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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改革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上市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门槛大幅降低至0.01%。根据《韩国商法》第403条的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对董事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改革

1.原告资格

亚洲金融危机之前,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需要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5%的股份,考虑到韩国财阀的控股家族平均也只拥有不到10%的股份,5%的门槛显然太高。因此,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上市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门槛大幅降低至0.01%。根据《韩国商法》第403条的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对董事提起代表诉讼。[12]修改后的韩国《商法》将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由5%降低为1%,降低了对小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有利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效施行。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股东持股相较于非上市公司更加分散,即使是1%也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韩国《证券交易法》(Korean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作出特殊的要求,即持有0.01%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其必须在起诉前的6个月内连续持有股份。[13]基于对股东权利的进一步考虑,其中还规定了提起诉讼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即使是在提起诉讼后减少到了1%以下,也不影响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2.被告资格(www.xing528.com)

对于被告范围,适用于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董事或者曾经担任董事期间产生过相应责任的人。而对于董事的定义,除了一般意义董事之外,《韩国商法》还认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业务执行者也应视为董事:(1)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力指示董事执行业务者;(2)以董事的名义直接执行业务者;(3)虽非董事,但利用名誉会长、会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专务董事、常务董事、董事以及其他可认定为有权执行公司业务的名义执行公司业务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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