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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概况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是一种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日本实行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日本工伤保险的给付制度审理比较严格。

深入解析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

日本拥有38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和1.2亿的人口,是当今工业化水平很高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一。日本有6000多万就业人口,工伤发生率却很低。2004年,全国因劳动工伤(含交通事故)死伤(包括受伤休息4天以上者)仅12.28万人,工伤发生率约为2.05%。其中,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仅274件,工伤死亡人数为1620人。

(一)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概况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是一种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日本实行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日本的工伤保险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员,雇员不足5人的农业林业渔业企业的雇员不包括在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但可以进行自愿的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分为雇主责任保险和补充赔偿保险两类。

1.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

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即劳灾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具体到单个企业的缴费,还需根据前三年的费率,算出后三年的费率,劳动者个人不缴费,不搞实名制。日本已多年未出现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而且储备相当丰厚。另外,日本政府每年还专门注入资金13亿日元。但也有一个例外,即若因通勤(出勤)伤害而导致的工伤,雇员在领取疗养补贴时也要缴一部分费,从雇员领取的修歇工补贴中扣除缴纳。

2.行业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1)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以支定收,全国统筹。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最高行业费率为12.9%(如水电建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5%(如供水等)。另外,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行业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况由厚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确定缴费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连续事业(工厂、商店等)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费;二是对有期限事业(土建工程等)确定缴费的绝对额。

(2)为促使企业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日本实行费率浮动制度。政府根据企业前3年实际支取工伤保险金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划档,75%以下的降低费率,75%—85%之间的不变,85%以上的提高费率。降低和提高费率的最大幅度为40%。有期限事业按30%的幅度调整其缴费绝对额。

3.工伤认定的条件

(1)在规定的劳动时间或加班时间内,在业务场地从事业务时受伤可认定为工伤;但劳工在就业中因私事(私人行为)或因逃脱业务的故意行为而受到灾害时,劳工故意引起灾害时,劳工因个人私怨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伤害、因地震、台风引起灾害时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可认定为工伤。

(3)因公司需要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由于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不能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4)如能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原则上可认定为职业病:劳动场所存在有害因素;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伤害的有害因素中;发病的经过及病态与有害因素有关。

(5)通勤伤害,是指工人上下班按合理路径(无脱逸或中断)往返于住宅和工作地,发生的伤病、伤残、死亡事故。(www.xing528.com)

4.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费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需要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因工致伤者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工伤保险的费用给付主要体现在保险给予和劳动福利事业的给付两个方面:保险的给付包括疗养(治疗)补偿给付、休业补偿、年老、遗属补助等;劳动福利事业的支付更为广泛,包括康复治疗、遗属生活、劳动规章的更改、劳动条件的改善等。日本工伤保险的给付制度审理比较严格。大阪南劳动基准署2004年脑、心脏疾病工伤审核合格成功率仅为36%。法律规定伤残等级为14个,1—7级是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样就必须按时发给工伤保险年金;8—14级是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只发给一次性赔付。伤残等级认定要待治疗终了和症状固定后才能认定。

(二)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

1.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支撑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94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先后制定颁布了《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和《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特别给付金支付规则》,建立了工伤保险的法律框架,使事故补偿有了法律保障。随后颁布的《雇用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和劳动保险费征收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补偿的法律保障体系。

2.以政府的强力推进为动力

从1958—2003年,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厚生劳动省共制定了如何减少工伤的10个五年计划,该计划的基本方针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事故,确保中小企业安全卫生工作落实,减少劳动者的精神负担,减少事故受害人群等”。此外,政府还针对不同行业事故发生率的差异,对事故高发的建筑业、路上货物运输业和第三产业制定了专门计划,进行重点预防。政府还发布了《劳动卫生政策实施纲要》,明文规定“必须杜绝没有充足睡眠的超负荷劳动”“一个月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00小时工作的,必须由产业医生进行定期检查”等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办法。

3.以良好的安全卫生预防体系为基础

日本为减少工伤事故,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组织——中央劳灾预防协会,简称“中灾防”。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厚生劳动省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与其下属机构形成企业安全卫生的防护网;改善劳动者的健康环境;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4.以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保障

日本的工伤保险归属于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工伤补偿部管辖,而劳动基准局在各都道府县设有派出机构,即各都道府县的劳动基准局。各基准局在管辖的区域再设若干个劳动基准署,以确保工伤保险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同时,工伤保险管理实行全国联网,每一项业务都可在当地通过网络查询。

5.以劳动福利的系统工程为依托。

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机构主要是开展工伤预防、工伤疾病的专门研究、产品的开发、治疗和伤残人员回归就业岗位和社会的工作。对日本派遣海外人员也有专门的海外勤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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