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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的循吏和酷吏的对比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各级循吏或良吏实际上是多种社会角色的混合物,其中“断狱平恕”、“留心听断”是其职能之一。作为司法官角色的循吏,却是社会最受欢迎的官吏,是历史高歌的清官廉吏。高祖对当时一些“犯法不至死”的罪囚亲下诏令,统统处以死刑,特命李素立立即执行。其二,执行法律惩处恶吏的胆识和勇气。

盛的循吏和酷吏的对比

一、循吏与酷吏

1.循吏

循吏者,司马迁定义为“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100]之官吏,这是历史上首次为“循吏”所作的定义。以后逐渐具体化为循吏能“养之以仁,使之以义,教之以礼,随其所便而处之,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闻其饥寒为之哀,见其劳苦为之悲,故人敬而悦之,爱而亲之”[101]。由此可见,大致是奉公守法,断狱平恕,亲人爱民的官吏即为循吏。

由于在中国古代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都是多种职能合一,实际上行政官吏、军事官吏兼任司法官吏,真正的司法官不是太多。因此,各级循吏或良吏实际上是多种社会角色的混合物,其中“断狱平恕”、“留心听断”是其职能之一。作为司法官角色的循吏,却是社会最受欢迎的官吏,是历史高歌的清官廉吏。也由此,其声名远播,这也是其处事风格和角色意识的最好注脚。

其一,捍卫法律不惜以死的精神。尽管中国古代是长期的封建专制,所制定、实施的法律仅是治民的工具和驭臣的鞭杖,加之最高统治者的命令制诏不仅是法,而且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所谓“金口御言”,出言即法,制定法随时可成为“口授法”(姑且称皇帝之言为口授法)的奴婢。由此势必造成这样一种黑暗、混乱的执法现象:国家制定法不具权威,“口授法”为法律的“法律”,司法官在执法时,往往是惟言不惟法。对此,西汉杜周有一个绝妙的解释:“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02]很明显,在这位汉朝中央司法官的眼里,法律不是过去和现在所制定的法律,而是皇帝们所说的话。诸如此类之人,与其说是执法之吏,不如说是人主之猎犬,根本谈不上任何意义上的忠于法律、公平执法。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历代奉公守法、严肃执法、公平断狱的司法官也大有人在,他们甚至不惜以死面对皇帝的颐指气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他们的处事风格是严肃、果敢,他们的角色意识是忠于法律,他们是不惜以死的司法官。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过以死殉律的司法官。李离身为晋文公的中央司法官,由于部下审断案件乖违法律,误置人于死罪。他就把自己囚禁起来,认为应当以死来赎罪。晋文公原谅他:这是部属的过错,罪责不在于你。但李离并不开脱自己,说:他身为官长,享受高额的俸禄,如今审理该案有了差错,并误置人于死,不能把罪责全推诿给部属,自己有责任。并且还说:司法官应遵守法条规定,刑罚有了疏误,自己就应该接受刑罚,不然,何以为法官呢?最后还是伏剑自杀而死。[103]如果说李离的以身殉法,并非与皇帝的直接冲突所致,那么一些敢于冒犯龙颜、忠于法律的司法官更是难能可贵,值得钦敬。

唐代循吏李素立,在唐高祖武德年间担任监察御史。高祖对当时一些“犯法不至死”的罪囚亲下诏令,统统处以死刑,特命李素立立即执行。但李素立坚决反对这种不依律处刑的做法:“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法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一个官仅七品的司法官竟敢如此谏阻和批评龙飞九五、口含天宪的皇帝,真有依律不依言、敢犯龙颜朕命的大无畏精神,这已属不易了,但更使后人钦服的是,李素立在对高祖进行谏阻和批评后,还敢抗命以行:“臣忝法司,不敢奉旨。”[104]李素立冒着生命危险,抗旨护法,真正从一个侧面映现出古代循吏的处事风格和优良品质

在历史上最能体现这种处事风格和司法角色的例子,还当数唐代著名司法官戴胄。戴胄任大理寺少卿时,唐太宗对官吏柳雄(时为温州司户参军)伪造门荫(履历)一事非常恼怒,下令处以死刑,并令大理寺直接承办此案。但戴胄却按法判处柳雄徒刑,并对太宗解释说,此案既已由司法机关处理,不至死罪不能处以死刑。唐太宗很不满意,又另派人去行刑,戴胄竟冒死劝阻,并且接连几次阻止行刑,最后还是维护了法律的庄严性——唐太宗只好宣布赦免柳雄的死罪。[105]关于这场唐初官吏伪造门荫案件的处刑之争,《旧唐书·戴胄传》记载了戴胄与至尊皇上的针锋相对的对话。这次对话非常精彩,气氛又异常紧张,但反映的主题却十分的鲜明。不妨摘录如下:

事由:唐太宗诏令:凡伪造门荫以“荫子”入官者,允许自首免罪,不自首者案发后处死刑。时逢一些“荫子”官吏案发,大理寺卿戴胄断狱:不处死刑,只断为流刑。

争论:唐太宗责备:我已下令不自首者死,你却擅改为流刑,这是示我于天下不信,你想“卖狱”吗?

