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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学:公开原则及例外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公民知情原则无论对公民个人权利保障,还是对于约束和限制警察权的滥用都是必要的。当然公开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任意公开,这在各个国家都是通例。公民知情原则要求警察权行使所采取的公开方式是有效的、能保证公民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警察法学:公开原则及例外

1.本原则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公开原则,亦称公民知情原则。这是指对于警察作出的对外行为,任何受到其影响的个体都应当有机会获得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得对于公民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公民对程序的参与,关系到公民意见的表达,关系到公民实体权利的保障。没有知情权,警察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会由于缺少沟通和交流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直接对立关系,这将影响相对人对警察职权行使的合作。此外,公民知情原则无论对公民个人权利保障,还是对于约束和限制警察权的滥用都是必要的。当然公开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任意公开,这在各个国家都是通例。公民知情原则要求警察权行使所采取的公开方式是有效的、能保证公民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普遍需要知晓的信息,有效的方式包括媒体报道、刊载、公告、网络发布等方式。对特定相对人需要知晓的信息,有效的方式包括阅览卷宗、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等。

2.本原则在警察执法中的具体要求

通常而言,警察执法中的公开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依据公开、职权主体和具体执法人员身份应当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一,执法依据公开。警察权行使严格依法,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上级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但警察机关内部的适法意见是否应当公开,是有争议的。警察权行使实践中,为了规范警察权行使行为,帮助警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通常会制定一些法律适用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有一个特点,往往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警察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且对执法警察具有约束力。对此部分人认为,这些适法意见仅是作为一种内部工作指导,并非直接来源于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加之对执法警察的约束力也是基于上下级隶属关系,如果公开很可能额外增加了警察权行使行为中的法律义务,对警察机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不宜公开。(www.xing528.com)

第二,职权主体和具体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职权主体和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是保证执法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规定的申请回避制度得以实现的一种程序保障。职权行使实践中,职权主体的公开有多种方式,通常有法律文书中公章的适用、通过告知程序进行告知等。具体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则主要通过落实程序中的表明身份制度来实现,但什么样的形式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表明身份的方式,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通常认为,具体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身穿制服。身穿制服本身表明其具有执法资格,因此不需出示工作证件;二是工作证件,认为法律规定表明身份的方法主要是出示工作证件,并没有通过制服来表明身份的规定,因此即使执法人员身着制服也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笔者认为,警察执法表明身份主要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原因有二:一是目前公安机关有关于执法资格考试的规定,未获得执法资格的警察不能执法;二是一些警察由于单位性质使其在身份上不具有执法资格,如公安院校的教师、在校学生等。因此身着制服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执法资格。另外,由于警察执法遇到的情形较为复杂,严格按照出示工作证件再执法有时并不现实,比如遇有需要即时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对于警察执法的某些岗位,如交警、巡警等,一旦身着制服上岗执勤,其本身就隐含具有执法资格,但为了避免遭受争议,身着制服从事执法的警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应以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表明执法身份。由于目前警察的工作证件没有统一的格式,按照公安部的解释,这里的工作证件主要是指人民警察证。

第三,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主要是执法过程信息的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并不是要求警察机关将整个执法过程都让公民参与了解,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影响的阶段,让相对人有参与了解的机会。

第四,执法结果公开。警察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向相对人公开,从而使相对人获得申辩和救济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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