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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食品安全举报机制-有奖助力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从法律层面明确举报的主体、 事项、 程序、 方式以及相关奖励措施, 有利于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共同维护食品安全。此后, 各地陆续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创新食品安全举报机制-有奖助力

近年来,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以一定的奖励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是新时期加强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丰富食品安全监管渠道的积极探索。

一、客观需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 创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是践行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

(一)实现消费权益保障的需要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 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食品安全法》 第10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对食品消费享有知情权、 选择权、 参与权、 表达权等社会监督权利。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从法律层面明确举报的主体、 事项、 程序、 方式以及相关奖励措施, 有利于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二)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的需要

目前,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 小、 散、 低, 部分企业食品安全意识、 诚信自律意识不强, 违法犯罪手段日趋隐蔽, 形式更加复杂, 政府监管任务日益增加, 监管难度不断提高。 当前, 我国仍处在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 普遍面临着监管力量不足的困境。 在此情况下, 如何降低监管成本、 提升监管效能, 需要认真思考并科学谋划。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可以有效弥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 监管视野不宽、监管信息不多等问题, 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打好一场保障食品安全的 “人民战争”。

(三)拓宽利益诉求渠道的需要

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一些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往往不愿、不想、 不敢投诉举报, 有时也不知如何投诉举报。 而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接触者和首要发现者, 消费者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是最直接、 最及时的, 对监管部门主动、 快速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和渠道, 构建反应迅速、 沟通快捷、 运转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 有利于动员和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同时也可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四)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不高, 是近年来假劣食品制售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幅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 使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愿犯法、 不敢犯法、 不能犯法、犯不起法”, 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一般而言, 监督网络愈密、 惩戒威慑力度愈强, 违法犯罪的成本也就愈大。 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 创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立体监督网络, 不断拓展监管部门的 “眼” 和 “耳”, 延伸监管部门的 “手” 和“脚”, 将使不法分子感知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违规生产经营食品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 这种经济杠杆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实现社会治理的需要

食品安全治理是社会治理的真实缩影和具体体现。 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既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管, 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作为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一种有效互动机制, 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能够有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用社会力量弥补行政监管覆盖的有限性和惩戒的滞后性, 促使食品安全治理更具主动性、 前瞻性和有效性, 形成更加有效的社会预警系统, 更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实践探索

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建设, 已走过了从地方积极探索到国家统一指导的发展历程,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正日趋完善。

(一)地方积极探索阶段

进入新世纪以来,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 及时发现、 控制、 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 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全社会参与氛围,各地陆续创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2003年11月, 为实施 “食品放心工程”, 强化打假治劣力度, 牡丹江市设立 “食品举报奖励专项基金”,规定凡举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属实者, 可给予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重大案件实行重奖。2005年1月, 南京市试行放心食品有奖举报制度, 由南京市计委、 财政局、 工商局等十部门联合建立南京市放心食品有奖举报热线, 凡在粮油、 肉类、 蔬菜、 水果、 奶制品豆制品、 卤菜、 水产品、 酒、 盐、 醋、 酱油、 水发制品等13类与市民消费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生产经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举报, 举报分为4个有功奖励等级, 最高奖励款额为2万元。 此后, 各地陆续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如2007年4月公布的 《南京市江宁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江宁政发 〔2007〕 73号);2007年10月公布的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青政办发 〔2007〕 40号) 等。 这些办法在奖励范围、 奖励条件、 奖励程序、 奖励金额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 具体的规定。

应当说, 第一阶段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基本是地方或者部门所建立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这时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举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这种 “一条龙” 的处理方式往往是举报受理、 举报核查以及兑现奖励由同一部门组织实施的, 虽然有利于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 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二)国家统一指导阶段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不仅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 同时也是一个效果显著的机制。2010年7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 〔2010〕 36号), 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 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地沟油” 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2011年7月,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 〔2011〕 25号) (以下称 《指导意见》 ), 首次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 《指导意见》 规定了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 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明确有奖举报范围、 加强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对加快推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 《指导意见》 是全环节、 全品种、 全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且坚持举报受理、 举报核查以及兑现奖励相分离的运行机制, 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举报机制的有效运行。 《指导意见》 下发后, 各地加快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的建立。 据新华网2012年2月9日报道, 截至2012年1月底, 全国已有21个省份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对食品安全举报受理、 核查以及奖励范围、 条件、 标准、 程序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0年9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0〕 42号), 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

