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指南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指南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详细的规定。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哺乳期为划分阶段。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可以是父、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指南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哺乳期为划分阶段。司法解释将哺乳期期限明确规定为2年,也就是哺乳期内指的是2周岁之内,不包括2周岁本数。哺乳期外指的是2周岁以上,包括2周岁本数。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母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

④在不危害子女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由父方抚养。

(2)哺乳期后的子女,应当随何方生活的问题,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在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基础上,法院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决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已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的。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在下列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www.xing528.com)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交付方法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季度支付现金或是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支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子女抚育费的变更

子女抚育费的变更,可以是增加,也可以是减少或免除。子女可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审判实践中,抚育费的数额可以在下列条件下减少甚至免除:(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另一方的负担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能力、有条件负担的;(3)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确实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暂时中止抚养费的给付。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子女的探望权由父或母依法享有,其他近亲属无探望权。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可以是父、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