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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失业保insurance制度概述与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起源于欧洲。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当时,这几个国家实行的是非完全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法律确定范围内的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取决于个人意愿。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为各国制定本国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性意见,促进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国外失业保insurance制度概述与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起源于欧洲。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随即,挪威和丹麦也分别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当时,这几个国家实行的是非完全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法律确定范围内的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取决于个人意愿。如果要参加保险,就必须根据失业保险法律规定接受管理,包括承担一定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后被一些国家效法,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

目前,世界上已有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中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强制性保险,自愿性保险的范围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在基金来源上,一般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相同,通常由雇主和雇员分担,也有些国家规定全部保险费由雇主缴纳。政府对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保险的补贴数额都很大。在享受待遇的条件上,一般都规定:非自愿性失业;缴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或在受保职业工作一定年限;申请者具有工作能力并愿意寻找工作;另外,对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的,由于行为不端被解雇的,或参加劳资纠纷导致停产而使自己失业的,一般规定要取消其享受资格或降低给付标准,有的还要推迟给付时间。在失业补助金上,通常以周为单位支付,标准为其最近一段时期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数国家计算失业补助金的替代率,为平均收入的40%—75%。有些国家一律支付等额补助金。如果失业人员已成家,除发给基本补助金外,还要对其配偶及子女加发一定的补助金。在支付失业补助金前,通常有几天的等待期。大多数国家对连续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时间有一定限制。一般情况下为8—36周,在某些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另外,有些国家根据缴费期限或参保时间决定享受期限。有些国家除正规的失业保险外,还提供失业援助或提供以失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为条件的其他待遇作为补充。这样,失业人员领取补助金期满后,如果收入低于一定水平,还可以继续得到一些救助。在管理体制上,多数国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有些是由自治机构管理,这种自治机构一般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之间经常保持紧密的行政联系。有些国家已将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合并管理,基层的管理工作尤其如此,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地实现再就业。

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际劳工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5]。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为各国制定本国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性意见,促进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因此,了解有关失业保险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十分必要。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失业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主要有1934年的《失业补贴公约》和《失业补贴建议书》、1952年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公约》、1988年的《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和《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建议书》。

1934年通过的《失业补贴公约》和《失业补贴建议书》针对当时工业化国家普遍存在的严重失业问题,要求各国建立一种对非自愿性失业者提供失业补贴的制度,这种制度可以采用强制保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自愿保险的形式,或是采取强制与自愿两种方式混合的形式。《失业补贴公约》还对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享受失业津贴的资格条件以及津贴标准的给付办法作了规定。1952年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主要是在失业津贴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充实了1934年的《失业补贴公约》的内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工业化国家普遍进入了一个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并存的经济滞胀时期,高福利政策受到批评。一方面,高标准的失业津贴打击了企业家的投资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一些失业者依赖津贴生活而不愿积极就业的弊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于1988年通过了《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建议书》。这可以被看作是在失业保险方面国际劳动立法的一个分水岭[6]。以前的标准侧重强调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调整后的制度则倡导把失业保护措施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要求采取适当的步骤使失业保护制度同就业政策相协调,确保失业保护制度,尤其要确保失业津贴的提供有利于促进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为实现这一目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对失业保护(也就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保护的范围。失业保险制度应为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完全失业者提供保护,还应努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因工作时间不充分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半失业者。有条件的国家应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劳动者工资的85%,其他国家不应低于50%。(www.xing528.com)

二是资金来源。可以来取缴费基金制,也可以采取非缴费基金制,或是两种办法结合。

三是失业津贴的形式和标准。失业津贴一般不低于投保人以前收入的50%或最低工资的50%。

四是等待期和津贴支付期限。等待期一般为7天,最多不超过10天。关于津贴支付的期限,如果国家立法规定津贴的支付期应随资格时间的长短而变化,则该期限至少不低于26周,但在特定的国家也可缩短到13周。

五是取消或削减失业津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付、取消、停发或削减本应支付的失业津贴:当事人不在国内期间;主管机关断定失业是当事人自愿离职造成的;在发生劳资纠纷期间,当事人停工参与纠纷,或直接由于劳资纠纷导致停工,当事人无法工作;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试图获得或已经获得失业津贴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职业安置、职业指导、职业培训、重新培训或重新安置合适工作的机会;当事人除家庭补助外得到了国家立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补助,而且这种补助数额超过了失业津贴的数额。

六是争议的处理。在失业津贴被拒付、取消、停发、削减,或对津贴数额有争议时,当事人应向管理津贴的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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