2012年2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 〔2012〕 16号), 要求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各地区要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 抓紧细化落实措施, 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 移送和反馈程序。 要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 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 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

从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来看,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范围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范围应当是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 《食品安全法》 公布实施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范围有所不同。 《指导意见》 颁布后,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范围基本确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农产品种植、 养殖、 加工、 收购、 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 违法制售、 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 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是收购、 加工、 销售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 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是生产、 经营变质、 过期、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 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是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 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是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 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指导意见》 发布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扩大了有奖举报的范围或者附设一定的条件, 如2011年12月29日发布的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 (晋政办发〔2011〕 105号) 增加了 “非法收购、 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流通领域的,非法生产、 销售、 使用 ‘瘦肉精’ 的”; 2012年3月21日发布的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增加了 “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皖政办 〔2012〕 20号) 第6条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 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 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有的地区在明确有奖举报的范围的同时, 也规定了不属于有奖举报的情形与范围。 如 《晋城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试行) 》 第3条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一是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 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是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的; 三是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 办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四是属本部门查办或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配偶、 直系亲属举报的; 五是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www.xing528.com)

(二)举报程序和方式

举报程序是否科学完善,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有奖举报效果的正常发挥。 近年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立法过程中, 注重强化举报程序的完善。 《指导意见》 第2条规定, 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 一是举报受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 明确举报受理部门。 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 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 形成专门案宗。 二是举报核查。 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举报核查工作的程序、 时限要求和部门间的衔接措施, 确保责任到位、 核实及时、 查处有力。 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 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三是兑现奖励。 地方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 奖金管理、 奖金发放、 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在查处工作完成后, 要对举报事实、 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 目前, 各地各部门确定的举报程序和方式上大体相同。 如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9条规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受、 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一是以电话、 信件、 传真、 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 二是以来访形式接报; 三是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 线索接报。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 第5条规定,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被举报人危害食品安全的具体违法行为、 人员、 时间、 地点、 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注明本人的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三)举报获奖原则

各地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大体相同, 如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6条规定, 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的原则:一是举报人实名举报, 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 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 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是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人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 三是同一违法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 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是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四)奖励资金来源

食品安全奖励资金是否能持续保障, 是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 《指导意见》 第3条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 单独立户、 专款专用, 接受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13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 由同级财政负责管理。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专项列支、 专款专用, 接受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情况, 应当纳入对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五)奖励标准

《指导意见》 第3条规定, 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对举报违法制售、 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 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 “黑作坊” 等的人员,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 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确定奖励标准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 如山西省将奖励标准与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挂钩,《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 《办法》 ) 第8条规定, 根据举报涉及范围、 情节轻重、 影响程度, 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为下列四种级别。 一是特大安全隐患。 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 或仅涉及一个设区的市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可能造成重大、 恶劣社会影响。 二是重大安全隐患。 涉及两个以上县 (市、 区),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 或仅涉及一个县 (市、 区) 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是较大安全隐患。 发生在一个县 (市、 区) 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 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是一般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 (市、 区) 局部区域的违法行为,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后果。 该 《办法》 第9条规定: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 将举报分为下列四种举报级别。 一是一级举报。 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 直接掌握现场物证、 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 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是二级举报。 认定有违法事实, 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 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 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是三级举报。 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 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 仅提供查办线索, 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 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是四级举报。 有部分物证, 但未经过核实, 仅为怀疑、 推测性举报。 该 《办法》 第10条规定:根据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不同,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为:特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 奖励10万元; 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 奖励5万元; 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 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 奖励0.2万元。 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 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对举报违法制售、 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 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 “黑窝点” “黑作坊” 等的人员,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 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黑龙江省则按照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11条规定: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 对举报人按照罚没款金额, 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额度为:罚没款金额的5%。 最高可奖励50万元; 罚没款金额较低, 但性质恶劣, 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罚没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 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 社会危害及影响, 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 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 在按照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 额外给予l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江苏、 广西、 海南等地还规定,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 奖励额度上不封顶。 各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建立, 有效调动了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主动性。 2011年辽宁全省共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3189起, 已立案927起, 奖金兑现146起。

