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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例文献:揭示家族秩序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代虽缺乏系统的判例集,但唐人留下了大量的拟判、奏议、敦煌出土判文、碑刻、笔记小说等,这就为搜集整理唐代判例提供了可能。唐代司法文书现存最主要形式是“判”。传世唐判中以拟判居多。关于唐代判文的真实性问题,学界有一种认识,认为唐判都是虚判,不具有作为史料的价值。此外,唐代判例还有下列史料来源:史部和集部史料:在《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等史籍中有大量史实与法律的实际执行相关。

唐代判例文献:揭示家族秩序

判例资料的获取是唐代法制史研究的难点。唐代虽缺乏系统的判例集,但唐人留下了大量的拟判、奏议、敦煌出土判文、碑刻、笔记小说等,这就为搜集整理唐代判例提供了可能。

唐代司法文书现存最主要形式是“判”(又称判文、判词)。判文是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体裁,依其文体可分为骈判和散判,依据制判的主体可分为拟判、实判和带有文学性的花判,依据适用对象可分为解决程序问题的批词和解决实体及程序问题的判词。传世唐判中以拟判居多。[27]5

拟判,是由待选官吏针对拟制的案件事实写作的判词。其主要来源是选官试判时的试卷。试判选官始于北周,唐代礼部试进士及第后,要经吏部选官方可任用,考核身、言、书、判四项,先试书判,书写楷法遒美,拟判文理优长为合格;试后进入铨选环节,须观察被试者的身言,身必体貌丰伟,言须言辞辩正。四者合格,再经注、唱等程序,才能得到官职。唐代拟判多为工整的骈文,洪迈《容斋随笔》“唐书判”条称“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75]131

拟判虽非唐代真实判决,但其判决问目或者取材于当朝判例(如张鷟《龙筋凤髓判》),或者脱胎于礼经中的典故(如白居易《百道判》),答判需通晓经义,掌握典故,善于说理,表现出高超的行政司法素养,答判者中多有后来被录用为官者,因此拟判对于揭示唐代司法官的判案技巧、说理方式、司法观念有实际意义,可视作唐代现实司法判词的标本

现存唐判,著名的有张鷟[6]的《龙筋凤髓判》(传世最早的一部官定判词)和《朝野佥载》,白居易的《甲乙判》,元稹元氏长庆集》中的判词[7]等。郑樵《通志》卷七十“艺文”八“案判”,收案判20部79卷,但多数已佚。敦煌出土文书中有《文明判集》[8]《开元判集》等,收录了大量宝贵的实判或拟判。宋《文苑英华》卷503至552收唐判1 144道,其中包含很多涉及家族秩序的拟判。

除拟判等以判文为载体传世的判例外,五代《疑狱集》、宋代《折狱龟鉴》[76]等判例集,以及《太平广记[77]《棠阴比事》[78]等唐宋史料笔记中也都收有大量以史事为载体的判例。很多唐代判例也收录于杨一凡、徐立志主编的《历代判例判牍》(2005)[79]

关于唐代判文的真实性问题,学界有一种认识,认为唐判都是虚判,不具有作为史料的价值。但实际上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从判目(案情陈述)来看,唐判中有两种行文风格,一种判文的判目比较具体,有时间地点和人名以及案件的具体经过,似乎是实际判例,只是当事人使用了化名或代称,如敦煌《文明判集》中的《诈疾放妻判》、收于《文苑英华》的散判《对竞渡赌钱判》等;另一种判文的判目简短,其内容显然出自儒家典故,这类确实是为选官书判考试而假拟的判文,或是为参加选拔或单纯为表明观点而写的拟判习作,如《对归胙判》《对祥鼓素琴判》等。比较而言,敦煌拟判判目更重事实介绍,因为真实案件的案情往往更为复杂,而选官拟判多取自典故或成案,判目较为简略。已有学者考证认为张鷟《龙筋凤髓判》中的判目均源于真实判例,是武周、中宗两朝的实录[80],显然其中的案情和判决处理更具有真实性。因此,即使是拟判,其内容也不一概是虚假的。

其次,从判词来看,像敦煌《文明判集》《开元判集》中的判文,尽管从案件当事人姓名(如缪贤、宋玉)来看显然是拟判,但其判词与传世选官拟判也有很大区别:首先,从判词内容来说,敦煌判文更重推理——事实是否值得采信、情理上是否值得同情以及对当事人主观动机的分析,由于陈述事实更为具体,增加了案情的复杂性,有的案件可能有进一步推勘的要求,不同于拟判中直接给出判者对简单案情事实的主观态度。其次,从文风上来说,虽同为骈仗文体,敦煌判文措辞更为质朴,很少引经据典地说教,选官拟判更盛于辞藻,由于字数受限而倾向于堆砌典故,不无炫耀自己对儒家经史的熟练驾驭之嫌。从这些方面也能大体鉴别拟判和实判,不至于将虚拟的案判信以为真。(www.xing528.com)

最后,即使拟判案情是虚假的,判案主体的司法官身份是假定的,但判文却是真实的,能够真实反映唐代制判者的态度、判决说理方式以及司法官判案推理逻辑、判案依据等,对深入研究唐代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有益。

就这一问题,陈重业在《古代判词三百篇》前言中也有专门阐明,认为实判并不全然是依法判决,而是也追求“情法两得”;拟判也不全是堆砌文辞、脱离法意,“殆是无一篇可读,一聊可味”(洪迈),而是也有“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的[9][75]360。实判拟判都有高低好坏之别,都既是文学史料又是法律史料。

总之,即使拟判判词具有极高的文学性,盛于骈仗辞藻,但这至多反映了唐代文胜于质的特征和士大夫乃至皇帝工于雕琢的语言偏好,而并不能因此否认拟判的法律意义,正如《史记》在文学上享有“无韵之离骚”赞誉,但并不因此妨碍其成为重要的正史史料。拟判在唐代,既完全可能是现实的反映,同时又由于制判士人的知识结构和价值观,而具有一定的超越现实性,可能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我们在评价拟判时须兼顾这两方面。因此,在判例搜集中,不应当因一篇判词是拟判就拒绝采用,因为就拟判而说拟判,不引申,不妄断,则并无僭越。

此外,唐代判例还有下列史料来源:

史部和集部史料:在《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等史籍中有大量史实与法律的实际执行相关。清代整理的《全唐文》、唐人文集以及今人整理的野史笔记中,也收有大量唐代判例,如《全唐五代笔记》[81]《全宋笔记》丛书等。

敦煌吐鲁番文书:敦煌遗书共约5万卷,内容极其丰富;吐鲁番文书有万余件,其中包括大量官府档案。1959—1979年陆续出土晋至唐四百余座墓葬的珍贵文书,含1 700余件唐代文书,包括判例、制度、契约等法律文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吐鲁番文书》等整理成果,为研究唐代法律运行提供重要的第一手资料。

碑刻史料:唐代墓志碑刻史料中记载了历代官吏颁发的禁令、告示以及民间乡约、族规、行规、宗教规约和讼案记事等。这些史料为正史所未载,有重大的法律史意义。周绍良主编《历代墓志汇编》、“历代石刻数据库”、台北《石刻史料新编》30辑、徐自强《石刻论著汇编》、李雪梅《碑刻法律史料考》等,为我们提供了获取民间史实类案例的源泉。

综上,唐代判例从其史料来源上,包括判文和史事判例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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