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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情况下的诈骗罪与盗窃罪——湘江法律评论 第16卷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想象竞合理论可以解决一行为造成两个损害结果的情形,冒名人的行为既损害了买受人知情权,同时也损害了被冒名人的财产权,此时被害人是被冒名人和买受人,善意取得中的损失承担者是被冒名人,在符合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认定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可以保证被冒名人既是民事损失的承担者又是刑事被害人,这样就能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逻辑一致。

想象竞合情况下的诈骗罪与盗窃罪——湘江法律评论 第16卷

想象竞合理论可以解决一行为造成两个损害结果的情形,冒名人的行为既损害了买受人知情权,同时也损害了被冒名人的财产权,此时被害人是被冒名人和买受人,善意取得中的损失承担者是被冒名人,在符合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认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可以保证被冒名人既是民事损失的承担者又是刑事被害人,这样就能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逻辑一致。

本案中,行为人只实施了转移房屋所有权一项行为,该行为又经历了多个阶段:骗取公证机关公证文书的阶段、签订买卖合同阶段(出售房屋)、收取购房款阶段、房屋过户阶段,这四个阶段都是为了达到出卖房屋的目的,收取购房款、房屋过户的行为与出售房屋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只需要评价签订买卖合同阶段(出售房屋)这一个行为,否则会重复评价。行为人欺骗公证机关作出委托代理出售房屋的公证文书这一行为并不能单独评价,因为在与房产登记部门、公证机关及被冒名人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处分权,不可能成为三角诈骗中的被骗人。因此,这一行为不能单独造成原权利人财产损失,当骗取公证机关公证文书的阶段、签订买卖合同阶段两个行为叠加起来之后,行为人此时对原权利人的法益产生了损害,由于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行为人对原所有权人成立盗窃罪。同时,行为人明知实际不能履行合同而将房屋转卖与买受人,使得买受人获得具有瑕疵的房屋所有权,致使买受人遭受财产损失,故行为人对买受人成立合同诈骗罪。此时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正是盗窃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的重合。[23]根据想象竞合犯理论,当一项行为侵害了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且不能被其中一项犯罪包容评价时,该行为应被认定触犯数项犯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24]本案中,行为人无权处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对被冒名人以及买受人两个主体的财产法益,而财产法益属个人专有,此时该行为不能被盗窃罪与合同诈骗罪中任一罪名包容评价,因此应当认定为存在两个法益侵害事实,触犯了数罪名,应认定为盗窃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www.xing528.com)

刑事判决中认定冒名人构成盗窃罪与合同诈骗罪或者普通诈骗罪的想象竞合,那么被害人就是被冒名人和买受人,不管民事判决认定二者中谁为损失的承担者,即是否认定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二者都具有财产损失,都可以与刑事判决的被害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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