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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仲裁法院设立的违宪行为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6年宪法规定了法院的分类,但并未将仲裁法院(仲裁庭)列入其中,且规定,除宪法内列明的各类法院外,不得设立其他类别的法院。据此,仲裁庭的设立属于违宪行为。1986年8月29日,国会同时废止了1939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511条至第1524条和第243/84号法律,并颁布了第31/86号法律——1986年《自愿仲裁法》,从而确立了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目前的法律框架的基础。

立法背景与仲裁法院设立的违宪行为

世界各国关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仲裁制度,将仲裁作为民事诉讼法典其中的一部分加以规定,此种立法体例可称为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另一种是制定独立仲裁法,专门规范仲裁问题,称为独立法规体例。葡萄牙是采取独立法规体例的国家之一,但在拥有独立的仲裁法之前,其仲裁制度由民事诉讼法典予以规范,自1986年第31/86号法律生效后,才由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转为独立法规体例。

1939年《民事诉讼法典》颁布之前,葡萄牙国内并没有任何有关仲裁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但这不代表葡萄牙人不重视或不愿意推广仲裁。葡萄牙人于1554年进入南美洲的巴西传教及经商,将那里的咖啡豆、木材等各种产品出口输往欧洲。在与欧洲各国通商的过程中出现贸易纠纷时,当事人很少诉诸法院,大部分是通过协商或由商会组织等中间机构裁决的方式解决。巴西于1822年独立,由于葡萄牙人早已将仲裁的概念引入巴西并予以实践,加上巴西民众亦已了解仲裁的优势,因此巴西182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将仲裁的概念列入其法律框架,但正式规范仲裁的法规则在1916年巴西《民事诉讼法典》中才出现。1939年颁布的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在很多方面参照了1916年的巴西《民事诉讼法典》。

仲裁制度在葡萄牙的发展历程与该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密不可分。自1981年第29/81号法律《保护消费者法》颁布后,政府开始大力推动消费仲裁制度,但初期的发展并不大理想。1986年第425/86号法令颁布后,由于允许消费争议由机构仲裁解决,消费仲裁中心应运而生。有关自愿仲裁的法律规定最初是通过1984年第243/84号法律被引入葡萄牙的法律体系中的。1986年之前,有关仲裁方面的事项由193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第1508条至第1524条的条文所规范,全部内容只有16条。直至1986年8月29日,国会才颁布通过第31/86号法律《自愿仲裁法》(Lei da Arbitragem Voluntária,LAV),同时废除了《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一篇“关于自愿仲裁的仲裁庭”的有关规定。

商事仲裁在葡萄牙出现后,最初规范该制度的法律条文是1961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511条至第1524条。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于1976年生效后,仲裁制度获得了宪法的支持,开始迅速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仲裁已经成为逐渐被商界所接受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然而,有法律学者注意到当时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和1976年宪法的原则之间出现的不一致性。1976年宪法规定了法院的分类,但并未将仲裁法院(仲裁庭)列入其中,且规定,除宪法内列明的各类法院外,不得设立其他类别的法院。据此,仲裁庭的设立属于违宪行为。在学者的倡议下,国会于1982年修改了宪法,在第212条第2款中加入了有关仲裁法院的规定,使仲裁庭的设立合法化,同时确认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由此解决了学者担心的法律框架之间的不一致性问题。自此,仲裁被立法确认为一种用来解决争端的替代手段。(www.xing528.com)

1984年,国会通过了一部专为仲裁设置的法律——1984年第243/84号法律。然而,由于这部法律的所有条款并非都是可执行的,仍有一些执行范围的问题有待关注,此外,其内容亦与1939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511条至第1524条规定的存在不一致性。1986年8月29日,国会同时废止了1939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511条至第1524条和第243/84号法律,并颁布了第31/86号法律——1986年《自愿仲裁法》(以下简称旧仲裁法),从而确立了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目前的法律框架的基础。1986年12月27日,国会还通过了第425/86号法律,建立了规范机构仲裁的法律制度。此后,旧仲裁法开始适用于仲裁法庭、法院和已设立的31个仲裁中心。商事仲裁自此由1986年第31/86号法律即旧仲裁法所规范。旧仲裁法的颁布代表着葡萄牙法律秩序的一大进步。通过该法律,葡萄牙的自愿仲裁制度开始走向现代化及国际化。该制度已充分考虑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但由于葡萄牙本土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仲裁文化,因此仲裁的推广仍存在种种困难。

在过去20余年中,立法机关仅于2003年通过第38/2003号法律就争议标的的确定,对旧仲裁法第11条第3款及第12条第4款作了轻微的细则性修改,其他条款则保持不变。因此,仲裁界一直鼓吹在维护现有原则的情况下,对仲裁制度进行较深入的改革。仲裁法的修订问题引起了广泛争议,特别是对有关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地位的问题讨论十分热烈,但部分学者仍然认为以立法方式解决的时机尚未成熟。经过不断的咨询和民意调查后,在政府的主动邀请下,仲裁协会于2010年初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在旧仲裁法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新仲裁法草案。但该法律草案并未被政府所接纳,而是被退回修改。经过修改后的草案文本于2010年5月12日提交部长会议审批。在进行广泛的咨询后,该文本于2011年9月15日获部长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9月22日呈交国会审议。为遵守与Troika[1]签署的谅解备忘录[2],国会于2011年11月4日迅速通过了由仲裁协会起草的新仲裁法法律草案,完成了2011年第63/2011号法律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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