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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音乐传播:探讨价值概念及其定义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概念的本意,是“可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在人文科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个概念的内涵一般被定义为“值得期求的、美好的事物的观念,或是值得期求的、美好的事物本身”[20]。但在另一方面,非认识主义者却干脆否认价值判断是认识。

电视音乐传播:探讨价值概念及其定义

一、价值概念的定义

语言学角度来看,“价值观”是一个复合概念,由“价值”和“(体系性的)观念”两个概念连缀而成。在这个复合概念中,意义的核心寓于“价值”这个概念之中——换言之,“价值”概念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元概念”,“价值观”及其他所有相关概念均由这个概念派生而出。因此我们在进行价值观及其他相关概念的定义时,必须从“价值”的定义开始。

“价值”概念的本意,是“可贵、可珍惜、令人喜爱、值得重视”。它源于古代梵文wer、wal(围墙、护栏、排盖、保护、加固),和拉丁文valus(堤)与vallo(用堤护住,加固,保护),取其“对人有维护、保护作用”的含义演化而成。

在人文科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个概念的内涵一般被定义为“值得期求的、美好的事物的观念,或是值得期求的、美好的事物本身”[20]。按照这个定义,价值反映的是每一个人在生活目标、个人趣好、理想期求方面的需要标准,他们对事物之“美好”和“正确”的衡量标准,以及对于行为规范的观念标准等。

由于人对世界的认识,归根结底是在对事物的相互比较中进行的,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与把握,都是从其特征的辨认开始的,因此在认识“价值”这个概念及其所指对象时,首先应该关注其特征何在——亦即,被视为有“价值”的东西与不属于价值范畴的东西之间,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呢?

关于这一点,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认为,价值的特征有以下四项:

· 价值与个人的行为相关;

· 价值与行为的目的和方法之间的关系相关;

· 价值与引导或修正个人的欲望或行为目的相关;

· 价值的实现与具体的实践相关。[21]

人文学科范畴内,价值很难说是一种自然属性,而是与人的“需要”(与之相关的概念是“目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就是说,离开人的行为参与,价值所指涉的事实就不可能发生。譬如“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个俗语,是包含两个不同命题的类比陈述:“天要下雨”是一个科学命题,一个基于自然事实的预测,一般而言(即除了人工降雨等特殊情况之外),这个预测的事实(下雨)不需要人为因素的介入,也不因人为因素的介入而改变;“娘要嫁人”则是一个价值命题,是一个基于社会事实的预测,这个预测的事实(嫁人)必须人为因素(娘)的介入才可能发生,同时也可以为人为因素所控制——譬如在某些经济政治伦理情感文化因素的介入之下,决意要“嫁人”的“娘”最后改变了主意。

这样看来,在我们的生活中,“价值”确乎是一个可以触及和把握的事实。但如果深究起来,事情又似乎没有那么简单。譬如,文化价值是怎么产生的?它是先于人的意识而存在,还是由人的意识主观赋予的?似乎隐伏着主观性质的“价值”,与明显具备客观性质的“事实”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主观”的价值能够判断“客观”的事实吗?为什么不同的人类个体或群体,对同一事实会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如何对这些价值判断本身,进行“对”与“错”、“真”与“假”、“善”与“恶”的检验?……各个人文学科的学者一直在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解答,但答案至今也并不确定。

譬如,哲学家们问道:某事物之有价值是因为它被向往,还是某事物被向往是因为它有价值?佩里(R.H.Perri)等主观主义者持前一看法,他们认为价值是一种选择取向,反映了人类的需求、欲望,以及实现这种需求与欲望的方式和态度;价值是“与利益相关的现象”,“有利益即等于有价值”。而摩尔(G.E.Moore)等客观主义者持后一看法,他们认为不管人是否感知到,价值总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摩尔曾挖苦唯心论者,说他们以火车上的乘客待在车内时看不见车轮为理由,主张火车只有在停靠到站台时才有了车轮。[22]同样作为客观主义者的派克(D.H.Parker),在质疑杜威的“归属价值”说之时,[23]也认为价值应是客观的,是事物的固有性质。他举例道:譬如我们认为面包是“有价值”的,是因为我们在肚子饿时,面包可以满足我们充饥的需要。但是,我们并没有赋予面包以新的性质,它之所以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完全是由于它原有的物理化学性质使然;当我们享用面包的时候,其物理和化学性质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同理,鸦片之所以具有催眠作用,乃是由于其化学结构使然,而不是由于人们赋予了它催眠的性质。

