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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苏丹与宗教权力的平行结构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苏丹之下,以大维齐尔为首的军政贵族和以大穆夫提为首的欧莱玛分别构成奥斯曼帝国权力结构的世俗体系和宗教体系,地方行政机构桑贾克亦实行教俗二元的权力体系,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处于平行的状态。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的首要职责。大穆夫提通常遵照苏丹的旨意发布称为法图瓦的宗教法令,拒绝遵照苏丹的旨意发布宗教法令仅属特例。

奥斯曼帝国苏丹与宗教权力的平行结构

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采用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苏丹之下,以大维齐尔为首的军政贵族和以大穆夫提为首的欧莱玛分别构成奥斯曼帝国权力结构的世俗体系和宗教体系,地方行政机构桑贾克亦实行教俗二元的权力体系,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处于平行的状态。

16世纪40年代,苏莱曼一世开始采用哈里发的称谓,以先知穆罕默德和麦地那时代四大哈里发的继承者自居,奥斯曼帝国的苏丹俨然成为整个伊斯兰世界和全体穆斯林的精神领袖。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的首要职责。奥斯曼帝国征服君士坦丁堡后,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在著名的圣门弟子阿布·阿尤布(Abu Ayyub,生卒年不详)的陵墓所在处建造清真寺,供穆斯林凭吊。阿布·阿尤布曾经于倭马亚王朝初期参与围攻君士坦丁堡,战事期间病故,葬于君士坦丁堡城外的金角湾附近。穆罕默德二世将阿布·阿尤布的陵墓所在视作圣地,意在提高伊斯坦布尔和奥斯曼帝国在伊斯兰世界的宗教地位,拉近伊斯坦布尔与阿拉伯半岛两座圣城之间的距离,拉近奥斯曼帝国家族与先知穆罕默德之间的距离。从1514年起,每逢奥斯曼帝国军队出征前夕,苏丹必先亲自凭吊阿布·阿尤布的陵墓。1566年苏丹塞里姆二世即位后,凭吊阿布·阿尤布的陵墓成为历任苏丹登基仪式的组成部分:新即位的苏丹首先自宫廷出发,经海路抵达金角湾,凭吊阿布·阿尤布陵墓,然后经由陆路返回伊斯坦布尔城内,凭吊已故历任苏丹。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甚至远在苏门答腊诸岛、印度和伏尔加河流域的穆斯林亦将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视作伊斯兰世界的保卫者,求助奥斯曼帝国抵御葡萄牙人和俄国人军事威胁。

19世纪末金角湾

艾卜·阿尤布·安萨里陵墓

欧莱玛(Ulama)泛指伊斯兰教学者,包括领导穆斯林聚礼及宣讲教义的伊马目(Imam)、审理穆斯林诉讼的卡迪(al-Qadi)、解释伊斯兰教法和发布宗教法令的穆夫提。根据伊斯兰教的传统理论,包括哈里发和苏丹在内的统治者必须遵从安拉的法度,即称作沙里亚(Sharia)的伊斯兰教法,而穆斯林民众顺从统治者的前提,是统治者的言行必须符合沙里亚的原则。在教俗合一的奥斯曼帝国,欧莱玛作为伊斯兰教法的诠释者和执行者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欧莱玛的支持则是苏丹统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奥斯曼帝国早期,尚无完善的世俗官僚体系,行政事务通常由欧莱玛负责掌管,最初的历任维齐尔亦多由欧莱玛担任。15世纪的编年史家批评巴叶济德一世将管理帝国的诸多权力交给世俗官吏掌管,表明行政体制经历世俗化的转变过程。尽管如此,在奥斯曼帝国六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欧莱玛始终掌管宗教、司法和教育,构成独具特色的社会群体。欧莱玛一般不从政府领取俸禄,其主要经济收入来自宗教地产瓦克夫(waqf),因此区别于世俗官吏,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宗教地产瓦克夫约占奥斯曼帝国国有土地的三分之一,构成欧莱玛的经济支柱。

称作卡迪的宗教法官遍布奥斯曼帝国的各个角落,主持法庭,执行伊斯兰教哈奈菲派教法,仲裁诉讼,征集战争物资,募集兵源,保障交通和道路安全,监督市场交易,宣布苏丹的法令。“卡迪在奥斯曼帝国的日常事务管理方面或许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每一个城市、村社和定居点都处于卡迪的司法管辖之下。卡迪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信奉何种宗教,均可向卡迪主持的法庭提出申诉”[8]

