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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学政、教官司法职能的原因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政、教官担负一定的司法职能,虽然和现代司法专业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不符,但契合古人的价值观及实际需要,有其存在的历史意义。另外,学政、教官对与文教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最为熟悉,赋予他们一定的司法职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置这类案件。士子读书明礼、立品修身,为民所尚,赋予学政、教官一定的司法职能,以加强对生员的管理、督促,使之求学上进,名副其实。

赋予学政、教官司法职能的原因

学政、教官担负一定的司法职能,虽然和现代司法专业化与司法独立的理念不符,但契合古人的价值观及实际需要,有其存在的历史意义。

1.实际需要。清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的一个封建王朝,满族统治者要想在具有深厚夷夏之别文化传统的中原站住脚跟,实行有效统治,必须解决如何取得民心尤其是得到士子拥护的问题。他们对此有较为清醒的认识,范文程曾说:“治天下在得民心,士为秀民。士心得,则民心得矣。”[9]9353提醒统治集团应尽力争取士子的支持。在他的建议下,清廷于顺治三年即下令开科取士。赋予学政、教官一定的司法职能,适应了这一客观需要。如前引顺治八年规定:“若与武职兵丁有争,教官、生员听学臣处治,不许武职擅责;武职兵丁听该衙门处置,不许生员结党抗争。”给予学臣这种司法权,明显具有缓和士子反清情绪,以免激化矛盾的目的。另外,学政、教官对与文教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最为熟悉,赋予他们一定的司法职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置这类案件。

2.崇尚礼教的必然。清代以传统的儒家思想为指导,崇尚礼教,希望礼教昌明,无刑而天下致治。士子读书明礼、立品修身,为民所尚,赋予学政、教官一定的司法职能,以加强对生员的管理、督促,使之求学上进,名副其实。另外,士子作为国家官僚队伍的后备军,将涉及生员的一些轻微违法案件交与学政、教官戒饬,不按民例一样处理,即便是在他们违法情节严重,需要地方官讯问的情形之下,也应先报学政斥革后方可,以示尊崇。如果士子偶有过犯,即与平民一般受罚,未免显得斯文扫地,既不利于礼教的施行,也有损于等级权威

3.无讼的价值追求。无讼是儒家期待的理想境界。无讼不等于没有纠纷,而是试图以其他更好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以避免使用诉讼这种在古人看来有伤和气的方法。学政、教官有权处理一定范围内的涉及生员的诉讼,既减轻了地方官的理讼负担,又便于学政、教官将教与刑结合起来,明刑以弼教,达到刑期无刑的目的。另外,防止生员健讼本来就是学政、教官的职责之一,如乾隆二十四年就曾责令学政专门设簿登记生员参与词讼的情况,以便稽查惩处,[1]5516试图通过他们经常性的管理将生员涉足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参与诉讼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或得到这些人的帮助,如果作为社会上文化水平较高的士人阶层不愿涉及诉讼,那么文化水平较低甚至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的一般百姓,提起诉讼的主观愿望和客观可能必然大为降低,从而养成息讼、贱讼的社会风气,敦厚风俗。

参考文献

[1]《清朝文献通考》,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2]《大清会典则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3]《大清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www.xing528.com)

[4]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二十五,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清)戴名世撰,王树民编校:《戴名世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

[6]《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

[7](清)蓝鼎元著,刘鹏云、陈方明注译:《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8](清)姚鼐著,刘季高标校:《惜抱轩诗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9]赵尔巽等撰:《范文程传》,《清史稿》卷二百三十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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