戴胄反对:陛下既把此案交付大理寺审判,就不能亏法。

唐太宗愤怒:你只顾自己守法,难道想让我失信于天下之人吗?

戴胄毫不退让:法律是立天下之大信,言语只是一时喜怒而发,是小愤,陛下要忍小愤而存大信,如果因一时喜怒而违反大信,我真替陛下可惜。

结局:唐太宗接受了戴胄的意见,戴胄捍卫了法律的“大信”。

其二,执行法律惩处恶吏的胆识和勇气。中国古代法律虽然于官民有别,法律是官吏特权的护身符,故有长期以来的“刑不上大夫”之谓。但实际上也不尽然,打开史籍,“刑过不避大夫”的司法官大有人在,他们是敢于秉公执法、搏击豪强、惩治恶吏的执法者。不管他们是充当封建帝王的鹰犬也好,是属于民众之“父母官”也罢,从司法角度上看,其忠于法律、法不阿贵的精神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东汉初年有个“强项令”董宣,他执行法律不畏皇权,敢于坚决惩治为恶的皇亲国戚。他于皇帝敢据法以争,于恶势力敢依律绳之,颇有声誉。他任洛阳县令时,糟糕的京城秩序,不断的权贵犯罪,使人头痛不已。有一次,光武帝刘秀的侄女湖阳公主的家奴竟敢在城里白昼杀人,县府捕吏不敢进公主官邸缉拿凶犯。董宣则毫不畏惧,邸外候等。一天当凶手与公主外出时,董宣拔刀横路,怒斥公主,处死恶奴。光武帝知道后大怒,派人抓来董宣,并欲当场处死。可董宣临危不惧,据法以争:如果陛下纵容家奴杀人,怎能治理天下?[106]说完,董宣一头撞向柱子。不得已,光武帝只好退一步,命董宣向公主叩头,赔礼道歉。董宣不肯,光武帝派人强按其头,董宣却两手支地,死不低头。最后,光武帝也只好笑着说:让“强项令”出去吧。由此,京师秩序大为好转,往日蔑视法律的豪强贵戚、内外官吏皆“莫不震粟”。而董宣也被人们赞为“卧虎”,歌为“桴鼓不鸣董少平”[107]。(www.xing528.com)

在历史上像汉代董宣一样敢于以律惩顽的司法官,可谓代有其人。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郦道元[108];唐朝的薛季昶、杨img21[109],以及大名鼎鼎的包拯海瑞等人都属此类。

其三,情理系狱,充当和调者。在伦理厚积、道德至上的宗法社会里,虽然有制颁成文法的传统,也有“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110]的法律规定,甚至还有“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111]的进步主张。但是,情理与法律,天生姻缘,司法审判中的情理情结使司法官常常不得不扮演一个轻视、歪曲甚至抛弃法律而只重情准理的道德教化者和案件调和者,他们的价值取向无非是调停息讼,体现“中庸”与和谐。这不仅贯穿于民事诉讼,而且也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一道醒目的风景线。[112]

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重视调解息讼了,司法官注重以调停案件为己任。据《周礼·司徒》记载,当时国家专设司法官“调人”,其重要职责就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春秋时期的大思想家孔子可以称为诉讼调解之大师和先驱。他的诉讼价值观集中表现在“必也使无讼”[113]的大同社会的实现,因此极力宣扬“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主张。[114]孔子不仅宣扬调解息讼的重大意义,并且身体力行,充当出色的司法调解角色。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任鲁国大司法官时,曾遇上这样一宗父告子不孝案。孔子不是首先依法审理,而是先将父子二人拘禁起来,并且三个月不加审问,让他们父子俩自己去反省,目的是期望这对父子通过反省,不兴讼事,自行和调。结果,其所预期的目的终于实现了:“父子相拥而泣”,主动要求止讼且发誓“终身不讼”。

孔子的行为真可谓“万世师表”,长久地影响着后世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司法行为,使司法官成为调解员这一社会角色意识基本定位。因此,自孔子之后出现了仇览(汉代)、况达(唐代)、陆陇其(清代)等等不胜枚举的良官循吏,他们为政一生,办案一生,无不凸显出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诉讼调停者。他们各自的一生中也都无不例外地留下了许许多多令后人津津乐道的调解息讼的著名案例。

