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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管与仲裁冲突的解决 或 解决法院主管与仲裁冲突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某一民事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大多数是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出的,因此该问题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是紧密联系的。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经常发生。

法院主管与仲裁冲突的解决 或 解决法院主管与仲裁冲突

司法实践中并非全部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我国还存在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如行政裁决、仲裁机构仲裁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民事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仲裁机构受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问题,而是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的问题。但是,某一民事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大多数是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出的,因此该问题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是紧密联系的。

民事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仲裁机构受理,这实际上是一个案件主管异议。案件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主管划分的是法院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机构之间的分工和权限,而管辖规定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案件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异议,此异议实为主管权异议而非管辖权异议,并且主管权异议不需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只要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就可以对主管权提出异议。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针对的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仲裁机构只受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其三,仲裁须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该仲裁协议既可以在原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约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即是否由仲裁结构解决纠纷,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www.xing528.com)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经常发生。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研究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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