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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制度滞后问题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既体现为制度空白仍大量存在,致使需要规范的地方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引导,同时还体现在制度更新的迟滞上,制度的变迁和创新乏力,难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发展。这说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水平还不高,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与监督明显不足。其次,制度更新迟滞制约了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制度滞后问题

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既体现为制度空白仍大量存在,致使需要规范的地方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引导,同时还体现在制度更新的迟滞上,制度的变迁和创新乏力,难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发展。首先,制度缺失导致行政行为无法可依。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2013年发布的调研报告,被调研的53个城市在“制度建设和行政决策”这项指标中平均得分率为53.90%(这项指标满分60分,平均得分32.34分),相比于其他指标,得分率普遍偏低。这说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水平还不高,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与监督明显不足。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如《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以及21世纪初制定《行政许可法》之后,与行政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较为缓慢,新增法律制度并不多。而与此同时,社会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矛盾、新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再加上权力自身的膨胀性,政府以管理者身份能将权力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导致权力异化、不当行使等问题层出不穷。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被人大授权的政府机关拥有制定行政法律制度的权力,但一些政府机关在外部监督压力缺失、内部规范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对制度建设重视不够,不能及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人民对秩序和规范的渴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弥补制度空白,造成某些领域长期无法可依,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其次,制度更新迟滞制约了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发展。法律制度既有相对稳定性,也有动态变化性,需要随社会的发展和演进适时地做出调整,增进已有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的契合度。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的这种关联性决定了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必然要以更高的法律理性创设和构建动态运转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社会变革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规则保障,这也是法治政府持续推进的保障。然而事实,行政法律制度的更新速度却远远落后于其他法律制度,行政立法、行政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主体、程序、裁量、救济等内容的设定上存在与现实相脱节之处。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推进,公民对权利和权力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迫切希望通过法律制度合理地分配、规范权利与权力,在制度框架内建立起二者互动的规则和必须遵守的规范。但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停留在过去较为宽泛、模糊的层面,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条款没有与公民权利意识、能力的增长相一致,一些制度内容已不能指导和规范当前的法治政府建设,降低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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