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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诉讼期间的规定及计算方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诉讼期间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定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也可以说是法定期间的补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期间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计算顺延期限的长短。

民事诉讼法学:诉讼期间的规定及计算方式

一、期间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有关诉讼期间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期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诉讼期间可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律将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时间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该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才具有法律效力。[1]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也可以说是法定期间的补充。与法定期间略有不同的是,指定期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更性。[2]

二、期间的计算

诉讼期间有一个计算方法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2 条第2 ~4 款和《民诉法解释》第125 条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www.xing528.com)

三、期间的补救

期间的补救,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依法采取的顺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83 条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以自身的力量和条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地震的发生等。所谓“其他正当理由”,系指除不可抗拒事由之外的导致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诉讼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理由,如当事人重病、诉讼文书被他人迟误而未能及时收到等。

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10 日内提出,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顺延期限的长短,因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的区别而有所不同。法定期间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计算顺延期限的长短。至于指定期间,其顺延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期限的延长制度的相关规定。[3]

四、期日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根据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期日中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同,可将期日分为准备程序期日、调查证据期日、宣判期日等。期日确定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进行诉讼活动,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变更期日。经法院允许变更期日后,应及时通知参与诉讼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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