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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民法典编纂中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已经阐述,相对人的因素不是意思表示错误撤销的构成要件,是影响相对人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当相对人对错误的存在有预见的可能性时,因其并无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错误表意人无须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相对人恶意利用表意人的过失、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因过失陈述造成表意人产生错误时,错误表意人非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向恶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被撤销所导致的损失。

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民法典编纂中的理论与实践

对于相对人,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相对人恶意利用表意人的过失时、对错误的存在有预见可能性时、相对人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或因无过失的不实陈述直接导致表意人错误发生时应如何处理,相对人的心理状态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与错误的认定和赔偿的范围相关等。前文已经阐述,相对人的因素不是意思表示错误撤销的构成要件,是影响相对人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当相对人对错误的存在有预见的可能性时,因其并无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错误表意人无须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相对人恶意利用表意人的过失、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因过失陈述造成表意人产生错误时,错误表意人非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向恶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被撤销所导致的损失。

【注释】

[1]谢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2]《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3]孙鹏:《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4][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中关于“错误”制度的规定》,渠涛译,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5]班天可:《日本民法中的错误论——兼析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民法解释中的界限》,载《私法》2012年第1期。

[6]美国《合同法重述》第152条规定,可获救济的共同错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错误必须涉及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基本假定;(2)错误必须对约定的给付交换具有实质性的影响;(3)错误不属于一方应承担的风险。参见王军《美国合同法》(修订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

[7]朱广新:《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页。

[8]徐晓峰:《民事错误制度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www.xing528.com)

[9]冉克平:《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载《法学》2016年第2期。

[10][德]海因·可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11]《德国民法典》,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12]《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3]冉克平:《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载《法学》2016年第2期。

[1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1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8页。

[16]参见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0198.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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