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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代表人概述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扩大原有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全体共同诉讼人选出能够代表他们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共同诉讼要求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而代表人诉讼则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10人以上。共同诉讼要求全体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而代表人诉讼要求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对本人发生效力外,还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代表人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最早的代表人诉讼产生于英国,但它却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美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将人数不确定但是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群体,即“集团”,集团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即视为全体人提起诉讼(集团诉讼)。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扩大原有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由全体共同诉讼人选出能够代表他们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德国则将具有公共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的诉讼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由该团体提起诉讼。判决是针对该团体作出的,有利判决的效力不直接及于团体的成员,但是成员却可以援引该判决对抗团体诉讼中的被告。我国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的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主体人数众多。按照《民诉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人数在10人以上的,就可以构成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规定,是由于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时,每一个当事人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将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一定困难,甚至无法进行审理。

2.诉讼主体的代表性。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共同诉讼中,要求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活动,每个共同诉讼人都直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而在代表人诉讼中,不要求众多的当事人都参加诉讼活动,诉讼活动由他们的代表人代为进行。

3.承担法律后果的伸展性。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仅对亲自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具有拘束力,对被代表的全体成员同样具有拘束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也同样适用该判决、裁定。

由上可见,诉讼代表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主体,不同于一般的诉讼代理人。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主要是:①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②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是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也是为了保护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则是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③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上的法律后果由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全体共同享有与承担;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享有与承担。(www.xing528.com)

另外,虽然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建立在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以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利害关系作为内在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明显区别:①当事人的人数不同。共同诉讼要求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而代表人诉讼则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10人以上。②进行诉讼活动的主体不同。共同诉讼要求全体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而代表人诉讼要求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③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经全体承认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只对本人发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对本人发生效力外,还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④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不同。在共同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判只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仅对所有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有效,而且对那些虽然没有向人民法院登记,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权利人也有效。

(二)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1.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群体性纠纷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例如,因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商品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案件,因环境污染使广大公民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等,都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此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为了妥善地处理好这类纠纷,在诉讼活动中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制度。

2.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共同诉讼解决不了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诉讼请求的提出,诉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的通知,判决效力的扩展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现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3.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增强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群体性的纠纷大量出现,已使单独个人的私益问题,变成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为了使公益不再受侵害,诉讼法拟制了“群体”或“集团”,许可其代表人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为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便利,也为司法解决社会问题打开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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