对此,有人指出派克将物质的固有性质与价值混淆了,“他未认清‘因需要(价值行为)而生的价值’和‘事物本身具有的性质’二者之区别:前者是一种拟想的(putative)性质,后者是一种真实的(real)性质;前者是‘赋予的’(ascribed)性质,后者才是‘固有的’(instrinsic)性质。人们对面包、烟土的需要,的确没有改变它们原有的物理、化学性质,但是缺少了‘需要’的因素,它们的价值就不会发生,因为价值是因需要而生。当然价值也不完全由主观的需要所决定,例如饥饿一定要用‘可食之物’来充饥,石头就不行。一种事物之所以被赋予价值,是因为它符合了某些特定的条件”[24]。(www.xing528.com)

当然,不管是在佩里还是摩尔的看法立场中,价值和价值判断同样被认为其本身都是一种认识,即人脑对存在之物的理性感知与认知。这两种看法的区别仅在于:价值究竟是作为不以人的向往(兴趣)为转移的某事物的性质而存在,还是因为人对某事物的向往(兴趣)而存在。但在另一方面,非认识主义者却干脆否认价值判断是认识。“他们或是主张价值判断主要是一种感情作用,或是主张是一种描述作用。前者以实证主义者A.J.艾耶尔为代表,后者以分析主义者R.M.黑尔为代表。J.P.萨特等存在主义者强调的是自由、决定和对自己价值的选择,也否认价值与事实间具有逻辑的或本体论的联系。”[25]

从日常经验的角度来看,价值与价值观又常常被简化为区分“好”与“坏”的“好坏观”。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中,常常用“好”与“坏”这两个概念来表述群体所秉持或个人所理解的价值,犹如有人所言:

什么是价值?如果用非常浅显的日常用语来说,价值实际上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好坏”意义,包含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祸福、荣辱、优劣、贵贱、有用无用、可爱可恨、妥不妥当、值不值得、应该不应该、重要不重要、轻重缓急等,统统在内,都可以用好坏来表达。世界上凡是可以用“好坏”来加以叙述并含有取舍意味的对象,就是价值;凡是需要加以“好坏”判断的,就属于价值问题。“好坏”两个字是我们应用得最多、最经常、也最自然的,它很能代表价值和价值观所具有的广泛性。[26]

但是这个定义的漏洞在于,它将“价值”概念的意义内涵赋予了“积极”的单一取向,“只有有利的效应,或对事物存在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效应才是价值,否则便不构成价值”,[27]而没有看到由于人文学科中价值认定的主观性,使得这个概念具有利弊双向的意义。诚如有人所言,价值的“任何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意义皆不能‘确定’为‘积极’,它们几乎皆可能对人类造成‘消极’结果。譬如现代水利设施,有时可能造成生态灾难;先进交通工具,有时可能成为杀人凶器;而在战场上,一方实践的‘积极’结果更将导致另一方的灾难结局!”[28]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H.Rickert)也曾断言:“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存在着或不存在着,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29]

笔者认为,对于价值意义内涵的利弊两重性的认识,对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具有很大的意义。譬如,在大陆电视音乐传播中客观存在的许多负面现象,同样是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在实践活动中的投射,我们不能因为这些现象的负面效应而认定它们“没有价值”;易言之,如果不从价值观角度对这些负面现象进行理解和解释,那么这些导致这些现象的观念原因也就无从理解和解释了。因此,这些现象的负面性质就足以证明价值这个概念,既含有积极正面的意义内涵,也含有消极负面的意义内涵;亦即,价值本身包含了“正价值”与“负价值”两个效应取向,而且二者往往是相依并存并相互转化的。鉴于以上认识,有人给价值概念做出这样一个具有相对论意义的定义:

价值是事物(包括观念形态存在的精神客体)结构、功能、属性在人类系统中所具有或所获得的对于人类(类或个体)生命存在发展的意义的总和。这里的“意义”,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可以是潜在的,也可以是显性的;可以是自在的(未被认识的),也可以是自为的(被认识的),等等。[30]

