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 明确了解并掌握庭审押解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何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掌握规范执行庭审押解的各项动作要领,保持令行禁止、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 对于出现在庭审押解过程中的常见突发事件,能够妥善予以处置。
学习重点
庭审押解动作要领; 庭审押解的组织实施; 庭审押解中的情况处置。
【本章引例】
被告人马××,男,1985 年7 月生,四川成都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 年1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2014 年5 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 年12 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马××因向他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37.5 克,受到公检机关指控。2018年6 月26 日10 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拟对马××等3 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进行审判。
2018 年6 月26 日上午,3 名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准时被押解到指定法庭受审,9 时40 分许,正在候审的被告人马××提出要上厕所,其未经司法警察准许突然冲出法庭,并迅速从二楼跳窗逃跑。逃脱时马××戴着手铐,但没戴脚镣,逃离速度较快,法院立即组织搜捕,同时报告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马上全力展开追捕。7 月5 日,公安部发布A 级通缉令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马××。随后,浙江省公安厅发布通缉协查,要求各市(区)公安机关根据公布《通缉令(A 级)马××》要求部署相关查缉工作。7 月19 日,马××于湖南怀化落网。
经调查,马××脱逃事件系法院安全保障管理不到位,重大刑事案件押解看管警力调配不足,执勤法警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司法警察押解、看管、警械具使用规定等原因造成。同时也充分暴露出押解司法警察在庭审押解环节存在很大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安全防范思想认识不全面。负责庭审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刑事开庭警务保障安全防范中对于被告人脱逃情况预判不够或重视程度不够。(www.xing528.com)
2.对被告人心理状态了解不够。有重罪前科的被告人在二次庭审羁押候审期间,求得自由的侥幸心理比初次犯罪期间要大得多,其欲通过脱逃逃避法律制裁的心态更为强烈。押解司法警察对被告人的这种心理状态掌握不够。
3.与看管司法警察沟通不够。负责庭审押解的司法警察在法院临时羁押场所提押被告人时,与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交接工作做得不够细,没能全面了解被告人在押期间的思想动态与行为动向。
4.预案准备不够充分。本案开庭前针对此类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所制定的保障预案,明显对脱逃这类突发事件的复杂性考虑不周全,导致后期处置不当。
5.对被告人控制仍然存在疏漏。根据2019 年1 月24 日颁布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二章 押解”第21 条的规定: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②对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脱逃、自杀、自伤等倾向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④如遇法庭内突发紧急情况,应当严密控制被告人,不得擅离岗位,情况紧急时可以将被告人暂时带离法庭。因此,对于马××这种人身危险性大、有脱逃、自杀、自伤等倾向的被告人,庭审期间不得解除戒具。因为本案押解司法警察与审判人员沟通不足,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预判不够,按照《执法细则》的规定,庭审期间,司法警察发现已解除戒具的被告人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倾向或者举动,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因此本案中,如果司法警察发现事故苗头后对马××同时佩戴手铐、脚镣,被告人的脱逃机会则会变小。
请思考:
1.庭审押解有哪些常见类型?
2.庭审押解应如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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