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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权力结构,尝试建构行政权力内部与外部的制约与平衡机制,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外部的权力制衡机制指的是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然而在现实中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效果,与理论设想存在着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

行政管理活动的核心是权力,权力的获得、维持、削弱是行政管理者极为重视的,权力的运行也是保证行政领导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动力。行政权力具有权力的共同特性,即强制性和膨胀性,过度膨胀的行政权力会打破国家权力的内在平衡,也会造成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失衡,若不能加以制约和控制,将很难将其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促使其依照法定轨道行使。对行政权力进行制衡已成为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共识,虽然三权分立思想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政治体制的思想基础并不适用于我国,但其中所蕴含的权力制衡理论却是值得重视和借鉴的。从权力结构,尝试建构行政权力内部与外部的制约与平衡机制,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地方政府在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衡上做过有益的探索,深圳、成都等城市都曾进行过行政权力内部分权机制的改革,试图从内部完善权力的横向与纵向双向制衡,平衡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行政权力的内部结构来看,横向制衡的重点在于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追责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体系,实现行政权力相对均衡的权力配置和运作,使行政权力能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正确、合法地运用权力,有效防止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决策是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是行政管理取得成功的第一步,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引入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和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杜绝行政领导拍脑袋决策,以科学决策引导行政执行的依法开展。执行是关键,再好的决策没有好的执行也很难取得成效,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行体制,保证政令畅通,合理规范执行的具体程序和实施步骤,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推进行政执行体制的逐步完善,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并将决策执行效果反馈给决策机关,以利于决策的调整,进一步与现实需求相契合。监督是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行政系统内部要特别注重横向的监察、审计,给予内部监察机关更多的独立性,健全行政内部监督体制,确保其可以在不受社会干扰不受政府机关影响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追责建立在行政监督的基础上,彰显着行政监督的力度,缺少了责任追究机制,行政监督便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就是要将监督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通过责任追究的强制性,惩治违法的行政行为,推进行政权力各部分合法、合规运行。通过以上四个机制的分工与合作,形成我国行政机关内部有机系统平衡的权力机制,尤其要增强比起决策权、执行权相对较弱的监督权和追责权的权力分配比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控制,构筑法治政府合理的权力结构。纵向制衡主要是要在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建构一种制衡机制,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负有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和权力,通过对下级机关的考核、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及时纠正下级机关违法、错误的行政行为。目前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出于庇护下属、碍于情面等因素,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和纠偏不利,有必要在制度和机制上做出进一步规范,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予以监督,以保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的权力制衡机制指的是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

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享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区别,三权分立结构中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平等的、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其地位自然要高于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一府两院,这同时也意味着人大可以监督和控制政府,但政府不可以监督和控制人大。然而在现实中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效果,与理论设想存在着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明确人大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如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如何启动等,通过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来强化人大的监督权力,使人大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在监督机制上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解决监督力量不足、动力不强的问题,同时可以增强行政权力监督的专业性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实现,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有限,既受制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使监督权无从行使,另一方面受制于自身的独立性不强,司法机关和政府之间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因此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必须在制度上完善《行政诉讼法》,在组织机构上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加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约束和控制,引导行政权力依法定轨道运作。相对平衡的权力结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结构保障,有助于我国形成更为稳定、规范的行政权力法治化运作状态。在内外部权力合理配置、彼此平衡、约束的基础架构下,将行政权力置于监督、控制的权力网络中,确认行政权力运作的法律边界,从而使政府在法律的规范下开展行政活动,将我国的宪法理念体现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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