如果说在经济学范畴中,价值概念的内涵具有较为明显的客观性质的话,[31]那么在文化学范畴里,价值概念内涵的主观程度显然要更高一些,[32]因为它是由特定文化传统中的人群或个体,按照自己传统中特定的道德、伦理和美学观念,而自主提出的一组对事物进行判断的标准,具有文化上和人格上的中心特性。“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社会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叫‘价值系统’,它是一种‘文化精神’。任何‘价值判断’都是将价值运用于一定的事物、状态或行为,从价值的角度对其进行取多取少或优或劣的评价。每个‘规范’就是从所希望的行动出发确定一种价值准则。”[33]

从概念沿革的角度来看,“价值”一词最初出现和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其内涵主要是指某物在经济上的交换值。价值概念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大概开始于荷兰学者伯努里(Daniel Bernoulli,1700~1782)的《测定风险新理论之解说》一文(1738),18世纪英国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著作《国家康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34]中,也应用了这一概念。

在19世纪中叶,价值概念首先被一些德国新康德主义学者延伸至哲学领域。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认为,现实分为实在和价值两个方面,哲学和科学探讨实在,美学和伦理学探讨价值。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最早提出了建立“价值哲学”的概念。他认为,哲学应当成为探索普遍意义的价值学说。哲学的对象不是实在,而是广义的文化价值。文德尔班将“价值”理解为在文化中具有功能作用的规范。他认为,从康德到尼采的哲学,指出了一条新的思想道路:“由于文化的迅速发展和传播,对理解文化产生了日益深刻的需求。还在启蒙时代已经出现的文化问题,发展成一个以‘重新评定一切价值’为口号的运动。”

文德尔班的学生、哲学家李凯尔特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作为整体的世界由主体(自我)和世界构成,哲学问题即包含在主体、客体的关系中。“哲学的任务就是要说明主体和客体是怎样结合在统一的世界概念中的。”而价值正是联结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中介范畴。他认为“价值使世界具有意义”,世界正是由主体、客体和价值三个要素构成。李凯尔特还认为,价值即财富的抽象化——物质财富等于物质价值,精神财富等于精神价值;人类文化即是这两种价值和两种财富的综合。但价值并非实在,它只是一种“意味”,即“具有意义的”。他还认为,主体(人)乃是价值的选择和评价者;一切哲学问题的实质都是价值问题;历代的价值观沉积、结晶在文化的遗产之中,“历史就是这种价值结晶的过程”。从这里出发,他还提出了“文化哲学”的概念,认为这种哲学的目的,是揭示在历史文化中积淀的价值世界。李凯尔特在自己的哲学中,曾尝试建立一个系统化的价值理论。这一体系奠定了价值理论的基石,已成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基础理论,其影响广泛地渗透到各个领域。[35]

此外,在人文学科应用“价值”这一概念的学者,还包括新康德主义者R.H.洛采和A.里奇尔,提出“重新估价一切价值”学说的尼采、A.迈农和埃托费尔斯,无意识哲学家E.哈特曼(他于1911年发表的《价值学纲要》首次把“价值”一词用于书名)等人;应用心理学的创始人H.明斯特贝格和W.M.乌尔班,将价值概念引入了美国人文学科。乌尔班的《评价的性质和法则》(1909)是第一篇阐释这个问题的英文论文。R.B.佩里的《一般价值论》(1926)被称为新立场的杰作。他认为价值是“任何有益的事物”。在此之后,他探讨了价值的八个“领域”:道德、宗教艺术、科学、经济学、政治、法律和习俗。[36]

从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概念被应用到文化研究领域仅有100多年的历史,因此文化价值理论迄今还是一个新兴的和发展得不成熟的理论。但仅凭学界迄今对于文化价值的认识,就已经使我们对于文化的认识产生了质的变化。譬如,当我们认识到文化价值的高度主观性质之后,我们才可能对社会直线进化论者关于文化的(类似自然定律的)一般定律性认识产生怀疑,进而对社会直线进化论产生怀疑并对之进行证伪。又如,李凯尔特关于价值是人与世界的中介、人是价值的选择和评价者的论述,以及“价值使世界具有意义”的观点,对于本书探讨大陆电视音乐传播的现象及其原因,都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譬如,这个理论告诉我们,大陆电视迄今在音乐传播方面的全部实践,既不是天然合理的,也不是天然不合理的;这一实践体现在文化价值上之善恶俱存的现状,只能通过对这个实践的所有相关者(而不仅仅是电视从业者)的价值观探讨,才可能获得接近真实的理解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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