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性原则是指警察权行使具有一定边界,这就是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除此以外,警察权不得干涉,即警察权行使应当遵循“私生活自由原则”与“不介入私权争执原则”。换言之,警察权的行使应以防止与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有关危害为原则;非公共性的危害,则非警察权行使范围。在传统警察法学内,警察公共性原则确实有约束警察任意扩张其任务与职权至私法领域的功用,这在以消极干预行政为警察工作主要内涵的时期是不可或缺的。但若毫无例外地遵守警察公共性原则,反而授予警察在许多应当积极保障公民权利的情况下,有不作为的借口。因此,有条件地放宽警察公共性原则,关注警察公共性原则的例外是时势所趋。
第一,警察保护私权的范围。虽然私法范围适用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的原理,但作为警察公共性原则的例外,基于宪法保护人民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警察任务的根本目的,警察或可介入私权争执或为私权提供保护的范围包括:一是传统上可由警察依法介入的私法领域。例如:警察依法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二是当私权争执已衍生为具体“公共性”危害时,警察或依相关法令具体授权,或依概括性条款,或依补充性条款介入处理;三是私权争执的紧急情况。第三种情形是最难把握的,一般而言,立法者授权警察权介入私权争执,大多因私权争执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不平等,从而具有了“社会权”性质作为切入点,例如在劳动、社会、经济法领域或行政给付领域,为实现实质上的社会正义,为禁止滥用权利违背公共利益等,部分民事行为也就有了承担实现宪法权利的功能,这也给了警察权介入私权的理由。
第二,警察保护私权的条件。警察介入私权保护一般要符合下列要件:一是不可迟延性。私权遭到其他私人侵害且此危害依一般生活经验即可作出客观判断,并在短期内即可形成损害的一种状况。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具体危害已经构成,若警察不予以协助,该私权的恢复或行使并无显然困难时,警察也无权介入私权争执。也就是说,警察决定是否有保护私权的必要性时,必须以私权危害的防止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为考量基础。二是辅助性。私权遭到危害后,须在无法即时获得司法保护时,警察方有协助的可能。换言之,若私权遭到危害,可即时获得司法救助,例如,债权人为保全将来进行的强制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警察就无理由应被申请人的请求协助保护其私权。三是被动性。权利人对其权利遭受损害,是否请求警察协助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若未经请求,警察没有必要主动介入,因此,为避免警察恣意行使警察权,警察介入私权保护,以权利关系人有请求为宜。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中规定的“立即救助”“给予帮助”等可以作为介入私权保护的依据并可启动警察权。(www.xing528.com)
综上,基于对警察公共性原则的考量,启动警察公权力前,必须审慎地斟酌所谓危害防止的不可迟延性、辅助性和被动性三个要件,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这些要件既可以作为警察介入私权之争的基准,也可以避免因警察权任意接入私权之争而发生滥用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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