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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弊端与原因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封建监察制度的一切弊端皆由此而生,封建司法监察的一切弊端也皆由此而生。[160]其次,司法监察的另一弊端还在于监察机关职权过于混杂。中国封建时代的监察机关,自西汉末年至东汉初年的大变动后,即已获得初步的相对的独立地位。

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弊端与原因

二、司法监察的非理性与消极性

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非理性、消极性的一面也是很明显的。

由于中国古代的政治地理环境的封闭,由于封建时代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表现出种种弊端,“最大的弊端便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这是最根本的弊端”[159]。封建监察制度的一切弊端皆由此而生,封建司法监察的一切弊端也皆由此而生。

首先,由于封建皇帝集国家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令从口出,“朕即国家”,国家一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废止,一切机构的设置与裁撤,一切官吏的任免与升降,一切政令的制定与实施,都在相当程度上受皇帝个人的意志所左右,封建的人治严重制约着司法监察效能的发挥。专制的君权相对于常规的监察权而言,是一种非常规的权力,君主个人的好恶、昏庸与英明等等,直接影响着法律的适用效果。遇明君,监察机关尚可成为“纠百官罪恶之司”,倘遇昏君,监察机关或则哑然“失语”,或包庇官邪,甚至助桀作恶,成为制造罪恶之司。同时,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也需要皇帝的保护。御史纠举不法官吏,往往受到权贵的打击报复。唐睿宗时侍御史杨孚弹劾权贵反遭毁谤,唐睿宗因此感慨地说:“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反为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若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160]

其次,司法监察的另一弊端还在于监察机关职权过于混杂。中国封建时代的监察机关,自西汉末年至东汉初年的大变动后,即已获得初步的相对的独立地位。至魏晋,终于成为与行政、司法、军事各系统互不统属的完全独立的组织系统。但是,就其所掌职权来说,除了监察权之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方面的种种事权。在君权高炽之下,作为皇帝“耳目之臣”和亲近之臣的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遇事随时差委,故其职权更加繁杂。在两汉,举凡典正法度、纠弹百官、受公卿奏事、草拟诏敕、考核功绩、察举人才、督军、掌图书秘籍、逐捕盗贼、讨大奸猾、治理大狱、辨明冤枉,乃至持书、纠仪、厩马、车驾、铸印、祭祀等杂务,不管是否是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均须理之。两汉之后,随着君主专制的不断发展,监察机关的职权也不断扩大,至宋代已呈恶性膨胀之势:在中央,监察机关的行政、司法权明显扩大,如御史台有权直接侦讯违法失职官吏,拘禁犯官等等;在地方,判官及监司都有掌管地方行政、司法之权。这种状况在宋以后历朝相沿,愈演愈烈,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削弱了监察机关自身监察职能的发挥,监察机关既然以相当大的精力去参与本属于行政、司法部门的工作,其自身监察工作便不能不受影响;另一方面,监察机关监察职能与行政、司法职能的这种交错,混淆了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的区别,不是使监察者演变成了被监察者,就是在实际上导致了监察权的消失,因为自己是不可能对自己实施监察的。

【注释】

[1]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5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

[2]《历代职官表》卷十八,《都察院》(上)。

[3]参见《战国策·韩策三》“安邑之御史死”及鲍注。

[4]《睡虎地秦墓竹简·尉杂》。

[5]《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汉书·百官志》。

[6]参见《汉书·地理志》。

[7]《汉书·百官公卿表》。

[8]王晓天:《中国监察制度简史》,50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9]《晋书·职官志》。

[10]《晋书·职官志》:“泰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

[11]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

[12]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369~370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13]《明史·职官志一》。

[14]《明史·职官志三》。

[15]《明史·职官志二》。

[16]《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7]《韩非子·定法》。

[18]《韩非子·有废》。

[19]《商君书·禁使》。

[20]《史记·李斯列传》。

[21]《礼记·东记》正义引《礼记·含文嘉》。

[22]《春秋繁露·天道无二》。

[23]《大清法规大全·法律印·谕旨》。

[24]《尚书·吕刑》云:“德威惟畏,德明惟明”。意即德政的威严使臣民感到畏惧,德教彰明使臣民心悦诚服,这样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这是最早关于“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论述之一。

[25]《尚书·康诰》。

[26]《唐律疏议·名例》。

[27]《唐律疏议·斗讼·越诉》载:“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疏议曰:“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谓不受四条杖六十,十条罪止杖九十。”

[28]《唐律疏议·斗讼·知谋反逆叛不告》载:“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官司承告谋反以下,不即掩捕,若‘经半日者’,谓经五十刻,不即掩捕,各与‘不告’罪同。”“不告‘属指’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三千里。”

[29]《通典》卷二十四。

[30]《清朝文献通卷考》卷八十二。

[31]《旧唐书·刑法志》。

[32]《旧唐书·刑法志》。

[33]《历代刑法志》,247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3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正月甲辰

[35]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251页。

[36]《睡虎地秦墓竹简·封珍式》。

[37]《唐律疏议·断狱》。

[38]钱大群、郭成伟:《唐律与唐代吏治》,29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大中祥筹符元年九月辛未。

