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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案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捣毁了一个以投资教育为名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团伙,抓获廖某等22名嫌疑人。2014年该公司通过某证券公司出具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2年期私募债券。2016年7月债券到期后,该公司无力支付上述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立专案组,会同11省经侦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发行主体、审计中介机构及承销券商进行查处。

私募债案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案情简介】2020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捣毁了一个以投资教育为名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团伙,抓获廖某等22名嫌疑人。经查,2016年4月以来,嫌疑人廖某利用其原财经节目主持人的名人效应,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线上直播视频及举办线下投资咨询讲座,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向1.29万名客户收取资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9亿余元。

因2013年下半年上海×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犯罪嫌疑人卢某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明知公司财务数据无法达到发行标准,却制作虚假财务凭证,虚增营业收入5.1亿余元、资本公积金6500余万元,隐瞒对外负债2000余万元。2014年该公司通过某证券公司出具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2年期私募债券。2016年7月债券到期后,该公司无力支付上述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立专案组,会同11省经侦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发行主体、审计中介机构及承销券商进行查处。(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本案的价值在于私募这种形式本身就缺乏法律支撑,国家没有明确规定。②一些具有一定股票基金经验的经理人企图通过“变通”,以改变募集资金名称的方式逃脱股票、金融行业的监管,说到底是在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没有做大可能不会被发现,一旦形成气候,很难逃脱国家监管部门的“法眼”,所以不少私募经理人都栽了跟头,犯了同样的错误。③《刑法》第160条有明确的针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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