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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民私权利:警察行政法的前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反,警察权的配置和行使最终目的是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权。因此,笔者认为,警察权限于“公共利益”范围,但对于私权利也有协助保护的义务,警察权介入私权领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立法的任务就是对警察权与公民私权利界限作出限定,同时授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在符合比例原则的条件下可以干预私权利,一旦侵权行为停止或者司法救济可以有效启动,应当停止警察权的干涉行为。

尊重公民私权利:警察行政法的前提

民法学家梁慧星曾言,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私权”所在,“公权”所止!警察权本质上属于公权力中的行政权力,其本身不具有裁判和设定公民私权的功能。相反,警察权的配置和行使最终目的是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权。警察权作为公权的典型代表,与公民权这种私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属性。相对于私权来讲,警察权力的最大特性在于其可伸缩性和与公民权的不可调和性。可伸缩性表现为:当公民知法守法时,警察权处于一种收缩状态,它不会去干预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当公民违法时,警察权则处于一种膨胀状态,它会出于对国家、集体利益的考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去预防和纠正公民的违法行为。与公民权的不可调和性表现为:警察权的行使会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也就是说,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生命、自由权利都有可能由于警察权的行使而被限制或侵犯,所以警察权与公民权在一定情景下可以说是不可调和的。如同公权力的来源和目的决定了其与私权在本质上理应而且是可以统一的一样,警察权既然来源于公民权,那么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也应以保障公民权的实现为目的。

从法理上分析,警察权对于遭受急迫危害的私权是否有保护的义务依赖于法律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应当说,我国《人民警察法》在警察职权部分对此规定的并不明确,但是在警察职权以外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人民警察“救助”“提供帮助”的义务。再从落实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分析,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或个人非法侵害,自有依法请求救济的权利,而一旦通过司法途径无法获得及时救济,私权权利人请求警察予以保护和协助时,警察若以私权的非“公共性原则”为由拒绝时,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将无法落实。因此,笔者认为,警察权限于“公共利益”范围,但对于私权利也有协助保护的义务,警察权介入私权领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立法的任务就是对警察权与公民私权利界限作出限定,同时授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在符合比例原则的条件下可以干预私权利,一旦侵权行为停止或者司法救济可以有效启动,应当停止警察权的干涉行为。[1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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