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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优势:全球视角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股东代表诉讼可扩张股东的诉权,实际上是通过立法确认对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救济。但实际上,全体股东也并非铁板一块,由于部分股东的特定性质,不能避免部分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盲目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防止股东无理滥诉和鼓励正当诉讼这个天平上,似乎更向防止无理滥诉倾斜。

台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优势:全球视角

1.能有效地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公司利益因董事会没有合法履行义务而受损害时,股东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起诉讼,其诉讼结果也归于公司。股东的利益虽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但股东对公司具有无比亲密之利害关系,并且股东以自身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因此,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后也必然会反射到公司股东的利益。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已成为现代化企业普遍现象,公司董事掌握着公司管理权,中小股东则因持有股票份额小,无法对公司决策经营产生重大实际性影响,这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十分没有安全感。而股东代表诉讼可扩张股东的诉权,实际上是通过立法确认对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救济。一方面,它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事后救济途径,可以有效克服公司董事控制公司管理而使中小股东无法对董事问责的困境;另一方面,根据台湾地区所谓“公司法”规定,在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所依据事实“显属实在”时,被诉董事还需向原告股东所受损害进行赔偿,可让股东所受损失得以直接恢复。此外,被诉董事的侵害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纠正和制裁,使公司经营管理走上正轨,进而捍卫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作为公司内部监督一环之具体表现,强化股东所得发挥之监督功能,亦颇符合股东积极主义之精神,而有重大意义。”[23]

2.有助于震慑内部人员权利滥用的事前预制功能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的影响可谓不断被弱化,而董事会日益成为公司的权力中心。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公司法”第81条也规定董事为公司负责人。[24]那么在公司治理失灵的情况下,这种“董事会中心”的治理结构往往会造成董事权利的滥用,或为私利,或为其他,都很可能产生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按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却不对公司赔偿时,应由公司对之加以追诉,并且由公司之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表示追诉之意。但若与董事共谋或身兼董事之大股东把持股东会时,股东会必无法为追诉董事会之意思表示。”[25]是故,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期望公司自身进行救济的,倘若又没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存在,可以说台湾地区所谓“公司法”中对董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也会因为没有相关惩罚性措施的保障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存在,就像高悬在董事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其履行应尽之注意和忠实义务,以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为根本。此外,这也加大了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的违法成本,董事实施侵害行为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股东代表诉讼风险。事前预制作用给董事的权力套上了制度的枷锁,使其在心中的道德天平上更加倾向于做一个善良管理人。故此,股东代表诉讼是防止董事、监察人(或监事)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www.xing528.com)

3.能防止股东无理滥诉以维护公司自主权

公司的目的是盈利,让股东投资有所回报。但现代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更多的中小股东是作为公司财务投资人,往往缺乏经营企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因此,将决定日常经营的权利交给专业性更强、决策能力更强的董事会来行使,而股东则主要通过对董事的选任权来实施间接控制。[26]简言之,就是股东把自己的钱交给擅长经营管理的董事会打理,两者各司其职、各展所长。但实际上,全体股东也并非铁板一块,由于部分股东的特定性质,不能避免部分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盲目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防止股东无理滥诉和鼓励正当诉讼这个天平上,似乎更向防止无理滥诉倾斜。纵观该制度对当事人的严格限制以及在被告要求下,原告股东需无条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机制,都是对这一点的明显体现。毫无疑问,这些制度设计有利于防止股东无理滥诉进而影响董事会的正常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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