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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金融犯罪:《经济刑法基础理论》成果简介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国外的数字金融主要是指传统金融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不同,信息时代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交易活动。其参与信息金融活动的主要目的往往是利用监管快速套利,且经常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促使信息时代的金融犯罪突出表现为网络金融的系统性刑事风险高度集聚和现实化。

信息时代金融犯罪:《经济刑法基础理论》成果简介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麦肯锡公司2015年的调查数据:[4]中国在新兴国家中整体债务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是最高的,并且处于过去二十多年的最高点。这就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必须转型,不能再依靠投资进行拉动。2014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新常态”,解释了中国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发展的基本逻辑,作为一种结构性的改变,新常态强调的是消费,而且是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要有小型化、专业化的生产去匹配个性化的消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开始进行供给侧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无论是需求侧还是供给侧,本质上都是匹配的方向在转变,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消费驱动和技术革命,而这其中能将二者有效结合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业就成了投资热衷的“下一个风口”。时至今日,无论是实然层面抑或是应然层面,金融均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稳则经济稳”,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其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深化利用,进一步促使金融资本快速完成了从无纸化向数据化的转变,金融信息获取和金融大数据的挖掘使用开始成为经济晴好的风向标。和此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数字贸易环境下金融数据资本的流动成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金融资本的流动趋势开始成为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变量

在201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论坛上,修复产能过剩问题成了平衡经济的核心,当时我国人口红利消失、企业产能过剩、出口滞销、内需无力等困境都已经出现,创新成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开始强调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与国外的数字金融主要是指传统金融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不同,信息时代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交易活动。就技术层面而言,中国在信息技术建设领域具有比较优势,互联网公司能够通过智能手机将大量的潜在客户连接起来,而大数据和云计算更是为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提供了有效的替代方案。基于信息数据开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服务供给不足,为一大批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支持他们为个性化的消费提供金融产品。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之下,创新成了金融领域的主旋律,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发生了变化,监管政策也随之出现了阶段性调整,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表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因此,我们必须肯定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的新常态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制度层面依然必须坚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这也是刑事政策层面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

现在的问题是,与笔者所期待的市场经济状况相背离,众多互联网公司既不懂信息技术也不懂金融业务,既不掌握金融数据也不懂金融技术利用。其参与信息金融活动的主要目的往往是利用监管快速套利,且经常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促使信息时代的金融犯罪突出表现为网络金融的系统性刑事风险高度集聚和现实化。系统性刑事风险的产生根源在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脱离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具体表现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5]:一是“休戚相关”问题,有相当数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市场间的风险敞口休戚相关;二是“盘根错节”问题,任意一家重量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失败都会导致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三是“传染”问题,传染性是指风险会因跟风或其他形式的非理性恐慌而传播。就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信息时代金融风险容易集聚及现实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金融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传统金融市场监管的失灵,这意味着依据传统金融监管机制建立起来的金融市场在实质上逐渐崩溃。当潜在的金融投资者、消费者对原有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不满意时,就会选择不参与该领域的金融交易,而易于被诱惑、被裹挟、被欺诈,进而成为信息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对象。从法律监管层面而言,在信息金融市场中要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合理掌控,主要需要确保以下两点:一是在网络金融经营环境下,金融业务在带来高回报的同时,本身也自带高风险特质,其经营主体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二是金融活动的核心是资本流动,活动过程中金融资本安全必须得到保障,并且有可预期的可持续业务流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资金链断裂,从而确保个体金融经营危机不会通过信息金融体系加以扩散。(www.xing528.com)

问题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一旦受到监管,就会从根本上改变其战略格局。在传统金融业务垄断的市场,监管是维持竞争的唯一选择路径,但在其他市场,监管的目的不是维持竞争,在金融用户安全和系统稳定时,监管会阻碍竞争。因此,在受监管的网络环境中,能够很好地应对监管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的关键竞争优势。尤其是对于试图进行金融创新的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如何在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进行技术利用深化,从而取得金融数据使用的优先权和支配地位决定了其能否成为新常态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的赢家。这就给金融犯罪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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