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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概述及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主管概述主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所谓“当事人合意选择”,是指对于人民法院和其他机构、社会组织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以下分述人民法院主管和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具体关系: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管概述及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主管概述

主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职权范围,这是基于国家权力分工原理,人民法院也不例外。人民法院主管,就其实质而论,是审判权的范围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对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标准,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具体有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三)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解决了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但并非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都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法律纠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交由人民法院来处理,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处理人民法院和其他机构、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应采取两项原则,即当事人合意选择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所谓“当事人合意选择”,是指对于人民法院和其他机构、社会组织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所谓“司法最终解决”,是指对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不能彻底解决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以下分述人民法院主管和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具体关系: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www.xing528.com)

(3)人民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包括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等。

(4)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人民调解一般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常情况下,人民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或协议无效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1)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即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受理。换个说法,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常说的“先裁后审”,或“一裁二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例外情况一:一裁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对以上两类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并且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例外情况二:直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第51条第2款的规定: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②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民事诉讼与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仲裁的关系。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大于仲裁解决的范围。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除外。对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重合部分的民事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主管机关并实行“裁”“审”分离。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主管,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不应当起诉,应当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即“一裁终局”。在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4.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行政调解等方式处理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权益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拥有处理权的民事纠纷,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人民法院主管优先。此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2)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仍可提起民事诉讼。

(3)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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