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作为官方欧莱玛的最高宗教首领,接受苏丹的任命,地位仅次于大维齐尔。位居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之下的欧莱玛首领,是鲁梅利亚的卡迪和安纳托利亚的卡迪。穆罕默德二世曾经将“谢赫·伊斯兰”(Shaykh al-Islam,意为伊斯兰教长老)的称号授予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大穆夫提发布的法令即法图瓦(fatwa)“不仅涉及宗教信仰,而且包括战争动员和征收赋税以及生活起居的各个方面”[9]。奥斯曼帝国在欧洲战场对基督徒发动的战争无疑被视作当然的圣战,而在东方战场与穆斯林之间的战争,特别是对马木路克王朝发动的战争和对萨法维王朝发动的战争,以及处死反叛苏丹的穆斯林,则须得到大穆夫提的批准,方可被视作符合教法的行为。大穆夫提通常遵照苏丹的旨意发布称为法图瓦的宗教法令,拒绝遵照苏丹的旨意发布宗教法令仅属特例。

奥斯曼帝国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哈奈菲派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然而,奥斯曼帝国的宗教环境相对宽松,哈奈菲派并非奥斯曼帝国境内唯一获准存在的教法学派。据《伊本·白图泰游记》记载,伊本·白图泰在安纳托利亚旅行的沿途多次遇到尊奉沙斐仪派、马立克派和罕百里派教法的穆斯林,而尊奉不同教法学派的穆斯林,其宗教礼仪不尽相同。沙里亚位于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顶点,规定穆斯林的个人行为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相互关系,直至规定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性。沙里亚被视作安拉意志的体现,苏丹只是沙里亚的捍卫者,欧莱玛则是沙里亚的执行者。苏丹颁布的法令称作卡农(canon),构成沙里亚的延伸和补充。苏丹颁布的法令,在颁布者死后,被视作无效,直到新的苏丹即位后重新确认,方可继续生效。突厥人以及其他被征服地区的习惯法称作阿戴特(adat),构成法律体系的最低层次。卡农和阿戴特具有明显的世俗色彩,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租佃关系和税收制度。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和苏莱曼一世在位期间,相继颁布多项卡农,援引沙里亚的原则和概念,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宫廷礼仪、财政税赋和相关刑法条款。

麦克台卜

宗教学校是传授沙里亚的载体,包括初等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于清真寺的宗教小学称作麦克台卜(maqtabah)。麦克台卜遍布乡村和城市,构成初等学校的基本形式,学习内容包括诵读《古兰经》、伊斯兰教常识和宗教道德。高等学校是伊斯兰教经学院,称作麦德莱赛(madrasah)。麦德莱赛主要讲授阿拉伯语、波斯语、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和教法学,培养伊斯兰教的神职人员和宗教法官。宗教学校处于瓦克夫的地位,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奥斯曼帝国时期,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育体制日臻成熟,宗教学校开始出现等级结构。穆罕默德二世于15世纪70年代在伊斯坦布尔建立的8所宗教学校,可谓奥斯曼帝国的最高宗教学府

宗教教育的体系化和宗教学者的官方化,是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突出现象。与此同时,崇尚苦行、禁欲和神秘主义苏菲派逐渐成为民间伊斯兰教的载体,进而与官方伊斯兰教分道扬镳。“苏菲”(sufi)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本意为“羊毛”。苏菲派倡导禁欲和苦行的生活,其追随者大都身着羊毛粗衣,以示质朴,故得此名。苏菲派系伊斯兰教内部致力于寻求凡人与安拉直接交流进而获得信仰真谛的神学倾向,专注个人潜修。苏菲派的宗教实践,最初只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之上的无组织的信仰方式。自塞尔柱苏丹时代开始,苏菲派的追随者逐渐出现聚合的倾向,进而在伊斯兰世界各地形成诸多教团组织。苏菲教团的成员通称德尔维什(darwish,源于波斯语,本意为贫民、乞丐),他们根据个人修炼的不同水平,分为若干等级。德尔维什即内心无任何念头的人,言而无语,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无味,无动无静,无喜无忧。每个教团都有称作道堂的宗教中心,也有各自的活动区域。教团成员的主要功修内容是迪克尔(dhikr),即时刻记念安拉,反复赞颂安拉,直至达到无尽无休的程度。迪克尔作为苏菲教团的功修,源于《古兰经》的如下启示:“信士们啊!你们应当常常记念安拉,你们应当朝夕赞颂他超绝万物。”迪克尔的念词,包括称作沙哈达(al-Shahadah)的清真言、《古兰经》的启示、赞颂安拉和先知穆罕默德的内容,以及某些具有神秘色彩的苏菲派诗歌散文。教团成员或高声赞念,修炼肉体,或低声默念,启迪心灵,或伴以和谐悦耳的音乐,或伴以婆娑旋转的舞蹈,种类多样,形式各异。苏菲教团的首领对于普通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威,教团的创始人则往往被后来者视作圣徒并加以尊崇,由此形成苏菲教团特有的圣墓崇拜。圣墓在阿拉伯语中称作“拱北”(qubbah),波斯语中称作“麻札”(mazar),个别教团常以朝拜圣墓取代朝觐克尔白。

