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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合并形式及法律要求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立法对公司合并有种类不限制主义和种类限制主义两种做法。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时,合并后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但是,当进行合并的公司一方为公司债尚未偿还完毕的股份有限公司时,登记后存续的公司或依合并而设立的公司不得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各国公司合并形式及法律要求解析

各国立法对公司合并有种类不限制主义和种类限制主义两种做法。前者是指不论何种类型的公司,都可以进行合并;后者是指只有责任形式相同的公司才可以进行合并,或要求合并后的公司必须为某种类型。传统公司法对合并公司的种类一般不加限制,允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任意合并,现代各国立法大多实行种类限制主义,如日本于昭和十三年修订了商法和有限公司法,参照德国立法,对公司合并作出限制,规定如果合并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法》第56条)。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时,合并后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

由于我国《公司法》只确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在我国,公司合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当进行合并的公司一方为公司债尚未偿还完毕的股份有限公司时,登记后存续的公司或依合并而设立的公司不得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日本商法还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非经法院认可,不发生效力。如合并后存续或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以合并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设定的质权,仍然存在于股东在合并后所取得的股权上。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合并(www.xing528.com)

母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将子公司合并于母公司中,由母公司承受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的合并

除公司相互间合并外,各国还允许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合并。我国实践中也允许公司与其他非公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合并,但此种合并不受《公司法》调整,而由其他单行法规调整。应当注意的是,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分支机构合并,因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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