2.酷吏

假如说中国古代司法队伍是一个由“秀女”和“悍夫”组成的方阵,其中充当调解角色的循吏是一群既受统治阶级青睐,又被广大子民高歌的秀女,那么另一个面目狰狞的“悍夫”群体则是历朝心狠手辣的酷吏。一般地说,社会给酷吏的画像定格为:持法任术,尊君卑臣,夺策鞭挞宇宙,悬斧肆猛社会者。

其一,君主的鹰犬。

专制社会,实行专制统治,皇帝高高在上,俨然一个大家庭的家长,集国家统治权于一身,其下豢养着一支庞大的官吏队伍,他们绝对地忠于君主,在办案过程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顾刑章。

汉代张汤,属历史上一个很著名的酷吏,喜欢“锻炼成狱”,动辄一案诛连上千人,处死数百人。他身为廷尉后,审理淮南王刘安案,受株连者上万人,其中“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115]。汉代另一位著名的酷吏杜周,一生中唯以君主意旨办案,主要精力也是秉旨案办“诏狱”。每当办案时,不惜把包括证人、罪人家属在内,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上千人都拘押于长安,甚至关押在狱的高级官吏(二千石以上者)也不下百数人。他不依法令办案却又能平步青云,从一个小吏达至朝廷司法大臣御史大夫。究竟原因何在?恐怕原因很简单:君主之鹰犬,必被君主所喜爱。

的确,充当君主杀手的司法官,在君主掌操法律、运用权力的过程中,其作用真不可小视。因他们对于维护极端的封建专制,对于君主不遗余力地清除异己力量,镇压所谓的“逆臣乱民”,往往是做常人之不敢为、不忍睹之事。其带来的惨烈结局,充满着泪与血的控诉。历史上有一个例子最具典型性:这就是在唐初,有动辄“妄杀数千人”的周兴[116],亦有“按制狱,少不会意者,必引之,前后坐族千余家”的来俊臣[117]……一群君主的鹰犬,搞得当时社会乌烟瘴气,司法混乱不堪,腥风血雨满朝,呼冤叫屈遍世。

其二,百姓的恶魔。

如上所述,酷吏为了忠实地充当好君主的鹰犬,在古代中国讲仁德的社会里崇尚严酷,一案株连数十数百家,一人犯罪连坐数十数百人,社会视酷吏为虎狼,甚至社会喊出了“宁见乳虎,无值宁成”之怒。[118]除此以外,酷吏大都乐于并善于动用严刑拷掠,残肢害体,使人痛楚不堪。为了成立罪名,逼立口供,动辄严刑。酷吏们一般深谙一个至理: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正是如此,历代名目繁多、惨无人道的审讯用刑不胜枚举。更有甚者,酷吏在审讯中总是变着法儿,无所不用其极地使用酷刑。审讯中被“榜笞数千,剌剟,身无可击者”[119]有之;至使掠去拷酷、惨苦无极、“死者大半”、“肌肉消烂”[120]者有之;更有被讯之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121]

在此方面,用刑残暴,达至登峰造极者,唐初酷吏可为代表。特录《旧唐书·酷吏(上)》中的一段记载,以资佐证:“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瓮中,以火圜绕炙之,并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有赦令,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囚,然后宣示。又以索元礼等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复有铁笼头连其枷者,轮转于地,斯须闷绝矣。囚人无贵贱,必先布枷棒于地,召囚前曰:‘此是作具。’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

大概学史者无不知悉,唐为一代清明之世,执法施刑也是最轻之时期,且属古代刑讯的“文明”时代。如前所述之所用酷刑,虽是女主执政时期的特殊情形,但它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专制体制下的必然结果。正因如此,所以至明清末世,随着专制之加剧,酷吏之滥刑滥讯节节以长,使得社会惶恐不安,人们对于诉讼的恐惧感达于极致,有一句民谚说得很形象,也很中肯:“活人躲衙门,死人躲地狱。”[122]在人们的心目中,衙门犹如地狱,酷吏活似阎王。对此,孙中山以其亲身所经历的一事做了注脚。特引如下:“一次,我曾去访问一位知县的审案堂,并应邀参加一种新发明的名叫‘白鸟变形’的审讯方法。受刑者被剥光衣服,全身贴满五六寸长两寸宽的纸条,看上去像一只白鸟。然后点燃纸条。这一方法反复使用,直到身上起疱。随后将浓盐水涂满全身。受害人的痛苦非语言所能形容。我看着这令人毛骨悚然的表演,心如刀绞,痛苦不亚于受害者本人。我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便托词走开,在一间私室中饮泣。过了不久,县衙中的胥吏走过来对我说:‘擦盐水真是一举两得的妙法,既使被告受到不可忍受的痛苦,也更易让它招供,又可预防因烧灼而引起血液中毒。’”[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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