[40]《历代刑法志》,350页。

[41]《历代刑法志》,356页。

[42]《唐律疏议·断狱》。

[43]《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

[44]《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三,《检断》。

[45]《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中丞》。

[46]《唐律疏议·断狱》。

[47]《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御史台》。

[48]《旧唐书》卷八十七,《李昭德传》。

[49]《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唐玄宗开元二年。

[50]参见《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九年。

[51]参见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128页。

[52]《明武宗实录》卷九十五,正德七年十二月壬戌。

[53]《明孝宗实录》卷一三九,弘治十一年七月壬子。

[54]《明世宗实录》卷九十三,嘉靖七年十月甲辰。

[55]以上案例转引自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128~130页。

[56]《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57]《史记·李斯列传》。

[58]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六卷,24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9]《唐六典》卷六,《刑部》。

[60]《唐六典》卷六,《刑部》。

[61]《唐六典》卷六,《刑部》。

[62]《唐六典》卷六,《刑部》。

[6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正月甲辰。

[64]参见《文献通考》卷一七○,《刑考九》。

[65]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19页。

[66]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45~4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7]《唐会要》卷六十。

[68]参见《新唐书》卷一四七,《李元素传》。

[69]《新唐书》卷一六二,《吕元膺传》。

[70]《明会要》卷三十四,《职官六·巡按》。

[71]《宪纲事类·宪纲·出巡期限》。

[72]《宪纲事类·宪纲·理断词讼》。

[73]《宪纲事类·宪纲·声诉冤枉》。

[74]《唐六典》卷十八,《大理寺》。

[75]《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76]以上参见《明会典》卷二一四,《大理寺·审录参详》。

[77]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六卷,278页。

[78]《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www.xing528.com)

[79]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103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80]《资治通鉴》卷二○一,高宗龙朔三年。

[81]《新唐书》卷一三四,《杨慎矜传》。

[82]《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

[83]《资治通鉴》卷二二一,唐肃宗乾元二年。

[84]《旧唐书》卷一五四,《孔戣传》。

[85]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九,二二七正统六年四月甲午。

[86]转引自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六卷,280页。

[87]《明会典》卷一七七,《刑部》。

[88]《续通典》卷十一,《刑五》。

[89]《续文献通考》卷一七九,《刑四》。

[90]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十。

[91]参见《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三。

[92]参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一七。

[93]参见《明世宗实录》卷一九九。自天顺以后的朝审事例均转引自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214~ 217页。

[94]《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95]《明会典》卷一七七,《刑部》。

[96]参见《明孝宗实录》卷五十。

[97]参见《明武宗实录》卷四十九。

[98]参见《明世宗实录》卷二八六。

[99]参见《明穆宗实录》卷五十六。

[100]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七十七。

[101]参见《崇祯长编》卷十二。

[102]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210页。

[103]《明会典》卷二一四,《大理寺》。

[104]《明史》卷九十五,《刑法三》。

[105]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18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6]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170页。

[107]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148页。

[108]转引自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148页。

[109]《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五○。

[110]《康熙起居注》,康熙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己亥。

[111]档案《刑科题本》,秋审类,乾隆五十九年二一号。转引自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182~183页。

[112]参见《刑案汇览》卷十二,《刑律》。

[113]参见《刑案汇览》卷十二,《刑律》。

[114]《论语·子路》。

[115]《魏书·刑法志》。

[116]《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

[117]《唐律疏议·断狱》。

[118]《历代刑法志》,355页。

[119]《清世宗实录》卷十八。

[120]《清高宗实录》卷三四八。

[121]《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三》。

[122]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240页。

[123]参见《史记》卷八十八,《蒙恬列传》。

[124]《唐律疏议·断狱》。

[125]《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御史台》。

[126]《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御史台》。

[12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元祐元年四月辛亥。

[128]《新唐书》卷一一五,《郝处俊传》。

[1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元祐元年四月辛亥。

[130]参见《钦定台规》卷十六,《六科二》。

[131]《唐律疏议·断狱》。

[132]《唐律疏议·断狱》。

[133]《新唐书》卷一一八,《张廷珪传》。

[134]主客:《臀部的尊严——中国笞杖刑罚亚文化》,93页,广州,花城出版社,2002。

[135]《唐律疏议·断狱》。

[136]参见《新唐书》卷一○五,《长孙无忌传》。

[137]《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

[138]《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七》。

[139]参见《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部送罪人》。

[140]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365~367页。

[141]参见《史记·循吏列传》。

[142]《晋书·刑法志》。

[143]《唐律疏议·斗讼》。

[144]《宪纲事类·宪纲·纠劾百司》,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二册。

[145]《宪纲事类·宪纲·巡按失职》,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二册。

[146]《钦定台规》卷十,《宪纲二·陈奏》。

[147]《钦定台规》卷十,《宪纲二·陈奏》。

[148]《钦定台规》卷十,《宪纲二·陈奏》。

[149]《钦定台规》卷十,《宪纲二·陈奏》。

[150]《三国志》卷九,《魏书九·诸夏侯曹传》。

[151]《通典》卷二十二,《职官四》。

[152]《宋会要辑稿·职官》。

[153]《宋会要辑稿·刑法》。

[154]《宋史》卷二十,《徽宗二》。

[155]《宋会要辑稿·职官》。

[156]《钦定台规》卷十,《宪纲二·陈奏》。

[157]《钦定台规》卷十,《宪纲二·陈奏》。

[158][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262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159]王晓天:《中国监察制度简史》,200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160]《资治通鉴》卷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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