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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应该事先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合理地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显然,划分为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8.61万元。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征收率为3%,销售额为含税价。营业税纳税人是按营业额全额计税,税率为3%、5%或20%。不同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不含增值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营业税的纳税人以含税全额收入为计税依据。

企业税务筹划: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优化策略

(一)通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两类纳税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应该正确的把握这一尺度,通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其纳税义务轻重取决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时间范围,其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几个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居住时间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如果外籍人士是长期在华居住,要避免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自己应尽量避免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也就是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如果确实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任意某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需要自己来源于中国的那部分收入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籍人士是短期来华,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则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予在境内纳税。

[例7-18]2013年1月,美国某公司经济师A先生到中国境内分公司参加项目。A先生于2013年自总公司领取薪金共96 000元,在中国期间回国休探亲假35天,回国述职60天。由于其离境时间累计超过90天,因此判定其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应税所得则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那么A先生就合法地利用了其“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共节约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2×[(96 000÷12-4 800)×10%-105]=2 580元。

(二)通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相同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其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则对应的税率就越低,因而其税负也就越低。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通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解,进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www.xing528.com)

[例7-19]天津市居民李某开设了一家经营水暖器材的公司,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司由其妻子负责经营管理,李某同时承接一些安装维修的工程。2013年度销售水暖器材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李某承接的安装维修工程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试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并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

筹划思路如下:

筹划之前,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5+2.5)×10 000×30%-9 750=12 750(元)

由于承担的税负较重,经过考虑之后,李某和妻子决定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的企业主要负责安装维修工程,而其妻子的企业主要负责水暖器材的销售。如此一来,假定其收入不变,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应纳所得税额=[5×10 000×20%-3 750] +[2.5×10 000×10%-750] =8 000(元)

由上述计算,经过税务筹划之后,其个人所得税减少4 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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