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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据分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9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就海关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管理措施发布公告。2002年2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345号国务院令,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此奥林匹克标志纳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据分析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若将1474年威尼斯颁布第一部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肇始,世界知识产权已跨越600余年的历程。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有关。该协定1991年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框架中包含《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最终于1994年形成《TRIPs协议》。该协议不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原则,而且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保护程序,并在第四节具体规定了边境保护措施,赋予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

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帮助其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将《TRIPs协议》中涉及海关的条款转换成本国立法,于第85/86年会(1995年)通过了《海关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内立法样本》,以赋予海关执行《TRIPs协议》所需的权力。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SCCP)也将全面实施《TRIPs协议》作为集体行动计划之一。同时,世界海关组织向成员国海关发出《关于有效制止侵犯版权商标权货物进出境的建议书》。此后,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打假联盟、海关总署等举办“全球反假冒大会”“世界海关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地区论坛”等,促进了参会各方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对策以及国际合作等问题的交流与共识[48]

1994年是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历史上重要的一年。该年的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犯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1994年9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就海关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管理措施发布公告。1995年5月20日,海关总署再次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1995年7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179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9月28日,海关总署(第54号令)发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填补了海关法律上的空白。2002年2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345号国务院令,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此奥林匹克标志纳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存在和发达的前提条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和完善,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人个体利益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乃至国家战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刑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国际法渊源。一是多边的国际法渊源。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等;二是双边的国际法渊源。我国与美国、欧盟等缔结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或含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内容的协定或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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