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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权的调解与执行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悉,此案之所以推迟到2012年11月16日开庭,是因为该网站对法院管辖权产生怀疑,他们认为加州法院没有此案的管辖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主管与管辖权的调解与执行

【案情】章子怡跨国打官司因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2012年9月28日,章子怡起诉海外某中文网站诽谤,美国当地法院将于10月5日开庭。事件起因为海外某中文网站,利用网络发布了一篇章子怡遭禁止出境的消息,章子怡团队称其是“诽谤”。该案件将推迟到2012年11月16日开庭,目前该网站已收到了美国加州法院开庭的通知法律文书。

据悉,此案之所以推迟到2012年11月16日开庭,是因为该网站对法院管辖权产生怀疑,他们认为加州法院没有此案的管辖权。该海外中文网站所在地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而章子怡方面则在美国加州联邦法院起诉某海外中文网站。但加州联邦法院早已受理了章子怡的起诉,且决定于11月16日开庭。章子怡起诉该网站的罪名共有6项,包括诽谤、具有误导性质的对隐私权之侵害和违反商业经营行为等。

据了解,2012年5月下旬,海外某中文网站,未向章子怡本人核实,利用网络发布了一篇章子怡遭禁止出境的消息,被多家媒体转载传播。2012年5月29日,香港苹果日报》未向章子怡本人核实,也转载了这家中文网站的消息。此消息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点评:章子怡的官司虽发生在美国,但美国的法院一样有对受理的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程序规则的国家,希望章子怡一方能将案件的程序方面问题处理清楚,中国人能跨出国门勇敢地去维权毕竟是少数,应该给章子怡敢作敢当的行为多一些掌声。

一、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及法院主管的内容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民事案件。

4.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形成的民事案件)。

5.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方式:即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一个必经阶段,而且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我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决的其他劳动争议。

6.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事项。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等。

[例1]金某系某医药公司的职员,2002年3月12日上班时间在其负责的中药材收购门市部与朱某等人进行赌博时,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并被处以没收赌资和罚款的处理。该医药公司认为金某的行为败坏了公司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3月18日召开了公司领导成员会议,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留厂察看1年的处分。对此,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本案?

[例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修理合同,乙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修理机械设备时,不慎将甲公司职工田某的脚砸成粉碎性骨折。围绕田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问:田某可以通过哪种法律方式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

[例3]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了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

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4]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问题:(1)张某如果反悔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李某能否就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张某?(2)张某如果反悔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李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协议?

2.法院与仲裁机构

(1)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相互排斥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处于或裁或审的状态,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方式选择仲裁,则只能提起仲裁,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得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5]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了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甲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的受理提出了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D.裁定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二、管辖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因此,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也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015年《民诉解释》第1条)

涉外: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四者之一涉外即可。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判断案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有:①案件的繁简程度;②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③在该地区的影响等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①海事和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为中级法院)。

②部分专利纠纷案件。

2015年《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知识产权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再一律要求中级以上法院。

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至第4款)。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④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无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⑤重大涉港、澳、台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

⑥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⑦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⑧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⑨公益诉讼案件。《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6]下列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乙公司因而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

B.李某对王某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C.德国人波尔等18人在我国对我国某公司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案件的标的额为1万元,而且案情简单

D.李某对某出版社提起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受诉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于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争议金额为量化指标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5.专门法院的管辖

(1)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的管辖

下列案件专属于海事法院管辖: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②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军事法院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新《民诉解释》第11条)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不同辖区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横向划分)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

①《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就医不算

居住地:是一种事实状态,居住地不一定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重合

②《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A.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7条)

B.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由被监禁地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了1年。

C.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例7]王某住所地在A市B区,2013年2月,王某前往B市C区开了一家玩具店并长期居住在玩具店顶层的阁楼里。2014年6月,因为拆迁,王某关闭了玩具店并前往B市D区的新南方厨师学校学习烹饪,2014年9月,王某的老朋友居住在A市B区的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5万元。请问,本案应由( )法院管辖?

