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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基本原则概述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全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除上述原则外,还有支持起诉原则,但由于其自身的性质不宜归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或重要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诉讼法和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的主要过程和主要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集中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明了方向。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总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总方略,适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制定的。因此,不论是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中,都应当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和各种程序;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有利于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彼此之间却有着紧密的联系: 其中一项原则的实现,就要求其他有关原则的实现;其中一项原则遭到破坏,必然影响其他相关原则的贯彻执行。因此,各项基本原则之间起着相互保证的作用。只有全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基本原则的分类(www.xing528.com)

关于基本原则的分类,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按照基本原则的性质来区分,把规定法院组织活动的原则,称为组织原则;把规定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则,称为职能原则。另一种观点主张根据基本原则是由什么法律规定的来区分,把基本原则分为依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两类。后一种观点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行的分类法。我们认为对基本原则的分类,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国家性质;②法治要求;③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性和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都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必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民事诉讼法也不能例外。同时,由于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具有质的不同,因而其特点也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体现,否则就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认为,按依据的法律和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规律,比较科学的分类应是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

1.共有原则,是指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分类。这些原则有6 个: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2.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分类。这些原则有5 个: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支持起诉原则,但由于其自身的性质不宜归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范畴。此外,在学术理论研究和国外民事诉讼中,还有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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