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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含义及实现手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含义之一:自然状态假设霍布斯自然法理论就是要证明法律、政府和国家的真正来源与使命,以推翻君权神授思想定势。自发战争状态持续的原因是公权力与法律的缺位。自杀和自弃的行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是违反人的存在法则的,也是不道德和不理性的反常行为。自然法的核心内容是自然权利,而实现自然权利的手段是自然法则。和平法则,是自然法的第一律。

自然法的含义及实现手段

(一)含义之一:自然状态假设

霍布斯自然法理论就是要证明法律、政府和国家的真正来源与使命,以推翻君权神授思想定势。

公共权力是文明与野蛮的分界线,无公权就必有战争。“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2]这里为什么把战争定义为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呢?战争的主体是每个个人,所有的人都是战争的参与者,没有人能够逃避这种战争。也就是一种自发状态的战争。而这种战争又是必然的、经常的,因为它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人类有三种天性:竞争、猜疑和荣誉。与此相应,人类有三种欲求:求利、求安全和侵犯,这三种天性与欲望是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这种自发性战争与通常意义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不同,它是每个人与每个人之间的战争,因而用现代的话语来理解,这种战争状态就是一种暴力冲突状态,或者相互伤害的无序状态。自发战争状态持续的原因是公权力与法律的缺位。“这种人人互为战的战争状态,不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与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和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3]自然状态是一个无政府、无法律的自生自发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法官,根本无所谓控告。”[4]没有公共的法官来接受人们的控告,每个人就只有自行自我裁判,自然状态下到处都是法官。

当然,这种自然状态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这种假设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文明状态的形成原因,揭示法律、国家和政府产生的法理依据和伦理使命。在无法的状态下,暴力和欺诈也成了美德,而这两种所谓的“美德”在文明法治社会却是最不正义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自然状态之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有权概念,人人都是一无所有的,同时人人又是绝对自由的,而这种绝对自由又是绝对没有保障的。自然状态下,暴力和欺诈盛行,每个人的命运都处于反复无常的状态,暴死与短命也是一种普遍现象。自然状态的人与人之间是狼式关系,人还只是处于兽性状态,而且是狼性而非狗性的兽性,我们可以将此称作“狼喻说”。其实,狼是一种具有相互协作能力的群体性动物,狼与狼之间不仅在谋生上有极强的合作能力,而且在亲情上也是群体性很强的动物,并不存在每个狼与每个狼之间的战争关系。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人就会比任何凶残的动物都残暴,因而,自然状态狼式比喻是为了证明法律与国家产生必要性。这也是一种哲学上的死亡体验,用死亡来证明生存的意义,只有法律与国家才能避免暴死,才能避免人与人之间相互伤害与欺诈。

(二)含义之二:自我保存本性

自然法在西塞罗那里得到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表达,只不过他的自然法概念还处于理论上的初始阶段,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西塞罗认为,在人定法出现之前就存在着一个永恒法则,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宇宙中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则,是对宇宙万物都适用的理性法则,其核心要义就是自我保存法则。每个事物都在追求其理性存在状态,都拥有采取一切手段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霍布斯也把自我保存法则视为一种自然法,自然法就是自然状态下就已经存在的法则,它不是哪个人或者权威规定的,而是人的理性能够理解的自我生存法则。自然法不仅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才起作用的法,在文明状态自然法也是当然起作用的法,自然法对文明社会起作用主要通过人定法,但自然法并非总是能够对人定法起作用。因此,自然法学派就把自然法当作人定法的善恶标准,凡是符合自我法则的就是善法,否则就是恶法,或者根本就不是法。西塞罗强调人自觉服从理性自然法,人拥有遵从理性法则的义务,人也只有在服从理性法则前提下才会拥有真正的幸福和自由,而霍布斯则更强调自然法的权利本位,认为人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我生存和自我保护的自然权利,同时强调这种自然权利只有在国家和法律状态下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三)含义之三:自然权利(www.xing528.com)

