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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冲突的具体方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不同类型的条款冲突并从由此得出解决冲突的具体方法便有了可能。此类条款处在契约型与自治型属性构成的光谱之间。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对发起人特殊权利的规定的冲突最终体现为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冲突。

解决冲突的具体方法

在对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不同类型的条款冲突并从由此得出解决冲突的具体方法便有了可能。

第一,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中的契约型条款冲突问题解决。契约型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发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当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此类条款发生冲突时,当以何者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选择适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只要谈判成本相当低,公司法就应当包含允许人们自愿谈判、协商的条款[26]。发起人协议系发起人之间在公司设立期间所签订,各发起人全体一致合意而形成的,是发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和民主真意的精神,只要未违反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协议的内容最能反映发起人的真实意思。反观公司章程,其制定、修改皆采用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侧重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范的程度,反面理解,是国家法律意志强迫当事人意思表示与之符合的结果[27]。同时,如前所述,我国公司章程的制定除了要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须接受工商登记部门的限制和要求,现实中难免出现股东和发起人为尽快实现公司成立的目的,满足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制定出来的公司章程实际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综合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上述比较,发起人协议的内容更能体现签订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度较之公司章程更高,因此,当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中的契约型条款发生冲突时,适用更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发起人协议,应为符合法理与客观实际的司法选择。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以上结论,证明公司章程较之发起人协议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裁判中则应当援引公司章程予以适用。

第二,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中的自治规范型条款冲突问题解决。自治规范型条款是明确公司机构设置、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相关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是此类条款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公司自身并不能参与相关条款的制定,只能通过发起人或股东会等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机构为其“发声”,此时,相关决议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就极为重要,唯程序的严格公正方保证条款内容不逸出参与者对公平的期待。如前所述,契约型条款更多地呈现出一种自由契约精神,而自治规范型条款则更多地呈现出宪章式规则。基于以上的区别,契约型条款本质上应遵循意思表示的高度真实,而自治规范型条款则应在本质上遵循资本多数决的团体决议原则,该类条款并不深刻蕴含“契约”的自由合意精神,故不能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度为标准作为选择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的裁判依据,当以相关决议是否严格地经过了法定或约定的程序为标准。我们无从探知公司本身的真意,唯通过保证程序的公正力求条款内容周全公司、广大发起人或股东的利益。当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就自治规范型条款发生冲突时,选择经过资本多数决程序而通过的公司章程作为裁判依据应为符合法理与客观实际的司法选择。(www.xing528.com)

第三,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中的“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为契约型或自治规范型的条款”冲突问题解决。此类条款处在契约型与自治型属性构成的光谱之间。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对发起人特殊权利的规定的冲突最终体现为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冲突。进一步分析冲突条款的内涵所具有的主体辐射范围:一是相关内容若平等、无偏颇地针对全体发起人或股东,此时,该部分内容体现出自治规范之特性,可被视为自治规范型条款,如前所述,当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就自治规范型条款发生冲突时,“资本多数决”原则应有适用空间。二是相关内容若仅针对个别发起人或个别股东,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个别股东或发起人的股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缺乏正当的理由,除非依法予以变动,否则,“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限制。[28]”此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度标准才更符合法理和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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