A.A市B区

B.B市C区

C.B市D区

D.A市B区或B市C区

[例8]李萍(女)与王坚(男)二人于200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2007年李萍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萍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萍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10年5月,李萍拟向法院起诉离婚,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例9]2014年8月,住在A市甲区的张三向李四的户口所在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四的婚姻关系,乙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2014年12月,经当地政府批准,李四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划归A市丙区,此外,乙区人民法院发现自2013年10月起,李四开始与张三分居,以后李四一直居住在A市丁。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个月,李四在丁区居住的时间满一年。根据这些情况,张三诉李四离婚一案,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到丙区人民法院

C.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到丁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被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民诉解释》规定:

①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10]原告刘某是被告赵某2003年收养的儿子,2011年5月被告去美国,至今未归。在赵某出国前两人共同居住于住所地甲地,但赵某出国后,刘某就搬到乙地居住。原告现在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起诉时被告尚未取得美国国籍。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例11]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县人,双方在乙县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县,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县 B.乙县 C.丙县 D.丁县

[例1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

A.重庆市周某起诉居住在美国的刘某要求支付赡养费

B.武汉市邓某起诉下落不明的李某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C.深圳市公务员徐某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胡某提起侵权之诉

D.上海市教师陈某对被劳教的曹某提起侵权之诉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因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有以下规律:第一,除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案件,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第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1)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定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恒有,复杂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⑥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15年《民诉解释》第20条)。

[例13]A市甲区的陈某与A市乙区的王某,在B市丙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陈某的一批珠宝在C市丁区卖给王某,后陈某将珠宝卖给了出价更高的李某,现王某欲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问:哪家法院有管辖权?

(2)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①一般情形下,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新增)

[例14]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遂引起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

A.投保车辆的购买地法院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

D.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的管辖

①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非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5)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①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若案件中储藏地有多个,均有管辖权。

新《民诉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③侵犯名誉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是指原告的住所地;侵权产品的传播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例15]北京海淀区赵某在西城区某出版社出版《论民诉管辖》一书,该书出版后,上海A区某公司认为盗版该书有利可图,遂在上海B区非法复制该书1万册,该公司将这些盗版书藏在C区,后来在D区销售时被版权局查封。赵某欲对该公司起诉要求赔偿。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些法院管辖?( )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例16]甲市A区的李某在乙市B区的网吧上网时通过网络散布了大量对丙市C区居住的吴某的恶意诋毁谣言,造成吴某名誉上的巨大损失,给其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若吴某欲起诉李某的网络侵权行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乙市B区人民法院

C.丙市C区人民法院

D.甲可以向国内任意法院提起诉讼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10)共同海损分担的纠纷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有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排除了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例17]上海某航运公司所属的客轮“海峡”号在上海驶往大连港途中,在青岛海域被厦门某航运公司的货轮“夏风”号碰撞。“海峡”号被迫驶往青岛港靠岸。“夏风”号没有停留,继续行驶至广州港被扣留。现在上海某航运公司欲就船舶碰撞起诉厦门某航运公司。

(1)请问下列哪些地方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

A.大连 B.青岛 C.广州 D.厦门

(2)上例中,如果由于碰撞,“海峡”号上的乘客因此依运输合同请求上海某航运公司赔偿,就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些地方的法院管辖?( )

A.上海 B.大连 C.青岛 D.广州

(3)“夏风”号停留在广州港期间因船舶所有权发生纠纷,原告武汉某航运公司主张该船归其所有,因而对厦门某航运公司起诉。经查,该船船籍港为大连。该案应当由哪些地方的法院管辖?( )

A.广州 B.厦门 C.大连 D.武汉

[例18]位于A县的某热水瓶厂生产了一个热水瓶,其在B县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协议约定由代理商负责在C县销售,住在D县的杨某在旅游到C县时购买了该热水瓶,后在拿回家使用的过程中因为该热水瓶爆炸了造成杨某面部严重受伤,杨某欲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民诉解释》第28条确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③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例1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写字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并验收后,甲公司仅仅付了部分工程款,拖欠450万元一直未付。乙公司决定起诉。问:此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还是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作业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以书面的方式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诉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注意:仍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管辖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可以是附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合同之外的单独管辖协议。

《民诉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协议时间为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仅适用于确定一审案件的管辖。

(4)在规定范围内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管辖法院的选择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是无效的,管辖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例20]甲(住所地为A)与乙(住所地为B)在C地签订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A地法院管辖。后甲、乙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问: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三)裁定管辖

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1)移送管辖的条件:①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②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③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①移送的次数问题: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的法院,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②管辖恒定问题:所谓管辖恒定,是指某个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当以原告起诉时的状态为准,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管辖的因素变化而变更管辖法院。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法院辖区)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例21]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两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的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的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虽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乙区法院审理更为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需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发生,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如地震、全体回避等。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且应当逐级进行。

管辖权争议,是指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或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具体的程序如下:

(1)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法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3)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提示:跨省或者跨地区之间的争议,举例说,A省甲县法院与B省乙县法院之间发生争议,此时因跨省,共同上级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时,不能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也就是说,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协商不成时,应各自报请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协商不成时,应再各自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例22]以下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指定管辖?( )

