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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土司制度调查:历史、政治和经济特点总结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耿马县解放前属封建领主社会,全县有两个傣族土司。具有500多年历史的耿马土司和孟定土司,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全面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耿马土司的新爷由南、宋两姓家族担任;孟定土司新爷则由刀、金二姓担任。

耿马土司制度调查:历史、政治和经济特点总结

耿马县解放前属封建领主社会,全县有两个傣族土司(耿马土司和孟定土司)。他们不仅统治着住在坝区的傣族人民,还统治着居住在山区的佤、拉祜、景颇等十几种少数民族;还有部分汉族也在他们的统治范围。据统计,1949年全县有14 370户、68 448人,其中傣族约占25%,佤族占20%,汉族占40%,其他民族占15%。

具有500多年历史的耿马土司和孟定土司,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全面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并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土地制度

全县所有土地在名义上均属土司所有。民间的说法是“天上飞的一只鸟,地上长的一棵草都是土司的”。在傣族地区实行“份地制”,农民可长期占有、使用分给他们的“份地”,只在少部分地区仍保留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傣族农民实际上是农奴,他们对土司主要负担的是“官租”“门户钱”和“劳役地租”。在四排山、福音山等地的佤、拉祜、傈僳、景颇等民族中,政治上受土司统治管辖,土地制度仍保持本民族固有的村寨公有或氏族公有,共耕伙种的原始形态。他们对土司的负担以劳役为主,还交纳一些山区土特产;汉族地区土地私有制已基本确立,个体农业经济为主要形态,只有少部分荒山土地属村寨公有或家族公有。他们对土司的负担是按贫富程度,“看树摘果”。有烟课、赋税、兵款和夫役等。

二、封建领主对各族农民的压迫剥削

土司规定各族农民交纳的货币、实物和劳役三种地租名目繁多,达百多种,能叫出名目的有官租、门户钱、门户粮、门牌费、烟课、所母银子、金课等等;土司讨老婆或嫁女儿要百姓交“嫁娶费”;土司家生儿育女要交“奶水钱”;土司家死了人要交“安葬费”;土司下乡视察要交“招待费”。土司罕裕卿结婚时,一次就向百姓摊派7万元半开。劳役地租又叫派白工,名目更是多如牛毛,包括为土司耕种“私庄田”,为土司抬轿子、养马、割马草、砍柴、煮饭、洗衣、洗头、洗澡、哭丧、守坟、抬棺木、放炮、削大便棍、当土司兵等等。劳役又分临时性和固定性两种,凡是长期固定服专项劳役的人,由土司分给专项劳役田耕种,作为报酬。有煮饭田、守坟田、放炮田、削大便棍田、亲兵田等,这些田可免交官租。

土司对山区少数民族的劳役剥削有修桥铺路、当兵打仗、运输物资等;索要的土特产有“官棉花”“官染靛”“官土蜂”“官老鼠”“官肥柴”等等。群众说:“天上飞的鹞鹰,地上跑的老鼠,山中的竹子,水中的游鱼,地里的水果辣椒、瓜豆等,无所不要。”

据统计,解放前耿马土司和孟定土司每年对全县各族人民的剥削总量达官租900万斤稻谷,门户钱12万元半开、烟课10万两、派白工4~5万个工日等。这样巨大的剥削量是十分惊人的,耿马县各族农民的负担是沉重的。而且不允许拖欠或缓交,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孟定的彭勐(属官)曾说过“官租落到哪家必须按时交足,交不起就卖儿女来抵,舍不得儿女就卖老婆来抵”。“户头当鸡头,派(款)到哪家就是哪家。干草也要扭出水,石头也要榨出油。”多少人家就这样被逼得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甚至家破人亡。不仅土司对农民残酷压迫剥削,下属各级头人还有很多压迫剥削。据福荣区拉祜族傈僳族农民反映:大伙头王五原是国民党的军官、土匪头子,他与土司勾结,被委派到秋山当上大伙头后,成了一个万恶的地头蛇。他横行霸道,强占了秋山43%的水田,每年收租上万元半开;还大量放债,高利盘剥农民,并用暴力追讨债利。1936—1950年期间,被他逼债而吊死、打死、关死的农民达33人。河外地区一个汉族伪保长也向辖区农民摊派“礼信钱”“嫁娶费”等。(www.xing528.com)

三、政治制度

土司为其辖区内的最高统治者,握有一切重大权力。下面设太爷、新爷、郎爷、圈官和伙头等各级官吏和头人。太爷为土司宗室中有“资望”的叔伯兄弟世袭,享有“私庄”“封地”等领主特权;新爷则由土司分封其次要的亲属担任。其中耿马土司的新爷由南、宋两姓家族担任;孟定土司新爷则由刀、金二姓担任。在诸新爷中以四大新爷为最。新爷的职务可以世袭,也可以享受“封地”和“私庄”,但决定权在土司。

土司衙门里的属官分为几个等级,按官阶大小享有不同的特权待遇。农村伙头也分大小,享有一份俸禄田,可派白工耕种,还享有白吃白喝等特权。

各族百姓(农奴)在政治上受压迫,没有任何民主权利,甚至连生活的自由权利也受到种种限制。土司规定百姓不准住瓦房,不准建高房,不准穿绸缎,不准佩戴金、玉首饰等。土司可以随意处罚百姓;土司下乡巡游,发现漂亮女子,可随时指定该女子陪同土司游玩和睡觉,百姓不得反抗。

四、在领主经济的躯壳下地主经济有所发展

随着领主制度演变,分给农民的“份地”已逐渐固定下来,不再重新分配,并出现了出租、转让等情况。一些农村头人和富裕户利用手中特权和经济优势,集中和占有更多“份地”,以出租和雇工进行经营,从而变成了二地主和富农;据有“私庄”和“封地”的土司家族成员和官吏,进一步发展壮大,形成新的地主。这样一来,一个新的剥削阶级——地主阶级和一个新的经济形态——地主经济就在领主经济躯壳内孕育出来了。据1956年土改时划定,后又经多次查漏补划和1972年最后复查划定,全县有地主129户,占全县总户数0.9%。他们占有水田6 222.8亩、固定旱地3 439亩,合计占有土地9 661.8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06%。富农397户,占总户数的2.76%,占有土地15 782亩(水田6 214亩,旱地9 568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9%。地富合计,占总户数的3.66%,占有16%的土地。总的来看,土地占有还不算集中,但他们占有的土地已是农民的3倍多,集中的趋势还在继续。他们的剥削量也相当可观,把各种剥削折为半开计算则为:地租129 710元、雇工剥削486 055元、债得71 452元、牛租11 290元、分养牲畜2 178元,合计600 685元,相当于土司剥削量的一半左右。由此得出结论:耿马县解放前领主经济占主导地位,地主经济已有相当发展,整个社会正在由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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