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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清算过程中法人资格的变化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此类推,清算中的公司可变更其目的而成为以前从事营业的公司,抹杀了清算是为了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这一目标,与公司解散的法理不符。认为公司虽已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在清算终结前视为继续存在,从未间断,而且与清算前的公司法人资格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而已。

公司解散与清算过程中法人资格的变化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对公司解散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看法:①以解散为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原因,认为“公司之解散,非公司法人人格之消灭,乃公司法人人格之消灭之原因。详言之,即已成立之公司,发生法律上之原因,而丧失其营业上之能力”。[1]②主张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一种程序,认为法人终止是就实体角度而言、从结果层面予以考虑,表明法人在实体意义上已消灭;而解散则是从程序角度而言的,是确定法人将要终止,这种确定虽不会立即导致法人消灭,但它必将会导致法人消灭。但解散不是一种具体的程序,它不同于导致解散的各种具体行为或文件,如主管机关的命令等,它是一种抽象的、主观上的程序,如当公司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即可认定该社团解散。[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解散不仅是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还包括结束公司营业、处理公司善后等一系列活动,因此,认为解散属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较为妥当,故公司解散可定义为: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基于上述解释,可见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其法人资格尚未消灭,在清算范围内,其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无需清算,可直接注销,法人资格消灭。

(二)解散后存续公司的性质

对于解散后存续公司的性质,学界大致有四种不同的看法:(www.xing528.com)

1.人格消灭说。主张公司因解散而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财产归股东共有。近代,日本德国的一些法学家曾持此说。但因此说意味着在清算前公司即已消灭,使清算无法进行,与事实相悖,故此说在现代已遭摒弃。

2.清算公司说。主张解散后清算中的公司是专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公司。此说认为清算中的公司与正常营业中公司只是目的不同,其余并无差异。依此类推,清算中的公司可变更其目的而成为以前从事营业的公司,抹杀了清算是为了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这一目标,与公司解散的法理不符。

3.拟制说。认为公司虽因解散而丧失其法人资格,并不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但由于法律的拟制,在清算范围内,公司仍应视为存在,享有权利能力。此说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公司解散时,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而是一直延续至清算终结为止,故在清算期间,公司当然享有法人资格,无须法律之拟制。

4.同一人格说。认为公司虽已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在清算终结前视为继续存在,从未间断,而且与清算前的公司法人资格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权利能力范围有所缩小而已。按此说,清算中的公司虽不得再享有从事营业活动的权利,但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的公司一样具有权利能力;在清算期间,公司自然地、概括地承受着公司正常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各国现行立法多采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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