苏菲派自1071年曼齐喀特战役后传入安纳托利亚,逐渐渗透到穆斯林宗教生活的诸多层面,形成深厚的民间根基。奥斯曼帝国境内的苏菲派信徒大都隶属于卡迪里教团、纳格什班迪教团、拜克塔什教团和麦乌拉维教团,派系繁杂,人数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卡迪里教团(al-Tariqah al-Qadiriyyah)始建于12世纪的巴格达,创始人是阿卜杜勒·卡迪尔·吉拉尼(Abd al-Qadir al-Jilani,1078—1166),系伊斯兰教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苏菲教团,大约17世纪传入安纳托利亚。纳格什班迪教团(al-Tariqah al-Naqshibandiyyah)始建于14世纪的布哈拉,创始人是穆罕默德·白哈丁·布哈里(Muhammed Bahadin al-Bukhari,1318—1389),在突厥人中影响甚大,15世纪传入安纳托利亚,备受奥斯曼帝国苏丹的推崇。拜克塔什教团(al-Tariqah al-Baktashiyyah)始建于13世纪,创始人是拜克塔什(al-Hajj Baktash,卒于1335年),具有一定程度的什叶派色彩。拜克塔什教团的信众大都分布在鲁梅利亚即巴尔干乡村,是在巴尔干半岛传播伊斯兰教的主要载体。由于奥斯曼帝国长期在巴尔干地区募集兵源,拜克塔什教团与近卫军团逐渐形成密切的联系,充当近卫军团的随军神职人员,而近卫军团的战士则自称拜克塔什的子孙,尊崇拜克塔什教团的苏菲长老。麦乌拉维教团(al-Tariqah al-Mawlawiyyah)始建于13世纪的鲁姆苏丹国都城科尼亚,创始人是波斯血统的神秘主义诗人鲁米(1207—1273),在安纳托利亚的土耳其人中广泛传播。麦乌拉维教团以特有的旋转舞著称于世,宗教仪式经常伴随旋转的舞姿,其信众因此得名“旋转的德尔维什”。麦乌拉维教团的信众主要分布在安纳托利亚的城镇地区,与手工业者及商人阶层联系密切,是奥斯曼帝国政府用于制衡拜克塔什教团的重要宗教势力。“梅夫莱维派(即麦乌拉维教团)的首脑,是一个极受尊敬的有名人物,有时候他出面主持新苏丹登基时举行的佩剑礼”[10]

鲁米

麦乌拉维·贾拉伦丁·鲁米教导弟子(www.xing528.com)

作者点评

亚非欧大陆的中央地带幅员辽阔,四通八达,素有帝国统治的历史传统。伊斯兰教诞生前的千余年间,来自地中海世界的罗马拜占庭帝国与崛起于伊朗高原的波斯帝国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在西亚北非地区形成东西对峙的政治格局。伊斯兰教诞生后,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在他们心中的圣战的旗帜下走出贫瘠的家园,拥向武力征服的战场,荡平波斯帝国,重创拜占庭帝国,继而主宰西亚北非地区长达六百余年。奥斯曼帝国作为继阿拉伯帝国之后传承伊斯兰文明的历史载体,继承哈里发时代的宗教政治传统,实行君主至上和教俗合一的政治体制,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错综交织,而家族血统和圣战实践提供了奥斯曼帝国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奥斯曼帝国在世界历史的舞台上历经六百余年的沧桑,可谓亚非欧大陆中央地带最后的封建帝国。

【注释】

[1]Inalcik,H.,The Ottoman Empire:the Classical Age 1300—1600,New York 1973,p.59.

[2]Inalcik,H.,The Ottoman Empire:the Classical Age 1300—1600,New York 1973,p.87.

[3]Cleveland,W.L.,A History of the Modern Middle East,Boulder 2004,p.46.

[4]Inalcik,H.,The Ottoman Empire:the Classical Age 1300—1600,New York 1973,p.78.

[5][美]戴维森:《从瓦解到新生:土耳其的现代化进程》,张增健等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6]Karpat,K.H.,Social Change and Politics in Turkey,Leiden 1973,p.33.

[7]Turnbull,S.,The Ottoman Empire 1326—1699,New York 2003,p.19.

[8]Imber,C.,The Ottoman Empire,1300—1650,New York 2002,p.232.

[9]Lewis,G.,Modern Turkey,New York 1974,p.32.

[10][美]伯纳德·刘易斯:《现代土耳其的兴起》,范中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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