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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教育指南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并且首次将个人信息受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定下来。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个人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就是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特殊权利。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教育指南

金融消费者除享有消费者的一般权利外,还应享有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一些特殊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并且首次将个人信息受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定下来。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个人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就是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特殊权利。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个人金融信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会直接侵害客户的个人隐私。

具体而言,根据《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金融信息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2)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3)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4)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www.xing528.com)

(5)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6)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7)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金融机构保障个人金融信息的义务

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二)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为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个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产生该信息以外的本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该授权或同意所适用的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同时,还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提示该授权或同意的可能后果,并在客户签署协议时提醒其注意上述提示。”

[引例10-3]部分银行将客户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推广

案例阅读:2010年8月,花旗香港银行均证实曾将部分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及地址等转移至第三方(如保险公司等)用作推广。由于事件曝光和公众关注,各涉及银行已经停止了该业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在没有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用于盈利,银行方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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