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警察行政法:公开原则的应用

警察行政法:公开原则的应用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警察表明执法身份的方式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身穿制服。因此身着制服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公开主要是执法过程信息的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并不是要求警察机关将整个行政执法过程都让执法相对人参与了解,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影响的阶段,让相对人有参与了解的机会,其中听证是最重要的公开形式。不及时公开的行政决定应当不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警察行政法:公开原则的应用

通常而言,警察行政法中的公开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主体和具体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结果(决定)公开。

(1)执法依据公开。警察执法严格依法,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上级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但有一种警察机关内部的适法意见是否应当公开,是有争议的。警察执法实践中,为了规范警察行政执法行为,帮助警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通常会制定一些法律适用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有一个特点,往往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警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且对执法警察具有约束力。对此部分人认为,这些适法意见仅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工作指导,并非直接来源于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加之对执法警察的约束力也是基于上下级隶属关系,如果公开很可能额外增加了警察执法行为中的法律义务,对执法机关和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不宜公开。

(2)执法主体和具体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是保证执法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规定的申请回避制度得以实现的一种程序保障。实践中,执法主体的公开有多种方式,如法律文书中公章的使用、通过告知程序进行告知等。具体到执法人员执法身份的公开则主要通过表明身份制度来实现,但什么样的形式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表明身份的方式,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在警察表明执法身份的方式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身穿制服。身穿制服本身表明其具有执法资格,因此不需出示工作证件;二是工作证件。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表明身份的方法主要是出示工作证件,并没有通过制服来表明身份的规定,因此即使执法人员身着制服也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我们认为,警察执法表明身份主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包括人民警察证),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目前公安机关有关于执法资格考试的规定,未获得执法资格的警察不能执法;二是一些警察由于单位性质使其在身份上不具有执法资格,如公安院校的教师、在校学生等。因此身着制服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执法资格。另外,由于警察执法遇到的情形较为复杂,严格按照出示工作证件再执法有时并不现实,比如遇有需要即时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对于警察执法的某些岗位,如交警、巡警等,一旦身着制服上岗执勤,其本身就隐含具有执法资格,但为了避免遭受争议,身着制服从事执法的警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应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表明执法身份。(www.xing528.com)

(3)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主要是执法过程信息的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并不是要求警察机关将整个行政执法过程都让执法相对人参与了解,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影响的阶段,让相对人有参与了解的机会,其中听证是最重要的公开形式。

(4)执法结果公开。警察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行政决定,必须向相对人公开,从而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和机会。不及时公开的行政决定应当不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