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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法院竞争的驱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型期的中国,地方法院的制度创新可谓层出不穷。有学者将中国地方法院的竞争分为五类:发展目标的竞争、审判质效的竞争、服务地方的竞争、制度创新的竞争与司法知识的竞争。[6]后三类其实是彼此融合的,服务地方与司法知识的竞争一般都以制度创新为手段,发展目标属于难以具象的范畴,审判质效竞争已经为顶层抛弃,因此制度创新的竞争是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中最主要的形式。

制度创新:法院竞争的驱动

从以上10个协作案例的资料来看,多数制度设计者都将法院协作视为一种司法制度上的创新。例如,泉州案例的设计者认为“该平台建设在全国系首创……力争将该项工作打造成司法品牌的‘泉州模式’”;[3]桂滇黔三省(区)接边区域的法院协作案例认为其“创新巡回审判和联合调解模式,首创刑事审判协作新模式”。[4]法律没有为地方法院设定开展协作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制度设计者的主观愿望还是客观评价,将法院协作称之为一项制度创新都并不牵强。这个意义上,法院协作的生成动因,也就等同于法院制度创新的动因。

转型期的中国,地方法院的制度创新可谓层出不穷。创新为何会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转型的实质是制度创新。地方法院只有通过创新司法制度才能在转型时期的竞争中获得优势。[5]地方法院制度创新的目的与动因是为了满足竞争的需要。有学者将中国地方法院的竞争分为五类:发展目标的竞争、审判质效的竞争、服务地方的竞争、制度创新的竞争与司法知识的竞争。[6]后三类其实是彼此融合的,服务地方与司法知识的竞争一般都以制度创新为手段,发展目标属于难以具象的范畴,审判质效竞争已经为顶层抛弃,因此制度创新的竞争是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中最主要的形式。(www.xing528.com)

在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交织的现实情境里,位于“条条框框”式司法管理体制中的法院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了制度创新中。地方法院在某领域实现首例式创造并经实践检验上升为全国性制度设计,更被认为是法院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的体现甚至是全国一流法院的标志。地方法院依托协作进行制度创新,不易引起争议,而且可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这是“保守而单调的审判”所不能达致之效。可见,法院创新与法院竞争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以制度创新为表征的法院协作实质是法院竞争促成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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