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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押解中的情况处置的具体措施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遇有被告人在庭审中突发疾病的情形,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可以在对被告人进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或者送医。庭审押解中遇有被告人企图脱逃的,司法警察要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制服,并对其严加看管。

庭审押解中的情况处置的具体措施

(一) 被告人家属亲友要求会见或递送食品、衣物情况的处置

庭审押解途中遇到被告人家属、亲友要求会见或递送食品、衣物等情形,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先将被告人与其家属、亲友隔离开来,做好警戒防范工作,同时应向其家属、亲友讲明政策,进行规劝,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不允许会见被告人以及递送食品、钱物、传递口信等;告知被告人亲属可以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后转交给被告人;注意告知用语应文明,不得训斥被告人亲属。如发现家属、亲友强行要求会见和递送食品、衣物,阻挠前进时,应提出警告,将被告人从专用押解通道迅速带离法庭,或者利用警力优势将被告人的家属、亲友尽量劝阻制止,使其不能接触到被告人。

(二)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患病或突发疾病情况的处置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发疾病情况,主要是接受审判时心情紧张或者受到刺激而产生原发性疾病,如: 心脏病高血压、急性脑出血等疾病;而审判前已患疾病的被告人既有可能患有艾滋病肺病肝病、皮肤病等传染病,也可能患有感冒、发烧、腹泻等一般性的常见病。如何有效应对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是庭审押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遇有被告人在庭审中突发疾病的情形,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可以在对被告人进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或者送医。在医院救治期间,注意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

1.被告人患有重大传染疾病的,庭审时司法警察采取将被告人单独隔离,并保持有效安全距离、事前佩戴口罩手套及为防止意外准备药品等方式确保安全,如发病即对其进行简单施救,事后对患病被告人所接触的物品及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以此最大限度保证自身及被告人押解途中的安全。

2.被告人患有一般性疾病,在庭审过程中如遇身体不适,可以请示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是否可以吃药(如感冒、退烧药),若同意其吃药,审判长则宣布休庭。

3.被告人患有突发性疾病时,在庭审过程中突然发病且病情较为危急,押解司法警察可在采取简单的救护措施后拨打“120”或者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在被告人住院期间,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24 小时轮班陪护、看守,有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医护人员并向法警队领导汇报。同时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与当地公安做好协调,确保能够及时处置住院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被告人的病情稳定以后,主治医生建议出院,由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将其安全还押至看守所。

(三)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上厕所要求情况的处置

由于庭审押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确定因素多,各个法院监控及安全防范措施疏密程度不一,一些被告人往往会选择开庭期间借机脱逃。从近年来发生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案件来看,被告人以上厕所为借口,伺机脱逃所占的比例较大,需要引起庭审押解司法警察的重视。庭审过程中如遇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押解司法警察应先检查厕所,严禁被告人在使用厕所时关闭厕所门。被告人进入厕所后,司法警察应一脚在门里、一脚在门外,用手和脚的抵力,形成半开门,以便监视和控制。

(四) 被告人不服从押解司法警察管理情况的处置

庭审押解中遇到被告人不服从司法警察管理的,可采取警告、训诫或其他有效措施强制其服从管理;被告人谩骂、污辱押解司法警察的,可对其使用警械具强行制止;遇有被告人企图袭警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现场警戒,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具或者武器

(五)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伺机脱逃情况的处置

1.遇有被告人企图打开戒具脱逃的情形,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检查被告人戒具是否安全,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具或者武器。

2.对正在实施脱逃行为的被告人,司法警察应当立即阻止,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采取各种手段措施,全力组织抓捕,同时及时控制现场和重点区域,关闭通道。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请求支援。视情况报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3.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司法警察应当迅速组织追捕,立即报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封锁相关区域和交通要道,根据需要配合追捕。庭审押解中遇有被告人企图脱逃的,司法警察要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制服,并对其严加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应当立即组织司法警察展开追捕并向公安机关报警。(www.xing528.com)

(六)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杀、自伤情况的处置

1.遇有被告人自杀、自伤的情形,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救治。送医期间,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严密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防止其再次自杀、自伤或者脱逃。

2.遇有其他人员以自杀、自伤行为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形,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物品,协助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救治,可以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七) 押解司法警察在庭审过程中遇到暴力类突发情况的处置

1.遇有暴力袭击、抢夺司法警察武器警械或者劫持被告人的情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具或者武器予以制服;控制现场后,设置警戒区,加强警戒,报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机关,严密监控被告人。

2.遇有持枪支、刀具等行凶、挟持人质、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司法警察应当立即警告,视情况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不能控制的情况,设置警戒区,进行警告、法律宣传等,稳定其情绪,全力保护人质和他人安全,防止事态恶化,报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机关,等待增援。如有人员受伤,根据情况开展救护或者送医救治。

3.遇有暴力抗法的情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制止,采取措施控制现场以及相关人员,报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机关,请求支援,注意保护法院工作人员安全。

1.庭审押解中情况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2.庭审押解中情况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哪些?

3.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患病或突发疾病,押解司法警察应当如何妥善处理?

4.押解司法警察在庭审过程中遇到被告人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应如何处置?

【注释】

[1]关于庭审押解中是否使用戒具问题,根据2019 年1 月24 日颁布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19 条第5 款规定: 对被告人规范使用戒具。第20 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庭前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确认是否解除被告人戒具。第21 条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②对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脱逃、自杀、自伤等倾向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根据《执法细则》“第二章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2-4.3.庭审押解”的规定: ……3.戒具使用。开庭前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确认是否打开戒具。对于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脱逃、自杀、自伤等倾向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司法警察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报请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决定。庭审期间,司法警察发现已解除戒具的被告人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倾向或者举动,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

[2]根据2019 年颁布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22 条“庭审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将被告人还押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法院羁押场所签阅庭审笔录”的规定,原先有让被告人当庭签字的做法,现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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