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作出。不是任何行政组织都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此外,《行政处罚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还规定经授权或委托的行政组织依法可行使行政处罚权。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四)款规定的司法审查标准来看,超越职权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这是说,哪一种行政主体拥有行政处罚权,以及它拥有多大的行政处罚权,均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尤其根据单行法的具体规定。
处罚主体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只有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其行政处罚权的前提下,才是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只能在其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调整,除由法律、法规及规章重新规定赋权以外,只能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只有对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裁决权,无权对500元以上或拘留等的裁决权;行政拘留由公安部门来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实施。自贸区管委会是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在各类行政执法中经常出现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的现象。主要表现有:一是错位,即在没有权限情况下实施处罚,属于违背“法不授权不得为”。二是越位处罚,包括事务越权、地域越权、级别越权等。无论是错位还是越位,其结果是越权无效。《文摘报》第2063期刊登了题目为“谁有权说——打死有奖”的报道,大体内容为:湖北省交警总队最近发出一则通告称,针对车匪路霸犯罪案件在湖北省个别地方重新抬头的现象,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万元重奖。法律规定,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必须看到,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正当防卫不能加害于其他人;正当防卫必须以有必要为限度。因此,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而湖北省交警总队这一规定,可能变成了一种主动的行为。生命权是第一位的,按照法律保留原则,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对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和不负法律责任等作出某种规定,这些内容的设定是专属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权限,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因此,公民应谨慎使用无限防卫权,交警部门向社会发出这则通告,显然违背法律保留原则。1997年,桂振纸业有限公司诉防城港海关行政赔偿案件中,防城港海关给予原告赔偿268万元人民币。海关败诉的理由之一是海关做出的封存厂房、责令相对人内销补税等违法行政行为。因为内销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职权行为,即海关不能责令内销。根据《稽查条例》第16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可见,没有封存厂房的规定,封存厂房属于越权执法,由此引起的损失应该由海关赔偿。(www.xing528.com)
根据《海关法》等的规定,目前,海关是我国实施海关处罚的唯一主体。我国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均享有实施海关处罚权,而海关总署并不直接行使处罚权,海关办事处也不能享有实施处罚权。在“一带一路”大通关的背景下,海关从四个维度将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行政权力的界权与清权。一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边界和范围。二是在共享理念下口岸各部门的执法权力的清权与界权。三是各海关系统横向纵向的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行政权力。四是某海关内部各机构部门的清权与界权。2001年,拱北海关在旅检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争执,旅检关员拿手铐给相对人铐住,引起旅检关员越权使用警械的复议案件,最后,海关给相对人2000元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缉私警察才有条件地使用警械武器,旅检关员没有权力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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