(六)举报保密

为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未经举报人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 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一律予以严惩。 《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 第14条规定, 受理、 查处举报的有关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 身份、 住址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23、24条规定, 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 举报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 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四、创新完善

近年来, 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频发,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食品安全治理仍任重道远。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作为食品安全治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规范和落实上深下功夫, 在完善和创新上继续探索。

(一)完善便民受理机制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作用的发挥, 除了靠高额奖金激发群众举报的动力外, 还应在程序细节上保障群众举报的热情。 首先, 要坚持举报受理“首问负责制”。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和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绝大多数消费者在发现违法违规时往往难以知晓向哪个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从方便群众举报和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出发, 应当建立举报受理首问负责制。 各监管部门对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 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 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 由食品安全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 以及跨区域、 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 应当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办, 由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举报内容应当由下级有关部门查处的, 应当及时移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 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 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 其次, 要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统一渠道和平台。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 “集中、 统一、 高效” 的原则, 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 探索建立统一的举报渠道和平台, 明确举报受理的范围、 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重奖举报作用

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作为受益人的国家, 应当对举报人为举报所付出的代价给予必要的补偿, 这是公正的体现。 “重赏之下, 必有勇夫,” 对食品安全举报实行重奖, 不仅能够激发群众举报的热情, 而且对违法犯罪行为更能给予强力打击。 因此, 对举报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违法活动的, 应当给予重奖, 可以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罚没款数额或者挽回损失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指导意见》 第3条规定, 对举报违法制售、 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 “黑窝点” “黑作坊” 等的人员,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 应当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目前,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7条规定,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11条规定, 最高可奖励50万元。 目前, 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罚没款数额或者挽回损失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 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基金, 多渠道筹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 为提高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金额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有奖举报机制的作用。 除了物质奖励外, 各地区各部门也可探索精神奖励的措施。

(三)健全举报保护措施

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有可能招致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给举报人造成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 甚至危及举报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没有有效的举报保护制度, 举报人尤其是内部举报人将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泄露举报人信息会增加举报人及其利益关系人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会使很多潜在的举报人不愿举报、 不敢举报, 从而影响举报制度的整体绩效。 因此, 除对经查实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举报依法公开外, 无论举报信息是否全面、 是否获得奖励, 监管部门都必须为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凡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高效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有奖举报制度时, 应当完善有奖举报程序, 健全有奖举报方式方法, 以形成高效、 便捷的运行机制。 要缩短有奖举报流程周期, 简化有奖举报程序, 尽可能降低举报人成本; 缩短奖励的审核周期, 细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时限; 明确兑奖时限, 及时兑现有奖举报金额; 举报人申请奖励时, 可以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受理, 待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再予以严格的身份审核, 这样不仅能减轻举报人的成本, 而且还能充分调动举报人举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推行隐名有奖举报

食品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隐秘, 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为鼓励问题行业或者企业内部知晓内幕人员 “站出来、 发声音”, 应当推行“隐名举报”, 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隐名举报是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之外的第三种举报方式, 即凡是举报人认为其举报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安全的, 可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但要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或者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领取奖励。 操作上,举报人可与行政部门专人约定身份代码、 举报密码、 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方式等内容。

(六)强化有奖举报宣传

加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是新时期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方式方法的有益探索。为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有奖举报的宣传引导工作, 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奖举报的举报方式、举报范围、举报保护和举报奖励措施, 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正确地行使举报权,切实做到举报不失实、 不避责, 提高举报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 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通过展示大案要案的查处成果,消除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顾虑,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 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

[1] 徐景波: “保障食品安全须出 ‘重拳’ ——建立创新的重奖严罚机制”, 载 《中国食品工业》 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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