A.甲地法院受理其案件后,认为该案应当由乙地法院管辖

B.乙地法院接到甲地法院移送来的案件,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而应当由丙地法院管辖

C.甲地法院因建办公楼而欠建筑工程款,建筑公司以该法院为被告向该法院起诉的

D.某法院因为受到自然灾害影响无法办案,不能对应当由其行使管辖权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移转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新《民诉解释》第42条的规定,这里的“确有必要”的情形是指:(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提示:所有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例外:①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②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3)管辖权异议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不能向二审法院提出。

(4)对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该裁定可以上诉。

[例23]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例24]居住在A市桃园区的甲因生意周转向居住在B市松德区的朋友乙借款50万元,后因甲生意失败迟迟未还清,乙在多次要求还钱无果的情况下向A市桃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其中的10万元,桃园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此案答辩期届满后,乙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甲归还借款50万。此时甲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50万已经超出了A市桃园区法院的管辖标准,此案应当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于答辩期已经届满,甲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B.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即使乙增加了诉讼金额,该案还是由A市桃园区法院管辖

C.如果增加金额后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应当裁定甲的管辖区异议成立并移送A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本案B市松德区法院也有管辖权

2.新增:国内诉讼的应诉管辖(默示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成立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当事人应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3.管辖权异议与撤诉的关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答案:D。考点:仲裁与诉讼关系。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而题中当事人是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不能协议仲裁。所以,当事人就继承纠纷所约定的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法院可以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此,D选项正确。

2.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考点: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并不一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当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才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即使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选项错误。由于双方在洪湖公司起诉时仍然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所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2007年)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ABD。考点:侵权纠纷地域管辖。

[解题思路]根据《民诉解释》第26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题目中,张三是原告,电热毯厂和昌盛贸易公司都可以作为被告,甲县是产品制造地和被告住所地,乙县是产品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丁县是侵权行为地,所以,甲、乙、丁三个县的法院都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4.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和移送管辖规定。

[解题思路]本案既是合同纠纷案件又是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区是合同履行地和侵权行为地,B区是被告住所地,所以,无论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A、B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选项正确。

5.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的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答案:D。考点: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解题思路]在题目中,上诉针对的是管辖权异议,案件仍然在一审过程中,所以B区法院可以对撤诉作出裁判,因此,A、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所以,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答案:A。考点: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法院可以审理部分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中级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是第一审判决,因此,D选项错误。

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案:BC。考点:级别管辖。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得知,级别管辖可以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分为没有地域管辖权和没有级别管辖权,因此,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D选项错误。

8.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件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考点:移送管辖、管辖恒定原则。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陈大是在2008年7月起诉陈小的,所以即使后来行政区域发生变化,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乙县法院也没有管辖权,因此,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即使甲县法院移送管辖错误,乙县法院也不得将案件送还甲县法院,因此,C选项正确。

9.关于管辖,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答案:C。考点:管辖。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所以,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一定都由军事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仅上述3类合同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因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的是专属管辖的范围,与管辖恒定原则无关,因此,D选项错误。

10.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 )(2013年)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考点:管辖制度。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并非所有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而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属于移送管辖,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混淆了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选择管辖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协议管辖的内容。D选项体现的是协议管辖的内容,因此,D选项错误。

1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2014年)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在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至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本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BC。考点:管辖制度。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为被告李河的居住地在甲市A区,所以A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管辖恒定原则,所以A区法院的管辖权不受李河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所以A区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因此,A选项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区虽然不是被告住所地,却是侵权行为地,所以B区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该案不能移送。B区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因此,B选项应当选。

C选项混淆了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属于E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8条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不能“报送”,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移送”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因此,C选项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是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赵山下落不明,但由于本案不是关于身份关系的纠纷,所以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H区法院无管辖权,因此,D选项不违法,不能选。

1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2015年)

A.知识产权法院

B.所有的中级法院

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

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答案:ACD。考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C、D选项正确。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脑1000台,每台3000元。乙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在C地交付货物。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货物后3日内付清款项,并约定若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D地的法院管辖。但由于乙公司内部原因无法交货,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若甲公司没有按照管辖协议的约定向D地法院起诉,而是向E地法院起诉,E地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

(2)若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甲公司应向哪地法院起诉?

(3)若当事人只是口头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D地法院管辖,现甲公司反悔,向合同履行地C地法院提起诉讼,C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若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约定合同签订地D地为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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