自然权利,即人人都有自保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自卫权。来自本能的生存本性,动物也有生存本能,但动物没有这种权利意识,不能认识到自己的生存权。“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促使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5]自然权利之下,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而自由的内容是保全各自的生命,即自我保存。自由的核心要义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是什么呢?这就引出了自然律或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理性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一戒条就是“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促使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6]自然法禁止自残和自弃。自杀和自弃的行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是违反人的存在法则的,也是不道德和不理性的反常行为。权和律是有区别的,“权在于做或不做的自由,而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7]霍布斯把权和律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权是自在的,而律是自为的,权相当于自然权利的享有,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这是自然状态下人就享有的自我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剥夺的生存权;律就是人的选择行为及其后果,着重于人所应当背负的某种责任,是对于自由决定的一种自我责任约束。由此,权就是自然权利,律就是自然法则,二者是有区别的,二者共同构成自然法的内容。

(四)含义之四:自然法则

自然法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自然权利,实际上自然法应该包括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人们往往把自然法仅仅理解为自然权利,而忽视自然法之法则属性。自然法的核心内容是自然权利,而实现自然权利的手段是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一种理性法则,也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够发现的生存法则。霍布斯的自然法则概念可以概括为:寻求和平的目的及其实现手段。

和平法则,是自然法的第一律。和平法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寻求和平,寻求和平是一种超越自然感觉的理性选择,和平是自然律的基本原则或宗旨。二是维持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和平是自然法的总法则和基本精神,自然法的其他具体法则都是从和平法则中生长出来的,且都是以和平法则为宗旨的。和平是自然法的宗旨,而契约是实现和平的基本理性路径。和平与战争是自然法则的两个主要环节,自然法则的核心内容是和平,和平是人作为人存在的第一法则,和平意味着个人免于受他人伤害,也意味着个人不伤害他人。和平法则的第二要义就是在得不到和平时,个人有权寻求一切手段来保存自己,包括战争。自然法则就是自我生存的和平法则,和平法则隐含着寻求能够实现和平的一切理性手段。“以下的话就成了理性的戒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8]和平是自然法的核心理念,也可以把和平理解为自然法的根本宗旨。和平是人最为基本的理性存在法则,和平是对于伤害的一种否定,是指主体之间的理性存在状态。和平的实现,除了战争手段,就是契约的订立与遵守,战争是在没有其他理性办法的情况下不得已才采取的行为。

自然法的第二律,订立契约、转让权利、实现和平。为了寻求和平,最为有效的路径就是用和平的手段来寻求和平,这就是共同契约。“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9]只有共同契约才能避免战争,求得各个理性存在者的共存。契约是人作为人才拥有的理性能力,人为了避免相互伤害,就只有通过相互协商来寻求共存。霍布斯从人的语言交谈能力出发,来阐释人的理性能力,人们通过语言交流达成共同认识,订立共同契约,契约规定为了共同自由必须放弃或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契约是偶然的现象,只是具体双方当事人的个别现象,那么这种契约并不能解决整个自然状态的无序问题,因而只有所有人共同参与的契约才会从根本上结束自然状态。霍布斯通过契约概念的引入来证明法律、国家和政府的产生原因,寻求法律的伦理依据。契约是人作为人存在的一个伟大发明创造,是人作为精神存在者的理性作品,是开始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文明社会的精神动因。

第三条自然法则是,“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正义概念的出现,源于共同契约,没有契约就不会有正义,“这是正义的泉源”。“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10]所以,正义的来源是契约,正义来自于有效的契约,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契约。总之,契约正义就是交换正义;而分配正义就成了公道,是一种裁判正义。所有权也是契约的结果,只有在契约成立的共同权力出现以后,人们才有了普遍的物权概念。还有一条不得不提的自然法则是,人人平等原则。“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正如所有寻求和平的人都必须放弃某些自然权利,也就是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人们也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保留某些权利。”[11]为了和平就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必须交出一些自然权利,或者说对于自己的自然权利加以必要限制。但是,霍布斯并没有说明交出哪些自然权利,也没有指出应该保留哪些权利,而这些问题就留给了洛克。从洛克的论著来看,人们交出的主要是自我立法权、裁判和惩罚权这两项自然权利,保留的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霍布斯提出了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的理论,认为文明状态下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个人任性,法律正是为了限制自然状态下为所欲为的绝对自由,而这种限制是为了整体的自由与和平,而非为了限制而限制。霍布斯的自由限制理论,成了后人批判的重点之一,洛克为了阐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自由权利,而是为了扩大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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