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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论:国家权力与挑战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近代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排他性主体,国家因此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包括发动战争的权利。事实上,长期以来,国际法的基石范畴是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利。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民间交往中国际公民社会的萌芽,对国家作为基本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性带来了挑战。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法律主体具有民族特性,它在现阶段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哲学理论中的第二实体。

国际法主体论:国家权力与挑战

尽管在国际法的横向范畴体系中,各种范畴不存在优先性和效力性的等级关系,但是在发展路径上,主体论则主导了其他基本范畴的建构和完善。在近代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排他性主体,国家因此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包括发动战争的权利。事实上,长期以来,国际法的基石范畴是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利。在法理上,除了原始的天赋权利以外,权利都为一定法域之下的自然人或后来的法人所拥有,它是其所在社会共同体的权力的对应物和合法性来源,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体现在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之上。国际法既奠基于国内自然法意义下的法理,也奠基于国际政治,特别是大国政治。[18]这种双重法理的此消彼长,决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异同,然而国际关系的法制化使大国政治不断地受到了自然国际法的规范。[19]国家主权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与国际法的双重法理紧密相连。国家主权对内具有权力属性,对外具有权利属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家是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它拥有其天赋的权利,同时国际社会的权力分散性使各国对外拥有一定的权力或控制力。在现代国际社会,国际权力与国际法产生于主权国家之间现实的依赖与意志协调关系。理论上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但事实上少数大国在国际关系中享有支配性权力,它们主导着国际法实证规则的形成,并影响了国际法的实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基础促成一些大国将其主权的平等权利属性嬗变为国际政治中的现实权力。[20]

国际法的发展史在某种程度上是国际法主体的发展史,而人类统一的法律秩序最终必然通过自然人的主体性和人类的主体性的互动关系来建构。人是政治的或社会的动物,个人的主体性是天赋的和自然的,而人类的主体性是以社会性为基础的,而且在感性上往往通过宗教客观唯心主义表现出来。[21]人的社会本性、政教分离原则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都会在国际范围内促进自然人的主体性和人类主体性的良性统一。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民间交往中国际公民社会的萌芽,对国家作为基本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性带来了挑战。除了个体的自然人和集体的人类以外,任何其他拟制的法人,都是实现自然人或者人类的基本权利的工具性联盟。人类的主体性对国际法上的客体和本体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关人类共同利益(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关系都是其客体的具体体现,对世义务或对一切人的义务(erges ommes)也是人类的主体性在国际法上得以实践的结果。[22]民族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构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基本组成单位。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法律主体具有民族特性,它在现阶段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哲学理论中的第二实体。在人类的法律演进史中,国际法在整体上是过渡性的,经济全球化中形成的人类主体的共性和欧洲联盟及其宪政的发展,便说明了国际法的这种特性。马克思的主体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论证了人类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23]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第二种实体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可以被理解为人类共同体,国际法上的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及其自然法观念的复兴,都使国际法的主体向人类演进。[2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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