年冬,在一些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就广泛地开展了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当时根据农民的要求组织了临时互助组或常年互助组。1950年全国共有互助组250多万个,占农户总数的10%,到1952年秋全国的互助组发展到830多万个,占全国总农户的39.9%。这就是组织互助组阶段。

总路线公布后,合作化运动进入到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阶段。从1953年初到1955年上半年,全国以兴办初级农业合作社为中心,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起来,到1954年秋,全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4万个发展到10多万个。到1955年春,全国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到60多万个,达到老解放区村村有合作社,新解放区区区有合作社。不久,中共中央发布“停止发展,适当收缩,进行整顿”的方针。经过整顿,合作社由67万个收缩到65万个。

从1955年秋到1956年,合作社运动进入到建立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这是合作化运动的高潮阶段。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全会根据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于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合作化运动跨越了三步:一是入社户由14.2%猛增到96.6%,全国的入社农户达1.17亿户;二是基本上完成了以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转变,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1.07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7.3%;三是普遍扩大了合作社的规模,将20~30户的小社合并为100~200户的公社,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上是成功的。它只用了四五年的时间就完成了5亿农民从私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农业合作化运动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我们根据我国农业的特点和农民的习惯,采取了从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社的逐步过渡形式,逐步引导农民摆脱私有制,既使农民愿意接受,又避免了农业生产力的破坏;在合作化运动中,中国共产党采取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贯彻了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从而团结广大农民共同走上集体化道路。当然,在合作化运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缺点和偏差。这主要是后期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化,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及经营管理混乱等缺点。这些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采取和平赎买的方式进行的。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特殊情况出发把中国资产阶级划分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两大部分。对官僚资本,采取没收的政策;对民族资本,则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对于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之所以必要,这是因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不但在民主革命时具有两面性,而且在新中国建立后仍然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剥削工人、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承认共同纲领、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同时,我国经济落后,工商业不发达,需要利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极为有利的。此外,我国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掌握了一定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技术专长和企业管理经验的阶级,对这个阶级的和平改造,有利于利用资产阶级的技术专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另一方面,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也是完全可能的,因为新中国建立后工人阶级掌握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和巩固了工农联盟;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割断了资本主义经济同农民个体经济的联系;新中国在没收了官僚资本之后,已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所有这一切,都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www.xing528.com)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改造,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途径实现的。这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1953~1955年夏,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的阶段。主要是在工业中采用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在商业中委托经销、代销等。这些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各种方法在原料供应、产品的生产计划、销售及价格上被国家控制。当时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所谓“四马分肥”,即所得税占30%;工人福利占15%;企业公积金占30%;资方股息红利占25%,这样资本家的利润受到了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有所减少。但这种企业仍然属于资本家所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仍采取资本主义方式,其内部的劳资矛盾依然存在,还不能全部限制资本主义的消极作用。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是实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阶段。国有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有两种,即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由国家投资并派干部同资本家共同经营的,企业的生产资料由私有变成了公私共有,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由初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的外部联系变成企业内部的联系和合作,社会主义成分占主导地位。利润仍按“四马分肥”的原则,但资本家只能按私股所占比例取得红利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红利则转为国家所有。因此,这种公私合营的企业可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到1955年达3193家,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6.1%,占私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业产值的50%。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是按地区每个行业所有私营企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组成一个大的企业单位,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统一管理生产,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财务,统一计算企业的盈亏,并按清产核资所确定的股份实行“定息”制度,资本家不再参加利润的分配。1956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企业的99%,私营商业从业人员的85%分别加入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就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底,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原则核实的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股额共24亿元(其中工业17亿元、商业和服务业6亿元、交通运输1亿元),由国家按固定的定息率(一般为年息5%),从1956年1月1日起发给114万私股股东定息,每年定息金额约为1.2亿元。至此,我国实现了对整个民族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

我国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主要是: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过程中,成功地创造了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和相应的赎买形式,从而实现了以和平方式完成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向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转变;另一方面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实现了团结资本家,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并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奇迹。当然,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也存在着一些偏差和缺点,这主要是公私合营的面过宽,改组过多;后期工作过粗,形式简单;合营后,产品单调,商业网点过少,对许多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有不当之处。

与此同时,我国采取了类似对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办法,经历了大致相同的进程,完成了对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1956年,在短短的四年内,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民收入中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全民所有制由19.1%上升为32.2%,集体所有制经济由1.5%上升为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为7.3%。这三种公有制经济共占92.9%,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则分别由71.8%和6.9%下降到7.1%和0.1%以下。这就标志着我国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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