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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自动驾驶中四种归责观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驾驶过程中,很多事件的发生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自动驾驶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有些意外情况是制造商不能预见的。因此,制造商只能尽可能全面地设定自动驾驶汽车在何种情况下应作出何种反应,而不可能预设出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行动轨迹。其次,如果将驾驶事故的刑事责任一概归于制造商,也不够客观。

现阶段自动驾驶中四种归责观点

(一)以产品罪责为基础将罪责归于制造商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自动驾驶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将驾驶人员从驾驶行为中解放出来。因此,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时,不应苛责驾驶员具有观察周围情况的义务,驾驶人员仅仅需要在系统发出警报时,再恢复对汽车的操控。正如相关学者所说:“在这样的保证下,制造商与司机之间建立了一种近乎信任的关系,这种关系远远超过了人类与其他产品的关系,就像医生或律师一样,无人驾驶车辆保证了人类操作者的安全,并遵守法律。”[5]这种信任度关系,意味着驾驶人员完全将驾驶风险转交给制造商,即制造商要事先设想到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危险。显然,这种归责方式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在驾驶过程中,情况总是瞬息万变的,苛责制造商在制造之初就要担负一切注意义务,明显违背归责原理。驾驶过程中,很多事件的发生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自动驾驶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有些意外情况是制造商不能预见的。例如,人工智能学习算法与最佳决策模式虽然由技术人员编程,但其实并不受编程人员的直接控制。“与传统意义上的软件编码不同的是,人工智能机器看起来更像是接受训练而不是编程。当软件与外界交互时,它会寻求哪一种行动会产生最有成效的结果。然后,它将最有成效的行动付诸未来的行动中。[6]”这也是人工智能的研究者可能根本不会下围棋,但机器人阿尔法狗为什么却可以以压倒性优势战胜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柯洁的根本原因。因此,制造商只能尽可能全面地设定自动驾驶汽车在何种情况下应作出何种反应,而不可能预设出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行动轨迹。

其次,如果将驾驶事故的刑事责任一概归于制造商,也不够客观。因为,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行涉及多方主体,硬件供应商程序员以及车辆所有者,他们都有可能因懈怠而造成事故。对于其他主体的过失视而不见,仅仅追究制造商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同时,任何新技术的开发都蕴含一定的技术风险,有些缺陷是不可预见的,将其一概归于制造商会严重妨碍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二)将注意义务课予制造商、相关实体以及自我驱动的硬件和软件的提供商和服务商等“操作车辆的人”

持此观点的学者,同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之间存在一个共识,即在自动驾驶过程中,真正的驾驶人员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将间接“操纵车辆的人”全部归到了责任主体中。第二,该观点要求把这些人员看作“操作汽车的人”,而不是“生产汽车的人”,因此,其要承担的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那么,问题就出现了,真正直接驾驶汽车的驾驶人员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那些主体根本就没有直接参与自动驾驶车辆的操作,却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后果,明显违背了刑法的精神。(www.xing528.com)

(三)辅助操作者承担注意义务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人员负有同传统驾驶一样的注意义务,如果驾驶期间出现任何问题,驾驶人员都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种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自动驾驶的出现,本质上就是为了将驾驶人员从驾驶活动中解放出来,虽然在三、四级的自动驾驶模式下,仍旧需要驾驶人员进行部分操作,但不能苛求驾驶人员时刻保持同传统驾驶一样的高度注意义务。这种针对传统车辆的驾驶员的要求,不能完全照搬至自动驾驶车辆的辅助操作者,否则会使自动驾驶的研究失去价值。

(四)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分配注意义务和责任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自动驾驶车辆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存在多方主体,他们各自都有可能因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自动驾驶车辆生产、销售、运营的不同阶段,不同主体没有合理履行监督、护理等注意义务,导致车辆出现问题或者有问题而没有及时解决,相关主体自然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7]。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应合理分配注意义务,必须明确不同主体的义务来源,确定注意义务的范畴和界限,才能合理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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